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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发布时间: 2010-04-16 07:37:41 作者: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码:42 页
出版日期:2003年11月
ISBN:1511211632
条形码:1511211632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编辑推荐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公共厕所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3.4 废物箱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4 粪便处理厂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
4.7 生活垃圾堆肥厂
4.8 建筑垃圾填埋场
4.9 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车辆清洗站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4 洒水车供水器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
序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被列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并确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五丁路2号,邮政编码:610081)。
文摘 插图:


1.0.1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编制依据及编制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编制的主要依据。环境卫生设施种类繁多,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现代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城市现代化和体现城市文明的主要基础设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内容较为欠缺,使规划实施缺乏依据,成为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本规范给出了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指标,突出了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要求,为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1.0.2 我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城市范畴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畴的城市规划各个阶段,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内容及要求。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及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因其规划对象的可比性及规划内容的相似性,可以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当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同步编制时,其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应一致。除此以外,由于重大环境卫生设施的区域性,导致其可能跨城市设置或多个城市共用,此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要与上一层次或更大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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