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页码:25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7508615883/9787508615882
条形码:9787508615882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网络时代必读书07
外文书名:Free culture
内容简介 在《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作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方面最重要的思想家”,作者对这种突破束缚的文化做了极为出色的阐述。他展示给我们的是:遗失了突破束缚的文化市场,我们也就丧失了创作的自由、丧失了构建文化的自由,最终,我们也将丧失想象的自由。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你可曾想到,控制创意的权力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集中于少数有权有势的“媒体巨头”手中。他们限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他们锁定了文化,并支配创造力朝着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方向发展。那么,植根于自由市场的我们对这一切应该如何审视呢?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一问世,便立即引起了全球网络空间的巨大反响,并在亚马逊书店的畅销书排行榜上迅速上升。而且《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在发行纸本版的同时,即按照“创作共享”协议在网络上公开电子版,允许全球读者在遵循该协议的条件下免费阅读和自由传播。因此,《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立即在全球博客上引发下载热潮,并迅速激发了众多非凡创意。中国互联网爱好者和“博客迷”还自发为《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创建了一家翻译网站,在全球范围内讨论并征集优秀翻译稿伯。
莱斯格教授这本书有着非同寻常的生命力,是一本名副其实的好书,有着很高的珍藏而正因为是好书,才得以在“创作共享”协议授权下迅速传播和大量购买。可以说,《免费文化》一书带给我们的是另类的思考和启发。
作者简介 劳伦斯莱斯格,现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是斯坦福大学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创始人,全球最负盛名的网络法律专家,被《纽约客》誉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知识产权思想家”,被《商业周刊》称为“互联网时代的守护神”、“网络法律界最具原创思想的教授”、“对互联网最具影响的25人之一”。他几乎参与了所有重大的论争;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合并案、纳普斯特音乐版权大战、俄罗斯黑客事件、DVD破解案……他对美国微软反垄断案审判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媒体推荐 “本书充满了思辨的理性和火花……它将法律的精深与故事的幽默融为一体。”
——《华尔街日报》
“这个宣告刺痛了人们……莱斯格说过,追寻常理的行动永远不会太迟。正是这样的使他这个法学教授如此与众不同,使他的真知灼见在这个领域里分量十足。”
——《美国律师》
编辑推荐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是一场数字时代的财富战争,“免费”代表的是商业领域的未来,“免费文化”代表的是文化创意领域的未来,普通商品可以免费,创意产品同样也可以免费!《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是《商业周刊》评选的十大优秀图书之一,一经出版即风靡互联网和博客网站,开创“创作共享”的全球典范,我们的创意自由被剥夺了?谁来为我们摇旗呐喊?
目录
序言
导言
第1部分 “盗版”的忧思
第一章 独特的创造者
第二章 是“纯粹的复制”吗——摄影与博客的迷思
第三章 搜索引擎也犯错?
第四章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盗版”史
好莱坞电影也是“盗版”?
唱片:另一种形式的“盗版”
广播电台如何“盗版”
有线电视在哪里“盗版”
第五章 互联网与商业“盗版”
“盗版”的法律解读(一)
“盗版”的法律解读(二)
第2部分 “财产权”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创造者:《罗密欧与朱丽叶》的逻辑
第七章 合理使用:《辛普森一家》的著作权
第八章 改编者的著作权
第九章 互联网时代的档案馆
第十章 创意财产权的构想
好莱坞的正当性
著作权法的原初模式
著作权的法律期限
著作权的法律范围
对著作权的法律管制:范围
对著作权的法律管制:效力
集中化趋势
综合性考量
第3部分 互联网、共享、法律
第十一章 著作权“斗争”
第十二章 创作者、创新者、公民;是谁在危害他们
对创作者的束缚
对创新者的制约
对公民的腐化
第4部分 权力、利益的平衡
第十三章 互联网斗士的法律纠葛(一)
第十四章 互联网斗士的法律纠葛(二)
结语
后记
现状
既往自由的重建:实例
自由文化的重塑:设想
未来
1. 更多的程序规定
2. 保护期的缩短
3. 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
4. 解放音乐
5. 解雇律师
……
序言 大卫博格—avid Pogue)曾为我的第一本著作《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写过书评。在书评的结尾处他是这样说的:
互联网和现实世界的法律不同,它并不具备惩罚他人的能力,因为它并不能影响那些不在线上的人(不过现在世界上这样的人恐怕为数不多)。如果你对互联网体系感到不满,你大可以关掉你的调制解调器。
