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页码:179 页
出版日期:2000年02月
ISBN:7801073169
条形码:9787801073167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作者简介 丁后盾 男,安徽庐江人。专科毕业,1992年曾在南京大学进修学习,1993年进入郑州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分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授予二警司,同年9月进入北京大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研究》,《人民检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媒体推荐 总 序
总 序
北京大学是一所百年老校,追求思想与学术的统一:以思想启迪学术,以学术传递思想;思想栖息在学术中,学术浸润在思想里,开一代风气之先。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点在北大学风的熏陶下,以推动我国刑法现代化,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为使命, 自1990年建点以来,推出了一批在思想性与学术性两方面均颇有建树的博士论文。这些论文,除个别已经公开出版以外,其他均未能面世,殊为可惜。有感于此,经与中国方正出版社联系,这些博士论文以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的名义正式推出,使之成为社会共享的刑法理论资源。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尤其是随着我国刑啦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刑法理论本身也不断更新。可以说,没有刑法理论的指导,就不会有科学的刑事立法与自觉的刑事司法。北大刑法学博士点历来注重刑法理论的研究,前承蔡枢衡先生、甘雨沛先生等老一辈刑法学家的学术思想,将刑法的研究纳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视域,古今中外相观照,以提升刑法学的理论水平。同时,北大刑法学博士点亦十分注重刑法学的应用性,关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力求解决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从而使刑法理论立足于实践,在实践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北大刑法学博士点在博士生的培养中,坚持上述原则,并反映在博士论文当中。从博士论文的选题和内容来看,有一些属于理论性的论题,作者能够运用刑法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取得了前沿性的研究成果。有一些属于实践性的论题,作者能够面对立法与司法的现实,选取某一个角度,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还有一些是专门研究外国刑法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梳理,从而对我国刑法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北大刑法学博士点秉承刑事一体化的原则,除了刑法以外,研究方向还包括犯罪学和监狱学。因此,在出版的博士论文中,也包括犯罪学和监狱学的博士论文,在该领域内部处于领先的学术地位。
学术研究是一项需要持久努力的事业;同时,学术研究又是一项集体共同的事业。北大刑法学博士点就是这样一个刑法学研究基地,在向社会不断输送人才的同时,也使博士点本身不断发展壮大。这套刑法学博士文库,正反映了北大刑法学博士点的理论实力。她不仅包含着各位作者的智慧,也凝聚各位指导教师的心血, 可以说是师生共同的学术成果。现在,将这些博士论文出版,也正是为了检验北大刑法学博士点的学术水平。我们相信,随着更多年青人取得博士学位,将会有更多的博士论文收入文库,从而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贡献一分力量。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点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编委会,逐年出版本博士点通过的博士论文。但愿这些博士论文能够成为学术上的新生力量,不断地激活刑法理论。如此,则设立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初衷如愿矣。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编委会
1999年夏于北京大学
编辑推荐 本书是《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之一,此丛书由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点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编委会,逐年出版博士点通过的且在思想上和学术上两方面都具有建树的博士论文。希冀使之成为社会共享的刑法理论资源,为我国刑法理论建设贡献一点力量。
目录
目 录
总序
序
内容提要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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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 摘
书 摘
对于这几种观点,其各自采取的视角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当然不同。肯定刑法法益不仅包括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而且包括刑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被法律承认的道德上、宗教上和文化上的利益,从广义上来说确实如此,从犯罪和刑法产生渊源来看,一部分犯罪(尤其是风俗犯罪等)就是将严重的违反道德习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的,现实世界各国刑事法律也都不同程度地将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需要用刑罚加以防治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如法国、德国等国家刑法中的见罪不制止、见危不救罪等等,实质上是将遇见正在侵害或危及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不履行特定的道义或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化了。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刑法法益保护的利益是广泛的,涉及到政治、经济、道德、宗教、文化等诸多方面,然而从实然的角度来看这么广泛的利益是需要经过刑事法律进行选择的,虽然经过刑事法律选择,在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刑法法益就只能限于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利益,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利益冠以刑法法益之名会有滥觞刑法法益概念之虞。持罪刑规范就是文化规范的观点,实质是将刑法法益的内容归结为文化利益,我们认为,刑法也是保护文化利益的手段之一,但是刑法法益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文化利益,罪刑规范也不能归结为文化规范,因为(1)以所列举的几种犯罪来看,多属于西方学者所称的传统的自然犯。这些犯罪在人们心目中无论有无法律的规定,它们都应该受到制裁。也就是说可以理解所谓的自然犯实际在法律规定以前就存在。或者说关于自然犯的文化规范先于罪刑规范而存在;依次推论,西方学者所称的法定犯则不然,这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存在,于是法定犯所侵犯的利益是不会先于罪刑规范而存在的。(2)刑法法益与罪刑规范谁先谁后的问题,不能简单定论,在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那里各有不同。在立法者眼里,首先要认识的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然后再制定刑法规范来体现刑法法益;在司法者眼里,他们需要掌握和理解的是罪刑规范的内容,如果有不明确之处才有必要分析蕴含于法律条文之中的利益①;在守法者眼里,他们所关心的是最终的具体利益的得失,而不管抽象罪刑规范和刑法法益如何,是一种个别公正和功利的直接判断②。我们认为刑法法益和罪刑规范之间是一种表和里的关系,应该从两个方面把握,从本体论角度,刑法法益先于罪刑规范而存在,它存在于社会之中,通过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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