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

发布时间: 2010-04-05 04:59:54 作者:

 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


基本信息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页码:247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6月
ISBN:7307060299/9787307060296
条形码:9787307060296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二十一世纪最新行政立法研究丛书

内容简介 《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介绍了世界各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具体制度、法律救济等,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完善有较高的借鉴作用。《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研究》附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也为立法机关和研究人员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读者对象:对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感兴趣的学者及相关的立法部门。
作者简介 齐爱民,男,1970年生,河北晋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高级咨询专家(2007年11月),重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科带头人、广西知识产权法学会会长。研究领域:社会信息化转型法律问题和知识产权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信息立法问题研究”以及其他社科项目近10项。已出版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60余篇。曾参加联合国电子订约公约起草工作(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中国政府代表团顾问,2002年lO月,维也纳);参加我国第一个电子交易条例《广东电子交易条例》的专家鉴定与修改工作;参加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专家征询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受商务部邀请参加《APEC隐私权保护原则》的专家论证;受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的委派参加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讨论会(电视电话会议,2004年11月30日北京一华盛顿);受美国商务部邀请(2005年5月28日),为APEC隐私保护框架在中国的实施提供学者意见。
张万洪,男,1976年生,河南洛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法理学、宪法基础理论、人权法。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并有著作及译著若干。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等教研机构访问学者。新近受聘为美国法律与人文学会(Law and}tumanities lnstitute)理事(member 0fthe board of govemors)。
目录
第一章 电子化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电子化政府概述
一、电子化政府的含义
二、电子化政府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三、电子化政府在政府管理中的意义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电子化政府与信息公开
一、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二、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行性
三、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信息法的体系
一、信息产权法
二、信息交易法
三、信息保护法
四、信息自由法
五、信息管理法
六、信息安全法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资料保护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资料保护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与国家保密法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概述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性质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特征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维权性特征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限权性特征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无限性及法定例外特征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社会基础
一、全球民主化浪潮的涌动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普遍确立
三、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
四、表达自由的内在要求
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六、wTO组织原则与规则的要求

