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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1897-1949)

发布时间: 2010-04-01 03:59:19 作者:

 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1897-1949)


基本信息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页码:467 页
出版日期:2008年10月
ISBN:9787309063097
条形码:978730906309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金融史专刊

内容简介 《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以1949年之前约五十年间的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为主要线索,涉及晚清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近代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变迁进行了相对较完整的考察和分析,并从整体构建起了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变迁的体系。全书除导论外,共分九章,包括银行监管的法规依据、主体特征、客体构成、市场准入监管、业务持续监管、问题银行与市场退出的监管、发行监管、监管方式,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对银行的监管等内容,结语部分对近代中国的整个银.行监管制度作出了总体的考察与评估。该书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并借鉴了行政管理学、法学、经济金融学等学科的方法,使得这部书稿体现了相当的学理性。
《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对于中国近代银行史、金融史和法制史等的研究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对于从事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的实际工作者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刘平,男,祖籍广东梅县,1963年10月出生于浙江杭州。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历史学博士。从198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中心支行、上海分行等单位工作,目前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著有《大象无形——青年思想教育札记》(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等书,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序言
引言
第一章 银行监管的法规依据:构成及沿革
第一节 银行监管通行法
第二节 储蓄银行法
第三节 非常时期行政性规定

第二章 银行监管的主体特征:以政府机构为中心
第一节 中央政府常设(派出)监管机构
第二节 中央政府战时及辅助监管机构
第三节 地方政府与银行监管

第三章 银行监管的客体构成:分类及演变
第一节 国家银行
第二节 地方银行
第三节 私营商业银行
第四节 专业银行
第五节 外商银行

第四章 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基本要素及变迁
第一节 市场准入:从特许制到核准制
第二节 银行注册与审批
附案例:对四川省灌县非法设立行庄之查处
第三节 分支行设立之监管
第四节 资本金监管
第五节 业务范围监管
第六节 银行所有权结构
第七节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第五章 银行业务的持续监管:以抗战时期为中心
第一节 银行利率之监管
第二节 银行资金来源之监管:以节约储蓄运动为中心
附案例:关于存款本名制的监管
第三节 控制银行授信业务
第四节 银行投资业务之监管
第五节 银行汇兑业务之监管

第六章 问题银行与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银行、同业与政府的选择
第一节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第二节 银行业的同业救助
第三节 银行业危机与政府处置
第四节 银行业的停业清理
附案例:镇江通商银行亏空案的非常处置
第五节 债权人权益保护:以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为中心

第七章 银行发行监管:以纸币发行权监管为中心
第一节 从《银行通行则例》到《兑换纸币则例》
第二节 银行监理官与《取缔纸币条例》
第三节 法币政策与发行权的相对集中
第四节 战时管制与发行权的最终统一

第八章 银行监管的方式:基本模式及演进
第一节 银行的非现场监管
第二节 银行的现场检查
附案例:成都区监理官办公处对中国银行成都支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节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以抗战前为例
第四节 银行监理官制度

第九章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以上海为例
第一节 新金融体系的构建与金融的稳定
第二节 《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行
第三节 整肃金融市场与引导资金投向生产
结语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总体考察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序言 刘平先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稿《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1897-1949)》,作为复旦大学中国金融史研究专刊的一种,即将正式出版了。作为刘平攻读博士学位的指导老师,我深知该书稿体现了作者这些年在治学上的不懈努力,同时也包含了对所从事的金融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对当下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的认真思考。
七年前,当刘平初次向我提出希望能够进入复旦大学历史系攻读博士学位时,我对他是否能够在“冷门”学科专业里潜心求学治学,尚持“看一看”的态度。那时,刘平年龄不到四十岁,已经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学位,在金融界已经工作了十多年,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担任中层现职,已跻身“成功人士”之列。虽然“仕而优”、“商而富”再拿个硕士、博士学位在今日渐成时尚,但历史学不是显学,真能够潜心花几年时间来“坐冷板凳”并且获得公认学术成就的政商弄潮儿,鲜有所闻。事实上,刘平初次应试时,我的同事们也并不看好他。
但是,接下来几年间,刘平以他的行动打消了旁人的疑虑。他没有因初次入学考试的受挫而止步,前后花了四年的时间,来复旦大学历史系旁听专业课程,较为系统地学习了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中华民国史、中国现代史史料学等基础课程,弥补了历史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差距。2005年,他以远高出录取分数线的英语和专业课成绩,成为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的一员。刘平对历史一直有兴趣,对历史研究崇敬向往已久。
文摘 第一章 银行监管的法规依据:构成及沿革
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监管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依赖于金融法律。离开了金融法律,不仅各种金融机构的行为失去了规范、约束、指引和保障,而且金融监管机关也失去了监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①。银行监管法主要调整的是一国银行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管理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近代中国并没有出现过以“银行监管”冠名的法规,其要求主要体现在银行一般法和专门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性规定之中。根据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实际情况,本章主要讨论银行监管的通行法规,并对较有普遍意义的储蓄银行法和非常时期一般性行政性规定作了一定的阐述,其余大量的专门性法令和行政性规定,则在相关章节中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节 银行监管通行法
一、晚清时期:《银行通行则例》
1908年3月2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三十日),度支部尚书载泽上折“改户部银行为大清银行并厘定各银行则例”,提出:“中国现当整饬财政之时,凡划一国币,办理公帑洋款,银行尤关紧要。若无管理之规条,恐各项银行,必致自为风气,则财政仍无整齐之日。”②这份奏折在清末银行监管制度建设中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它对事关整个银行制度包括银行监管制度在内的若干重要事项作了虽然是初步的但同时又是明确的界定。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005年的秋天,正值复旦大学百年校庆的日子里,我有幸进入这所著名大学的历史学系,正式开始了我非常难忘的博士研究生学习生活。今天,当我向复旦大学出版社提交本书的书稿时,内心确实充满着一种感恩的心情。
我在本科阶段是学习工科的,硕士阶段的专业是经济学,开始在复旦攻读历史学博士学位时,年龄已经接近42周岁,参加工作也已经将近20年。此前我虽然对历史学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并利用业余时间阅读了不少相关的资料,但总体而言,还是不够系统和专业的。能够较为顺利地学完所有规定课程,并如期完成论文的撰写并顺利通过答辩,除了自身的艰苦努力外,我想,有许多人是值得我感谢的。
我首先要感谢导师吴景平教授。我有缘结识吴景平教授,并表达希望攻读博士的愿望,是在2001年的夏天;我通过复旦大学博士生入学统一考试,正式成为吴景平教授的弟子,是在2005年的夏天。这期间经过了整整四年。而当我正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稿时,已经是2008年的夏天,时间已经过去整整七年。在我入学前的四年里,在吴教授的指点下,我较为系统地学习了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中华民国史的基本课程,并旁听了吴教授开设的史料学等专业课程;正式入学后,无论是在专业课程的讲授,还是在论文的具体指导,抑或是档案资料的查找等方面,吴景平教授都不厌其烦地给予了许多悉心的指导和帮助。这当中,既包括历史学研究的方法和态度,也包括观点提炼以及行文的具体要求等,他的学术态度和为人处世,都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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