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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时间: 2010-03-21 03:13:25 作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213 页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
ISBN:9787562021803
条形码:9787562021803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的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做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材料。
作者简介 吴景明,1961年生,辽宁省凌源市人。1986年本科毕业于辽宁大学,1991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主要著作:《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实践》、《快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表论文:《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的比较研究》、《替代国制度不合理性法理探析》、《关于我国“三包”制度的思考》、《产品质量法的利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利弊分析》等。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消费与消费者
一、消费
二、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运动
一、消费者运动的概念和特征
二、消费者运动产生的原因
三、外国消费者运动概况
四、我国消费者运动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外国及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小结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
二、国家干预及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四、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过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小结

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
一、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二、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五、消费者享有求偿权
六、消费者享有结社权
七、消费者享有知识获取权
八、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消费者享有监督权
小结

第四章 经营者及其义务
第一节 经营者及其义务的一般问题
一、经营者的含义
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十、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小结

第五章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一、法律的制定
二、法规的制定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
第二节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第三节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二、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依法及时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
小结

第六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一节 消费者组织概述
一、消费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二、消费者组织的种类
第二节 中国消费者组织
一、消费者协会
二、其他消费者组织
三、消费者组织的义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
六、台湾地区消费者组织
第三节 国际消费者联合会及其活动
一、国际消费者联合会
二、国际消费者联合会的活动
三、部分国际消费者联合会会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活动
小结

第七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消费者求偿主体的法律规定
一、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三、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五、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六、向展销会、租赁柜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七、因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
广告的发布者要求赔偿
小结

第八章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三节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责任概述
二、现行法律对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责任的规定
小结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起因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财产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第三节 “三包”制度
一、“三包”概说
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确定的18种商品的“三包”制度
三、移动电话机商品的“三包”
第四节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小结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一、《民法通则》是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立法依据之一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既有众多交叉之处又有很多不同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小结
参考书目
……
文摘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消费与消费者
一、消费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与生产相辅相成。生产是社会生产过程的起点和前提,其目的是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社会生产过程的终点和归宿,它反过来又折射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消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消费是为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费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实际上生产消费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它与生产消费有本质区别,狭义的消费就是生活消费。通常人们所指的消费除了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一般都是指生活消费。
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生活消费的主体是自然人。生产消费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而生活消费的主体却只能是自然人,具有惟一性。除自然人之外,任何组织、单位都不可能成为生活消费的主体。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在将社会再生产划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后指出:“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从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不仅将消费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且以“满足个人需要”为标准,将消费主体确定为“个人”,即自然人。因此,生活消费的主体为自然人,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消费观,而且具有客观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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