在上一本书里,我认为软件,也就是“代码”,构成了网络空间的法律。博格对我的这一核心观点感到难以信服。他的评论显示了一种乐观主义态度:如果网络空间里的生活不舒服,你大可以关机,起身就走。关掉电脑、拔掉插头,网络空间里的一切麻烦就都烟消云散了。
1999年,博格的话可能还有一定的道理——虽然我很怀疑,但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不过就算那时候他是对的,现在他的观点也已经时过境迁了:本书讲的就是关掉电脑之后互联网上依然存在的麻烦。这场争论过去关注的只是那些网上的行为和生活,但现在它却把那些不在线上的人也扯了进来。今天已经没有什么开关能够关掉我们与互联网之间的联系了。
文摘 插图:

第1部分“盗版”的忧思
自从监管创意财产的法律诞生之日起,一场反对“盗版”的斗争就开始了。“盗版”这个概念很难被人精确理解,但是它所导致的不公正后果却是显而易见的。曼斯菲尔德勋爵曾经通过一个案例将乐谱纳入英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之中。他这样说道:
一个人可以弹奏一首曲谱的副本,但是如果他为了自己的目的进行大规模复制并加以使用,则盗取了作者本身的利益。而他没有这种权利。
而今,我们正处于另一场抵制“盗版”的斗争之中。互联网是这场斗争的始作俑者,它使得内容的高效传播成为可能。p2p(peer-to-peer)的文件共享方式采用了分布式智能技术,是互联网高效传播技术应用的典范。它以一种前人不能想象的方式使内容传播变得更加便捷。
网络的这种高效性将著作权法的一贯方针弃之不顾,也并未对其共享的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加以甄别。因此,大量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在网络上被公众共享。这导致了矛盾的激化。著作权人担心这种共享将会“盗取作者本身的利益”。
著作权卫士们于是转战法庭和立法机关,并愈加关注技术更新以捍卫被“盗版”侵犯的“财产”权利。卫士们警告:一代美国人正在“产权理应自由”的信条的教育下成长。现在别提什么文身或是身体穿刺了——美国的下一代正在成为“窃贼”。
毫无疑问“盗版”是不正当的行为,盗版者也理应受到惩罚。但是在下此断言之前,我们需要考察一下“盗版”这个词的内容背景。因为就在我们日益频繁地使用这个词的同时,我们对它核心思想的理解却存在离奇的偏差。
人们通常这样认为:
创造性的作品具有价值。无论何时,只要我使用或借鉴了别人的作品,我就相当于拿走了本属于他人的价值;而无论何时,这种行为都必须得到他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版的一种形式,是错误的。
现在,这种观点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之中。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罗切里德赖弗斯对这种产权理论进行了批判。他将其概括为“有价值便有权利”——如果价值存在,则一定有人具有支配这些价值的权利。著作者权利组织美国作曲家、作家、出版者协会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女童子军提起了诉讼,因为她们在营火边演唱歌曲却没有向作者支付费用。歌曲有“价值”,也必然有“权利”与之相对。
人们当然可以借助这种观念来理解财产权利的运作,也可以用它来构筑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有价值便有权利”的产权理论
……
后记 读到这里,至少有一部分人会同意我的说法,认为人们必须做一点事情来改变自己前进的方向。本书在接下来的部分里勾画了这一行动计划表。
这张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所有人都可以做到的,另一部分则要依靠立法者的帮助。如果在改造常理的过程中人们吸取了什么历史教训的话,那就是:要改变众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也就是说,这场运动必须从街头巷尾开始,必须得到大众的声援,包括父母、教师、图书管理员、发明家、作家、音乐人、制片人、科学家等。必须用他们的嘴把整件事情讲述出来,必须由他们亲自告诉邻居这场斗争的重要性。
只有这场风暴席卷了美国的每一个角落,它才有可能引起华盛顿的注意。美国仍然是民主国家,人民的想法仍旧重要。虽然政府不一定会时时顾及人民的意见,但至少在RCA与大众对抗的时候,这种意见还是很重要的,因此,接下来,我将概述国会为更好地捍卫自由文化可能进行的改革。
场想当然的“有你没我”的极端境地:要么保护财产,要么就向无政府主义投降,要么实行全面控制,要么艺人们血本无归。如果可以选择的只有这些,赢家当然是卫士们。
然而这其中的错误恰恰在于它排除了一种中间性的选择。这场争论中充斥着极端的观点,但它们却不是这场争论的全部。有些人信仰最大化的著作权,认为应该“保护所有的权利”。有些人排斥著作权,认为“根本就不该保护任何权利”。前者坚持认为,无论你要通过什么方式使用作品,事前都应该征得许可,后者则认为,不管得到许可没有,你都可以按照意愿随意使用这些内容。
互联网诞生之初,它确实是朝着“不保护任何权利”的方向发展的:内容复制没有任何限制,并且十分廉价,权利也十分难以控制。因此,不管大家的意愿如何,根据互联网起初的设计模式,著作权保护机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内容的“获取”不受任何约束。
互联网的初始特征引起了著作权人以牙还牙的对抗(但不够平等)。本书探讨的就是著作权人的回应方式。立法、诉讼、转变网络设计思路——著作权人尽其所能改变了互联网初始环境的本质特征。如果说,网络起初的默认值是“不保护任何权利”,那么网络将来的默认值就是“保护所有权利”。互联网的结构设计和法律表现出来的趋势便是:所有的内容使用都需要事先得到许可。今天“复制、粘贴”的互联网将会在明天变成一个“经许可的复制、粘贴”世界.而这无异于创作者的梦魇。
人们需要的是一条中间道路。人们既不赞同“保护所有权利”,也不能认可“不保护任何权利”。人们需要的是——“保护一部分权利”。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尊重著作权的同时,确保创作者任意使用自己需要的内容。换句话说,人们需要找到一种办法重获那些以前认为理所当然的自由。现状常理现在站在了著作权卫士们一边。到目前为止,这场争论陷入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