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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

发布时间: 2010-02-09 11:18:20 作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579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
ISBN:7503697067/9787503697067
条形码:978750369706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内容简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一部重要法规,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党的纪律。以及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有力武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是对《条例》的全面注解与释义。在具体条款下,分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释义及疑难解答】和【司法判决文书】几个部分。
注解,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部分,对《条例》相关条款,用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党纪政纪解释答复,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进行注释,帮助同志们全面了解与该条款有关的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规定,以正确、全面理解该条款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较强的资料性。
释义,即【释义及疑难解答】部分,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参考现有资料,结合工作实际,从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并结合实践中容易遇到的问题,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利于深刻理解《条例》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此外,考虑到贪污贿赂违纪行为在实务领域的高发性,以及近年来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类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等因素,针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编者增加了【司法判决文书】部分,对司法机关查处、判决和公布的贪污贿赂类案件,采用列举真实典型案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了可供参阅的实例资料。
编辑推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
【释义及疑难解答】
一、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贪污行为的主体
(二)贪污行为的主观方面
1.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关于非法占有的理解与认定
3.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4.关于对所得财物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的问题
5.关于正确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问题
(三)贪污行为的客体和对象
1.贪污行为对象的范围
2.关于认定贪污行为的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
1.关于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2.关于“侵吞、窃取、骗取等其他手段”的理解
3.关于认定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共同贪污行为认定的问题
三、关于贪污行为未遂与既遂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准确认定贪污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贪污行为与侵占行为的区别
(二)关于贪污行为与职务侵占行为的区别
(三)关于贪污行为与非法占有行为的区别
(四)关于贪污行为和受贿行为的区别
(五)关于采取违规手段占有本人应得财物能否构成贪污的问题
(六)关于将贪污款项用于公务消费的认定问题
(七)关于不同类型承包经营中的贪污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八)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贪污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1.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行为及数额的认定
2.关于国有企业的债权能否作为贪污行为对象的问题.
3.关于改制前后公私资金混合,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司法判决文书】
1.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3.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八十四条
【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
【释义及疑难解答】
一、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主体
1.关于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2.关于非国有公司、企业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主体的问题
3.关于国有单位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临时性机构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行为主体的问题
4.关于国有事业单位的范围问题
5.关于国有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福利等是否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
(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主观方面
(三)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客体和对象
1.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2.关于国有单位的违法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问题
(四)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客观方面
1.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与认定
2.关于“以单位名义”的理解与认定
3.关于“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与认定
4.关于“数额较大”的理解与认定
二、关于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的区别
(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滥发奖金、福利行为的区别
(三)关于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并私分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私分“小金库”财物的认定问题
(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认定问题
三、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的主体
(二)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的对象
(三)关于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区别
(四)关于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关系
【司法判决文书】
1.周××、叶××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张××、夏×私分国有资产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八十五条
【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
【释义及疑难解答】
一、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受贿行为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范围
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及其范围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受贿行为的主观方面
1.受贿行为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2.受贿行为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3.事后受贿情况下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4.受贿行为与诈骗行为主观上的区别
(三)受贿行为的客体和对象
1.受贿行为的客体
2.受贿行为的对象及其范围
(四)受贿行为的客观方面
1.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与认定
2.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认定
3.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理解与认定
4.关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理解与认定
二、关于受贿行为未遂与既遂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受贿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
(二)关于行为人委托请托人保管财物是否属既遂的问题
三、关于准确认定受贿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受贿行为牵连犯的认定问题
(二)关于受贿所得用于公务的认定问题
(三)关于回赠应否从受贿金额中扣除的问题
……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
序言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条例》的颁布,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一部重要法规,是规定哪些行为违反党的纪律,以及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有力武器。为进一步宣传《条例》,加强和深化对《条例》的理解,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执行,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吸收有关党纪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丛书《贪污贿赂行为卷》。
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我们对《条例》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注解与释义。在具体条款下,分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释义及疑难解答】和【司法判决文书】几个部分。其中:
注解,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部分,对《条例》的相关条款,用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党纪政纪解释答复,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进行注释,帮助同志们全面了解与该条款有关的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规定,以正确、全面理解该条款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较强的资料性。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在立法形式上虽属国家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是政纪处分的主要依据。因此,我们为方便读者使用,将上述法律法规归入了政纪的范畴。
文摘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五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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