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38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7509313112/9787509313114
条形码:9787509313114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公司投资与管理高级法律顾问丛书
内容简介 《企业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指引与对策》作者皆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型律师,汇集近十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经验,全方位、全流程阐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点疑难问题。高附加值的参考案例、实务提示及各类地方政策汇总表、流程图让您更快、更轻松地掌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诀,实现企业规范用工、合理规避风险。
作者简介 黄新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顾问,杭州市社科联专家宣讲团讲师,浙江省律师协会讲师团讲师,杭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宣讲团讲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杭州市青年律师新星奖和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汤云周,浙江大学法学硕士,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劳动法律中心主任,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顾问,浙江省律师协会讲师团讲师,杭州市“十一五”普法顾问团讲师,杭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宣讲团讲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系杭州市十佳职工法律先进工作者,杭州市十大公益律师,杭州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志愿者;曾获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著有《劳动法律政策适用指引》(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劳动合同条款设计及违法成本计算》(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小企业创业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合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等。
编辑推荐 《企业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指引与对策》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第一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节 用人单位
案例1.1外国公司代表处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一、用人单位的范围
二、非用人单位的范围
三、特殊的用人单位
四、非法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设立地的选择
第二节 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判断标准
二、特殊的劳动者
三、特殊的非劳动者
第三节 招聘设计
一、劳动者的成本政策
二、雇工模式的选择
三、防范歧视设计
四、防范欺诈设计
第四节 招聘广告
一、招聘广告的地位
二、招聘广告的设计
三、招聘广告的发布
第五节 入职
一、录用通知
二、人职审查
三、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四、签订劳动合同
五、办理入职手续
六、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七、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章 试用
第一节 试用期
案例2.1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
一、试用期的期限
二、试用期的延长
三、试用协议
四、试用期工资
五、违法试用的责任
第二节 试用考核
一、录用条件
案例2.2 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设计
二、考核
第三节 试用终止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四、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
第三章 劳动关系
第一节 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3.1 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三、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节 劳动合同关系
一、劳动合同
二、雇工模式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四、无效的劳动合同
五、纯粹的劳动关系
六、工龄
七、劳动合同的中止
第三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适用的范围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四、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劳务派遣
案例3.2 肯德基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一、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协议
四、用工单位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五、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法律责任
六、劳务派遣对象的选择
第五节 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内容
二、选择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规章制度的制订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依据
二、制订规章制度的实体要件
三、规章制度的生效程序要件
四、规章制度的制作程序
五、规章制度的持续制订
六、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四节 员工奖惩制度
一、劳动纪律
二、细化法定标准
三、奖惩措施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一节 工时制度
案例5.1 工作六天还是标准工作时间吗?
一、工作时间
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三、综合工时制
四、不定时工时制
五、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
第二节 考勤
一、考勤内容
二、考勤方法
三、考勤记录
四、考勤制度
第三节 加班,
一、基本概念
二、加班的要件
三、特殊情况下的加班
四、加班的补偿
五、工作时间的筹划
第四节 假期与休假
一、法定节假
二、年休假
案例5.2 新进员工的年休假
三、职工探亲假
四、婚丧假
五、病假(工伤假)
六、事假
七、女工特殊假
八、参加社会活动假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八章 社会保险
第九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章 用工争议
……
文摘 插图:

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且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劳动服务接受方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的用人单位范围如下: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论企业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企业的设立登记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①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机关为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
3.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等行(事)业中,如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②。
4.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国家机关根据其职能不同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根据国家机关的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虽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但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都建立劳动关系。判断国家机关是否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关键看与其建立关系的工作人员性质,只有劳动者与国家机关建立了关系才会使国家机关成为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只有在与工勤人员建立雇佣关系才会成为用人单位;如果与国家机关建立关系的是公务员或现役军人,则国家机关就不是用人单位。
5.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