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646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7301153058/9787301153055
条形码:9787301153055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系列
内容简介 《会计法(第2版)》内容为:医师、律师和会计师是当下社会中最引人注目的三种职业。如果说医师关怀着我们的身体,律师捍卫我们的权利,会计师则照料着我们的利益。
尽管权利与利益常常是不可分的,然而,作为职业分工和知识分科的结果,律师与会计师之间俨然泾渭分明,会计学与法学也各自固守于商学院和法学院的课程体系。相对于会计师而言,律师可能把这种界限划得更清楚一些。四十年前美国弗兰德利法官的评论,到今天仍然没有过时:“几乎所有的案件中,都有一部分律师把会计术语视为外国语;有些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律师都这样认为。”
编辑推荐 《会计法(第2版)》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系列之一。
目录
上篇会计法的理论探索
第一章 会计是什么
第一节 会计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会计的概念
第三节 会计的分类
第四节 会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会计规范化——会计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会计规范化的理论解释
第二节 会计规范化的路径
第三节 会计规范化与会计准则
第四节 会计规范化运动的国际化
第三章 会计职业的规范化——与法律职业的互动
第一节 会计职业发展的法律背景
第二节 跨专业合伙:会计职业与法律职业的直接冲撞
第三节 独立性:会计职业向传统的回归
第四章 我国会计法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第一节 我国会计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篇法律视角下的财务会计
第五章 会计假设、会计要素与会计原则
第一节 会计假设——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第二节 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对象的分类
第三节 一般会计原则
知识的扩展:金矿公司的价值
第六章 复式记账原理
第一节 账户
第二节 借贷记账法
第三节 会计循环
第四节 会计循环实例:康达律师事务所一月业务核算
知识的扩展:复式记账与公债逻辑
第七章 资产
第一节 资产概念的会计与法律视角
第二节 资产的分类与资产重组
第三节 资产计价与资产评估
第四节 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第五节 资产证券化
知识的扩展: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难题:法律形式主义的过错?
第八章 负债
第一节 负债概述
第二节 或有负债
第三节 债务重组
知识的扩展:什么样的公司能够破产
第九章 收入
第一节 收入概述
第二节 收入内容确认的会计法规则
第三节 收入时间确认的会计法规则
第四节 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则
知识的扩展:怎能如此点“土”成金
第十章 费用
第一节 费用概述
第二节 费用内容确认的会计法规则
第三节 费用时间确认的会计法规则
第四节 费用确认的税法规则
知识的扩展:股票期权是不是一项费用
第十一章 利润
第一节 利润概念的法律、会计与经济学视角
第二节 会计利润的确定
第三节 盈余管理与利润操纵.
知识的扩展:美国证券市场中的“数字游戏”
第十二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概述
第二节 资本概念的经济、会计与法律视角
第三节 公司资本运作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 资本公积金
第五节 利润分配
知识的扩展:透视“验资怪圈”
第十三章 会计政策选择
第一节 会计政策选择概述
第二节 存货的计价方法
第三节 折旧的方法
第四节 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与成本法
第六节 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七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八节 会计估计的法律规定
知识的扩展:税率提高影响几何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约束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损益表
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
第五节 审计报告
知识的扩展:重视会计师的“特别说明”
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的原理与应用
第一节 财务报表分析概述
第二节 财务报表的比率分析(一)——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财务报表的比率分析(二)——分析实例
第四节 财务报表的趋势分析
知识的扩展:市盈率与新股发行定价
下篇会计与法律实践
第十六章 会计术语与法律文书
第一节 律师起草带有会计术语的法律文书时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法律文书中运用的资产负债表术语
第三节 法律文书中运用的损益表术语
第四节 商业贷款合同的财务承诺条款
第十七章 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审计概述
第二节 审计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政府审计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社会审计技术层面的法律问题
第十八章 司法会计鉴定
第一节 司法会计鉴定概述
第二节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第三节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查账报告例示
第十九章 会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责任若干理论问题
第二节 妨害会计工作基本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利用虚假会计资料侵犯公私财产的法律责任
附录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节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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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后记
……
序言 医师、律师和会计师是当下社会中最引人注目的三种职业。如果说医师关怀着我们的身体,律师捍卫我们的权利,会计师则照料着我们的利益。
尽管权利与利益常常是不可分的,然而,作为职业分工和知识分科的结果,律师与会计师之间俨然泾渭分明,会计学与法学也各自固守于商学院和法学院的课程体系。相对于会计师而言,律师可能把这种界限划得更清楚一些。四十年前美国弗兰德利法官的评论,到今天仍然没有过时:“几乎所有的案件中,都有一部分律师把会计术语视为外国语;有些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律师都这样认为。”
