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中国民法年刊(2006-2007)

发布时间: 2010-04-01 07:18:32 作者:

 中国民法年刊(2006-2007)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49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
ISBN:7503687606/9787503687600
条形码:9787503687600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目录
代序/王利明
2006一-2007年民法学研究综述
繁荣和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王利明 朱岩
2006一-2007年论文精选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王利明
民法上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逻辑构成/马俊驹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张新宝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果真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制度之中?/崔建远
2006--2007年民法学基础理论与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三位一体理论/丁海俊
论不真正义务/柳经纬
论原因自由行为于民法上之适用问题/林诚二
2006m2007年物权法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历史演进与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董学立
论不动产信托登记/于海涌
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柴振国 田邵华
中国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法制/吴西源
论动产抵押权的若干争议问题/杨明刚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刘保玉孙超
两岸物权法制对人体组织及其衍生物规定之比较/邱玟惠
2006一-2007年侵权法
通常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孙森焱
侵权责任法与正义/刘士国
论公平责任原则之法理基础/江念慈
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牟宪魁
对大规模侵权的初步思考/朱岩
精神健康权及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傅静坤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高圣平
论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房绍坤 王洪平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张玲朱冬
物权人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张民安
论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彭真明 陆剑
两岸侵害生命权财产上损害赔偿之比较/刘春堂
2006一-2007年大事记
附录第三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
序言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10年浩劫的民法学园地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论界发生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还是广泛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为这场论战画上了句号,也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扫计划经济时代民法的阴霾,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首先,民法学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民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律部门,其发展不仅应体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而且应关注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民法学研究也秉承其旨,既关注理论架构上的完满和自足,更关注在我国具体时势背景下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方案,从而为国家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文摘 五、结论
两岸法制来自于不同之时空背景,法制互殊,本难以比较其得失优劣,由于台湾地区关于房地异主基地使用权之争端仍多,故学者或谓,为了避免房地异主,房地所有权人因自由处分、设定土地或定着物,而流于欠缺正当权原并被论断为不法、无权侵占之效果论断,终局性之做法,当只有限制土地及定着物应同时让与或设定,盖唯有如此土地与定着物之间始永远不致于不存在正当权原①,此或为可行之方法,但与台湾地区房地各得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各得为独立之交易标的法制不同,如何限制房地所有权人各自对自己所有房屋或土地之自由处分,事涉宪法保障之财产权,在法理上如何突破,实有待进一步探讨。吾人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之人类生活中,无非追求合法、合理,符合公平、正义之解决方法,今日由于交换经济之发达,部分物权有债权化之倾向;另外,又因债权实现之保障,大为加强,债权亦常有物权化之倾向。前者如房屋之押、租,丧失管理支配而收受信用或租金,物权不过空有其名而已;后者如租赁权物权化,债权之作用并不亚于物权。因之,债权与物权之别,其界限似有日渐模糊之倾向②。两岸有关房地异主基地使用权之法制虽源于不同之立法背景及法制渊源,但台湾地区实行之结果,诸多问题仍无法解决,此乃源于法制之根本问题使然。反观,大陆在“文革”以前,虽不重视法制,但关于房地异主已创设“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一体化原则,不管此项法制是否“摸着石头过河”在无法源下创造出来,由大陆实践结果,避免很多房地异主之纠纷,在物权法施行后,更可解决实践上之缺失。然两相权衡,在社会经济制度及大众利益之考量下,台湾地区“立法”或不适于完全采纳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立法原则,但适度考量在合建契约之特殊情形下,使房屋所有权人对基地得依法取得地上权③,此或未能兼顾土地所有权人之利益,但浅见认为只要合乎公平正义,以法律明文规定,即无何不公平可言。
读书人网 >工具书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