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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学

发布时间: 2010-04-01 02:54:53 作者:

 青少年犯罪学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
页码:433 页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ISBN:7500657927
条形码:978750065792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共青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统编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第四部分对策论,主要围绕青少年犯罪的对策,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综合治理系统和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尤其是我们强调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必须建立在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基础上,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对青少年的权利侵害以及青少年的权利未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将青少年的法律保护也作为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内容。第五部分刑事处遇论,着重介绍了惩治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目前也最为体系化的核心内容——刑事处遇制度,并对我国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希望本书的这一内容体例,能够作为一种尝试,有助于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有一个更为崭新的阐释和分析。
媒体推荐 前言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与毒品泛滥、环境污染一起,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三大公害。促进预防、惩治和矫正青少年犯罪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全人类面对的共同课题。青少年犯罪学也在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识到青少年犯罪惩治和预防的紧迫性这一历史背景下,日益受到重视,得到不断完善。尤其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社会中的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这一趋势,成为了干扰我国政治、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因素,gI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我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以期形成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完备、理性的阐释、分析和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党和政府对青少年犯罪予以高度关注。1991年制定了第一部全面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第一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维护青少年的权利,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有关专家、学者发表、出版了大量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为青少年犯罪学的学科建设、理论及其体系的成熟和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丰富的理论成果。各地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也纷纷进行了一定的卓有成效的宝贵实践。但是,随着青少年犯罪现象本身的不断变化,同时随着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青少年犯罪学的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的最新理论和实践经验,对青少年犯罪现象和犯罪青少年有一个更新更全面的理解。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我们编写了《青少年犯罪学》一书,对以往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正确地分析了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惩治的案例,并深入剖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在惩治和预防、保护和矫正并重的理念指导之下,为建构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和青少年罪犯刑事处遇制度提供了我们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第四部分对策论,主要围绕青少年犯罪的对策,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综合治理系统和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尤其是我们强调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必须建立在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基础上,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对青少年的权利侵害以及青少年的权利未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将青少年的法律保护也作为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内容。第五部分刑事处遇论,着重介绍了惩治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目前也最为体系化的核心内容——刑事处遇制度,并对我国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希望本书的这一内容体例,能够作为一种尝试,有助于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有一个更为崭新的阐释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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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犯罪学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界定
二、“青少年”概念的界定
三、“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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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二、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
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是指青少年所实施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发生的频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相对严重,但社会对此类行为的矫治措施相对薄弱,因此也是青少年犯罪学的重点研究问题。
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的范围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大致相当(当然其主体范围应扩展至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按照该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必须是严重违反了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而构成未成年人的严萤不良行为必须是破坏了社会生活准则和法律规范,为法律规则所禁止的行为。(2)有相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国家、社会的生产、工作、生活、学习等正常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财产的侵害,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是犯罪学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将此类行为列入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本原因。(3)尚不够刑事处罚。这一特征包括两张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未达到法定要件尚不构成犯罪,以及虽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属于刑法规定之外的行为(例如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青少年一般越轨行为
青少年的一般越轨行为是指青少年实施的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扰乱社会治安的不良行为。这一类行为的范围jE常广泛,它包括不按社会认可、通行的社会规范行事的一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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