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91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3月
ISBN:7509310059/9787509310052
条形码:9787509310052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现行法规大全
内容简介 《现行劳动社会保障法规大全》具有以下特点:一、文件收录齐全——《现行劳动社会保障法规大全》吸收了近两年国家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的重要成果,收录了劳动社会保障领域所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将重要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各类重要文件也一并收录。 二、注释内容丰富——《现行劳动社会保障法规大全》所收的重要法律法规文件含有极为丰富的注释内容,包括“注解”和“应用”两种成分。“注解”以解说条文含义为主,目的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条文的一般含义;“应用”部分提炼具体实践问题并做出解答,目的在于总结经验以促进法律实践。另外,各种关于法规文件立、改、废等方面内容的脚注,清晰地反映了法制状况,有利于增强文件适用的准确性。三、检索功能强大——《现行劳动社会保障法规大全》检索系统由总目录、目录、索引一(按发文单位)、索引二(按拼音)四个部分组成,可以根据文件内容、发文单位、发文类型、发文时间、文件名称的拼音序列等各种检索方式,查找所需的目标文件。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单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在二十年法律工具书编辑出版的经验基础上,我社充分运用自身的资源与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法律工具书制作模式,不断改进体例编排、注解加工、索引方法等,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工具书品种,以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领域、各层次不同读者群多样化的阅读需求。“现行法规大全”是一套检索功能强大的法律工具书,适合各类法律工作者配备使用,方便其查考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本系列也是一套学习型法律工具书,特别适合各级公务员学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编辑推荐 《现行劳动社会保障法规大全》介绍“现行法规大全”是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专业法律人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倾力打造的一套法律工具书,集三大特点于一身:文件收录齐全——吸收了国家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的重要成果,收录了相关领域所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检索功能强大——可以根据文件内容、发文单位、发文类型、发文时间、文件名称的拼音序列等各种检索方式,查找法律文件;注释内容丰富——重点条文下含“注解”与“应用”两个部分,可供读者学法、用法之用。
目录
索引一(按发文机关)
索引二(按拼音)
一、综合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
文件
(四)司法解释
二、就业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及文件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1.综合
2.就业服务与管理
3.残疾人就业
4.农民工就业
5.再就业
6.涉外及涉港澳台就业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1.综合
2.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3.工龄计算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5.违反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四)司法解释
四、劳动报酬
(一)行政法规及文件
(二)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三)司法解释
五、工时与休假
(一)行政法规及文件
(二)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六、劳动安全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及文件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1.综合
2.劳动防护用品
3.职业健康管理
4.事故处理
5.矿山、特种设备
6.相关标准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八、职业培训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九、社会保险
(一)行政法规及文件
(二)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1.综合
2.失业保险
3.医疗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6.养老保险
(三)司法解释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四)司法解释
十一、社会救助与安置优抚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及文件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1.经适房、廉租房
2.优抚安置
……
文摘 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新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组织。《劳动法》规定的调解组织,只有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调解组织有以下三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中,对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调解人员。对于调解人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要求,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3.调解的启动。调解需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4.调解期限。对于调解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为15天,原来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调解期限是30天。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调解协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在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对于特定问题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