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页码:313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6月
ISBN:9787504946997
条形码:978750494699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银行间市场系列丛书之一
内容简介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发布,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了一份统一、规范的法律文本,是我国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释义》对《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了权威解读,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掌握和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有利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有利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发展。
目录
起草说明
第一部分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释义
导读
第一条 定义条款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本主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第五条 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第六条 履约保障机制
第七条 违约事件
第八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九条 终止事件
第十条 事件的等级
第十一条 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后的计息
第十三条 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第十四条 转让
第十五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电话录音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通知形式与生效
第十九条 协议的签署、生效与修改
第二部分《履约保障品文件》释义
导读
第一条 定义条款
第二条 履约保障品提供方式
第三条 应提供的履约保障品金额
第四条 履约保障品的交付与返还
第五条 履约保障品的替换
第六条 提前终止情况下履约保障品的处置
第七条 计算或估值的争议处理
第八条 孳息
第九条 其他
第三部分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释义
导读
l一般定义
2利率衍生产品
3债券衍生产品
4汇率衍生产品
5信用衍生产品
附录一《NAFMII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问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履约保障品文件
履约保障品文件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
交易确认书
附录二银行间市场相关规章制度
l.《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回购定盘利率事宜的批复》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附录六
后记
……
序言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之后,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在世界金融市场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利于我国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维护经济和金融的平稳运行,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和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能带来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趋利避害,注意对市场的规范。可以说,发展是目的,规范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要实现市场的规范发展,首先就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基础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是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是我国第一份囊括了所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统一而通用的主协议,融合了国、际经验和我国的法律实践,构建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则和市场惯例,对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自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该主协议是一个法律文本,语言精练,法律术语繁多,诸多条款需要进一步解释,为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编写了本书。
文摘 【释义】对质押式履约保障而言,所出质的现金、债券或其他权利凭证(作为孳息的主物)虽然为质权方占有,但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一方,因此,其孳息应归属出质方,质权方在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同时应将其孳息一并返还。
如果履约保障品是保证金,则其利息与本金在同一账户中,质权方只需将其一并返还即可;如果履约保障品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由于其质押采取冻结的方式,其问的派息本来就支付给提供方,质权方无须额外返还。
(二)转让式履约保障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方获得已转让的履约保障品所产生的孳息的等值物。若交易双方作出上述约定,则:
【释义】对转让式履约保障而言,情况相对复杂一些。由于履约保障品(作为孳息的主物)在提供时,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因此,其孳息应直接归属受让方。但考虑到履约保障品的转让金额与交易双方的风险敞口应该是相对应的,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受让方应将该孳息的等值物转让给转让方。值得一提的是,转让孳息的等值物并不是必需的,交易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转让履约保障品孳息的等值物。
1.履约保障品为现金的,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每个月最后一个营业日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障品产生的孳息(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的等值物。若履约保障品为人民币,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履约保障品为外币,孳息的计算遵从市场惯例。
【释义】履约保障品为现金形式的,本项约定受让方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支付履约保障品的孳息。如履约保障品为人民币现金,其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如为外币,则由双方自行约定。
后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交易商协会于2007年10月发布了《主协议》相关文本。《主协议》是加强市场自律、规范市场参与者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标准文本,是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主协议》的发布是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里程碑事件,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帮助广大市场参与者准确理解和深入把握《主协议》的起草背景和条款含义,交易商协会组织编写了本书。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权威性、系统性。参加本书编写的人员都是直接参与《主协议》起草、修改的法律专家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际工作者,在写作过程中,编写组成员结合国际、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实践,对《主协议》条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有的还列举了具体实例进行说明。另外,本书在附录部分选录了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方面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方便广大金融市场实践工作者使用,也可供有关研究人员研究之用。
真诚地希望本书能为大家理解和把握《主协议》的内容及其实际应用带来有益的帮助。由于编写时间匆促,错误、疏漏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