然而,会计并非外国语,它是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如果承认商业语言描绘的是经济基础的图像,而法律人是在上层建筑里面工作,我们恐怕就无法否认会计与法律之间的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不论是在诉讼业务还是在非讼业务中,会计语言都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法律实践中。财务数据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主要工具,而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更被认为是会计。
会计师可能比律师更早地意识到二者之间的知识共通性,在职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他们后来居上,“侵入”律师、特别是商业律师的业务领地,在一些国家中甚至引起两个职业间的激烈冲突。
文摘 插图:

2.2.4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会计管理模式①,税法的规定直接体现在会计法中,以企业财务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不存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税法事实上成为企业有关资产计价和收益计量方面的会计行为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后,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法律可以制订自己的会计制度,它们不仅与我国国内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不同,而且与税法的相关规则也发生抵触,这就客观上提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问题。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尽管税法确认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但是对于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这一时期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关联度仍然很高。在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内资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理财自主权,不过约束企业理财行为的《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所得税条例》之间仍然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
近年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开始全面凸显出来。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企业会计报表中也增加了“递延税款”项目,以反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规则的不同效果。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发布税务规则,对某些会计处理方法在税法上的效力加以说明。例如,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不承认在因产权转让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形下企业多计提的折旧,要求企业在纳税时进行调整。2000年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了税收管理制度,专门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全面地将税收功能从财务制度中分离出去。2006年,财政部全面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有关所得税会计的第18号准则对会计要素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此后又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进一步理顺了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之间的关系,一定意义上标志着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已经基本完成。
后记 这是一次计划之外的修订。打一个未必很贴切的比方,如同长途旅行的马车临时停靠驿站更换一个车轮。
八年前,当我写就《会计法》一书的最后一个字时,我以为自己完成了对法律与会计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梳理。思考的过程历时十年,观察的对象则是会计与法律之间纠结百年的历史变迁,最终感觉自己基本能够穿越法律与会计之间专业分界时才敢提笔。《会计法》一书记录的是一个法律人对会计这门现代商业语言的理解,同时也希望把这种理解传递给其他法律同仁,因为我自己真切地感受到会计语言对于改进法律人知识结构的重要意义,如同英语、计算机、汽车对于现代人的工具作用。
因此,当北京大学出版社王晶编辑建议我对《会计法》一书进行修订时,我本能地拒绝了。学者的研究成果付梓出版,就变成了独立的存在。即使个别观点在事后看来不尽正确,也是作者在一个时期中的认识,是学术发展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总不能像缺陷产品那样“召回”吧?当然,潜意识里还有一个心结,那就是十年轮回:思考了十年才下笔;哪怕要重述,是否也得再思考够十年呢?
最终打消我的心理障碍的是王晶编辑对《会计法》一书作为教材定位的强调。教材的首要功能是传授知识,而法律上的知识来源首先就是法条。对现行有效而非过时的法律或规章的引用,往往是对一本法学教材不言而喻的要求。而这恰恰是《会计法》一书的软肋,因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过去的八年间经历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6年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甚至修正了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这些定义、条文也是作者在《会计法》书中观察、比较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异同所依赖的前提或出发点。尽管我个人并不认为我国2006年的会计准则体系改革意味着会计语言与思维方式有任何本质性的变化,但法学教育对形式逻辑严谨性的重视还是意味着,至少一本法学教材中的定义与法条必须是当下正在应用的。这也是《会计法》(第二版)修订的主要内容。除了定义与准则条文的更新外,为配合某些会计要素定义的变化,我也修正了关于这些概念与相关的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的一些讨论。但总体上,这一版与第一版没有本质区别。考虑到会计准则区别于法律规范的独特禀性,我甚至有点怀疑这一版的修订是否也属于多余。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化的故事或可作为一个佐证。从1998年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到2001年基于中国证券市场重组泛滥而改为计入“资本公积”,到2006年与国际惯例接轨重新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在短短八年内完成了向起点的回归,也使得本书的第一版有惊无险地继续保持“正确”。2006年的会计准则修改将持续到何时,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