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码:125 页
出版日期:2000年10月
ISBN:9787508402833
条形码:9787508402833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等专业学校教材
内容简介 《水法规与水行政》为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水利水电类专业的通用教材。全书分为3篇共13章,内容包括法学概论、水法规和水行政。第一篇介绍法学的基本知识、宪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主要内容;第二篇介绍水法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分项介绍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的调处与法律责任;第三篇介绍水行政的基本概念、水行政立法与执法、水行政司法与保障等内容。
编辑推荐 《水法规与水行政》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水文水资源专业及水利水电类各专业,也可供水政水资源专业、各级水行政部门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普通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考。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法学概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和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三章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其他有关法律
第一节 经济法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
第二篇 水法规
第七章 水法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水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其他水利法律
第四节 水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五节 国际水法与水管理简介
第八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水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第二节 水保护
第三节 用水管理
第九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防汛抗洪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 紧急防汛期与抢险
第十章 水事纠纷的调处与水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水事纠纷的调处
第二节 水事法律责任
第三篇 水行政
第十一章 水行政概述
第一节 水行政管理与水政
第二节 水政建设
第十二章 水行政立法与执法
第一节 立法概述
第二节 水行政立法
第三节 水行政执法
第四节 水行政监察
第十三章 水行政司法与保障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行政调解
第三节 水行政裁决
第四节 水行政复议
第五节 水行政诉讼
第六节 水行政保障
参考文献
……
序言 本教材根据1997年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确定的《1996~2000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水利水电类专业教材选题和出版规划(第一批)》和1997年修订的全国水利水电类中等专业学校水文水资源专业《水法规与水行政》的教学大纲编写。在编写过程中,编写者努力贯彻中专学校教学改革的精神,力求做到精选内容,深浅适度,语言叙述力求准确严密,注意和其他相关课程内容的配合,特别注意到本课程的时效性特征,跟踪我国立法实践与法制建设的最新动向,将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反映进来,所取材料均来自权威性的文件或者法律释义。
全书分三篇共13章。长江水利水电学校穆宏强编写第一章 到第五章 、第六章 第二节 和、第三节 、第七章 第五节 、第九章 和第十章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朱世同编写了第七章 和第八章 ,安徽水利电力学校林海涛编写第十一章 到第十三章 。全书由穆宏强主编。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刘振胜主审。
在编写过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涂善超提供了很多资料,并给予了很大支持。教材中引用了从事法律和水行政管理的同志的很多资料,在此一并致谢。
在水利水电类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水法规与水行政》课程,是进行普法教育,特别是水法教育的有效补充。将三部分内容融合在一起,编写成教材只是初步尝试。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文摘 一、立法概念
在法学上,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还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本书介绍的是广义的立法。
二、立法体制
1.我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的立法权限有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其立法权限是: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或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备案审查。
(3)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立法权限有:提请审议法律草案的议案;制定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实施备案审查。
(4)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权限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会所在市和国家规定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即所谓“半个立法权”。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省级人民政府及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7)市、州、盟、县、旗人民政府的准立法权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除了不能设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权外(轻微处罚除外),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上的规定,可视为“准行政立法”行为,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之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必再将相同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可对具体实施办法作适当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