第四章 各国及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概览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外立法
’一、美国信息自由法
二、瑞典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三、英国信息公开法
四、日本信息公开法
五、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
六、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
七、欧盟的实践——关于公众获得欧共体委员会与部长理事会文件的
行为准则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内立法评介
一、中国香港地区信息公开立法评介
二、’中国内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评介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二、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因素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权利救济原则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
第一节 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的含义及特点
二、知情权的分类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之知情权——行政知情权
一、概述
二、行政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知情权的要素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制度与程序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上“政府”的范围
一、信息公开法“政府”定位的立法例概述
二、“政府”的概念明确化的意义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上“政府”的范围
第二节 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政府信息的范围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布制度
二、告知制度
三、说明理由制度
四、听证制度
第四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二、被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第八章 电子化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作用
一、电子化信息公开及其推动原因
二、电子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
三、电子化信息公开的作用
第二节 电子化信息公开的弊端
一、电子化信息公开对国家安全的冲击
二、电子化信息本身遭遇安全问题
三、电子化信息公开在我国遇到的问题
第三节 信息公开电子化对行政程序的影响
一、行政程序电子化对参与的影响
二、行政程序电子化对效率的影响
三、行政程序电子化对形式要素的影响
第四节 电子文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电子文件的定义
二、电子文件的特征
三、目前我国电子文件的来源与种类
四、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 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之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救济概述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途径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
后记
……
序言 现代民主的两大构成要素是公开和参与,公开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政府信息的公开,公民的参与权是一句空话;而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的行使,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意,是公民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性制度。换一句话来说,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政府,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一个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法最早源自1776年的瑞典,该法目前是瑞典宪法的一部分,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个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浪潮。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当代各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均于1982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在亚洲,泰国于1997年实施官方信息法,韩国于1998年施行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日本已经于1999年通过了信息公开法。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行政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经过200年的发展,不仅仅是国内法所规定的权利,而且在一系列国际法法律文件中也得到了确认。联合国早在1946年第一次大会上通过的第5l(1)号决议中就肯定了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它宣告“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1948年由联合国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股国际潮流。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公开由于借助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如虎添翼,效果激增,在世界范围内又开始掀起一股具有新特点、新面貌的电子政务新浪潮。电子政务作为现代政府管理观念和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产物。在经历了以信息化为中心的技术层面的架构建设以后,以公民为中心、以完善政府服务为要义的政府治理结构转型,已成为对电子政务进行深层次的内涵建设的核心课题。
文摘 立法中还是理论中往往表述“非政府”主体也即“知情权人”非常容易,因为“知情权人”主体外延非常广泛,有学者提出“权利主体具有无限性”①的观点,即“有权请求政府公开其拥有的行政文件的任何人”,②这种观点将知情权人扩及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的知情利益,但仍须注意两点:一是权利主体再怎么无限也必须明确,立法技术上的解决方式就是规定政府包括哪些机关或者组织,其他的就是权利主体,因此在国外信息公开立法例中无一例外的对政府或者义务主体作了列举式规定,以明确的义务主体范围来确定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此,明确政府包括哪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明确权利主体范围的前提;二是权利主体中可能也有行政机关、法院甚至立法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在范围上可能产生混淆,如果权利人请求信息公开的权利被侵犯,需要司法救济,那么可能造成法院、立法机关成为被侵害主体而提起诉讼的尴尬局面。因此,应对信息公开立法目的有正确的理解——为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途径,我们在定义政府时,应该考虑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甚至是行政机关是否属于“公众”的范畴,明确界定政府的范围。
其次,是界定“信息”范围的需要。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然而是否所有的信息都属于信息公开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信息公开法必须明确的。从立法例看,界定信息作为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时,一般都要从主体掌握的信息的角度阐述和规定,因此,在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不能截然分开考虑,必须注重两者的一致性。
最后,“政府”的概念对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原则和制度影响重大。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平衡原则、免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等,都是在学者假定只研究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前提下提出的,如果“政府”包括了立法、司法机关,在原则上至少应当增加不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否则极易引起混乱。这是由不同机关的设立的不同价值取向和制度差异所决定的。
后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希腊城邦的治理中,信息的公开就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当人们聚集在公民大会上商议问题前,会议的议题就为人们所知晓,并在集市、广场、体育场等地广泛、深入地讨论过了。相传梭伦改革的立法条款,也都写在带有活动框架的木板上,置于市井附近的国事厅,供人们阅读援用。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实践带来的是公民对城邦的忠诚感、人们积极参与城邦政治的精神动力和城邦旺盛的生命力。启蒙时期,思想家们称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知情的公众(informationed public)”。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在一个文明国家,若指望从无知中得到自由,过去从未有过,将来也办不到。”
近年来,在我们这个古老而迅速向着信息化发展的国度,政府信息公开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相关的著作陆续问世,有关的规章也纷纷出台。“每一项技术都给我们一个不同的空间”(David Boher语),电脑和互联网络为我们带来了“千年未有之变局”,互联网及其所代表的开放、自由等精神,催生了电子化政府,也为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福音、机遇、挑战与压力。如何依法律引导、促进、保障和规范电子化政府及其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思考的焦点,也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色。
本书由齐爱民博士和孔繁华博士拟定写作大纲,由重庆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与博士等合作伙伴共同完成。在写作的过程中,我们克服了地域上的困难,在会议室、咖啡馆、互联网上频繁地进行着脑力激荡,如果说“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那么“愚者千虑,或有一得”,本书就是我们全体作者经过多年的思虑与积累后的一点心得体会。无奈,我们生活在如此一个变化迅速的时代,加上本书涉及的是新兴的、充满种种可能的前沿性主题,不用说其中必然会有许多不足或时滞性的缺陷,尚请渎者指正。
读书人网 >家庭与办公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