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 2010-02-13 13:25:07 作者:

 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页码:296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
ISBN:7811395045/9787811395044
条形码:9787811395044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是关于研究“别居与离婚制度”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离婚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完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别居程序和别居终止的比较等内容。别居与离婚存在一定的联系,绝大多数规定别居的国家同时规定了将别居一定期限作为判决离婚或转化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使在《婚姻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别居制度的我国,也在2001年《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通过对别居制度和离婚制度的分析比较,以期在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设立别居制度,完善离婚制度。
《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编辑推荐 《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是由孟德花所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目录
第一章 别居制度概述
第一节 别居制度的概念及理论构筑
第二节 别居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
第三节 现代别居制度的特点及依据

第二章 国外、域外别居制度的比较
第一节 现代意义的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别居的原因
第三节 别居程序和别居终止的比较
第四节 别居后果的比较

第三章 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一节 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可能性
第二节 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章 我国同居与别居制度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第一节 同居
第二节 法律应明确界定夫妻同居、别居及其定义
第三节 法律应明确规定别居的法定理由、程序、期限和终止
第四节 法律应明确规定别居的效力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二节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离婚的方式

第六章 国外、域外离婚制度的比较
第一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离婚制度
第二节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离婚制度

第七章 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离婚后的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关系
第四节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八章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第一节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完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附录六
附录七
附录八
参考文献
……
序言 别居,又称为分居,不同于夫妻因偶尔不和而暂时自行分居,别居是指依法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而仍然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即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但并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夫妻问的人身关系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具有夫妻身份上法律效力的身份权、配偶人格权和财产权一起,构成配偶权。配偶权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其他内容,如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不能同居的法定情形等内容。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没有别居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也只是将别居满2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在实际生活中,别居现象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应当对别居及别居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因为,在别居期间,夫妻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虽然同居义务解除,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在此期间更需要由法律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等方面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一些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居住的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别居后夫妻的重新和好或离婚判决的顺利进行。
文摘 第一章 别居制度概述
别居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别居有其特定的内涵、构成要件和历史根源。现代别居制度与中世纪别居制度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存在的必要。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一种呼声较为鲜明地提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应确立别居制度,并客观地定位别居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笔者认为,这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和世界立法潮流接轨,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确立别居制度,有利于避免草率离婚。草率离婚是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婚姻行为。规定别居制度,允许意图离婚的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进行一定期间的分居,有利于其在分居期间理性地思考婚姻的存续,并慎重地作出离婚与否的决定,避免婚姻行为的盲从性。第二,确立别居制度,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以及法院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已将分居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时,必须负举证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且分居是否届满一定的期限,纯属个人隐私,他人既不便于过问,也不可能准确知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当事人举证难或举证不真实,从而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陷于非客观的境地,阻碍离婚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规定别居制度,就可以为当事人的别居提供法律依据,以补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第三,确立别居制度,有利于协调别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基于这一制度,夫妻在别居期间,如果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则实行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而在别居期间,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不仅处于中止状态,其财产关系也处于分离状态。而将别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共有财产,不仅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有碍于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充分保护。为此,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别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及归属在确认及划分时才有一定依据,有助于解决问题,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
但有的学者认为,别居制度的确定,实际上是一种限制离婚主义,违反了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应该看到,正是由于婚姻本身是男女双方的自由组合并必将产生社会效果,在离婚问题上完全“个人本位”化的“自由权利”只是一种虚构的幻象,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承认这种“自由权利”。
从当代的离婚立法看,
……
读书人网 >两性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