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328 页
出版日期:2005年05月
ISBN:7562027110
条形码:9787562027119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Pages Per Sheet
丛书名: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内容简介 精神生活乃人类不可或缺之生活内容,某种程度上讲,较之物质生活似更为重要。因为物质需要的满足可通过努力从外界获得,且多与寡并非生活幸福的决定因素;而人类精神必寻得寄托之所,方能感到安定、满足与幸福。由此可以说,正是精神寄托之欲望产生了信仰。然信仰从何而来?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物质决定意识,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及空间。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亦不能例外。远古时代,生产力欠发达,人们对自然界的变幻莫测无从寻找到解答,对生活安宁、幸福的欲望,遂生出许多对自然、对死者、对神灵的崇拜之情感。认为神灵法力无边,不容侵犯。敬祀他,他护桔你;亵渎他,他则危害你。他用无形之手支配着现实世界的生活,并决定着现世生活的范围及质量。由此,家神、居里神、邦神随之产生,宗教随之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化,宗教观念及类型也业已发生巨变,但追忆人类信仰的历程,仍不失为窥视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一个独特视角。
信仰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活仍是现实的。人的自然属性和繁衍后代的能力,使“家”成为必要,父子间的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可能;而人的社会属性,又使古希腊、罗马的“居里”、“邦”、“城”的制度渐次产生,从而形成与这些制度相适应的宗教礼节、典祀、仪注,以及大主教、教士等不同等级宗教职务与客人、平民、奴隶等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宗教的绝对的威权,因而“宗教既管理政府、司法、战争,教士亦然同是官员、审判官、大将。”“王的威权亦出自宗教”。政权组织、官员的设置,与外邦的关系,外邦人的地位,战争与媾和,殖民地等等,均与宗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而“法的制定,即为宗教内容。”因而所有权、继承权、贵族、公民、平民、外人的法律地位,均依宗教规则及秩序而确定,古希腊、罗马的制度,深刻着宗教的烙印。
一切均在变化,宗教观念亦同。变化之原因,有的出自内部,有的源于外部。下等阶级为争夺平等权的反抗,是促使社会制度及法律制度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的获得,选举制度的产生,男女继承权的革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阶级斗争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缓和的内部变革与激烈的阶级冲突的交织进行,渐次推动了古希腊、罗马社会制度向着更高阶段发展。邦制度最终被摧毁,旧式宗教被新的基督教所替代,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本书共分五卷,依次为“古代信仰”、“家庭”、“邦”、“革命”、“邦制度消灭”。作者以宗教变化为经线,对古希腊、罗马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及相关制度作了史实性描述,尤其对各制度产生的社会、信仰基础作了客观的叙述和分析。作者主张,“万不可”以今人之眼光、思想,对待、解释古代希腊、罗马存在的事物及制度,而应设身处地地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条件下观察。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治学态度,尤其值得倡导和重申。
法律制度源于社会生活,源于思想进化。在法制发展史上,古希腊、罗马的法制(其代表者,《十二铜表法》、叟伦立法也)影响后世至今,地位举足轻重,自不待言。然若不清楚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之基本状况,亦难以说清其法制之产生、发展、变化,我们对古代法制思想的了解,就只会停留在肤浅处、文字上,而不可能把握到深刻处、精神上。因此,本书虽不是一部介绍古希腊、罗马法制的专著,但对研究古希腊、罗马法制的法学同仁必大有助益。
编辑推荐 本书共分五卷,依次为“古代信仰”、“家庭”、“邦”、“革命”、“邦制度消灭”。作者以宗教变化为经线,对古希腊、罗马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及相关制度作了史实性描述,尤其对各制度产生的社会、信仰基础作了客观的叙述和分析。
目录
卷一 古代信仰
第一章 对魂及死的信仰…………………………………(3)
第二章 死人的崇祀………………………………………(9)
第三章 圣火………………………………………………(12)
第四章 家族宗教…………………………………………(20)
卷二 家庭
……
文摘 书摘
第一章 对魂及死的信仰
一直至希腊史及罗马史末期,在民众中,仍可看出许多远古遗留下来的思想及习惯。由此可以知道古人对于其本身、其魂及死后秘密的推论。
希腊及罗马民族,乃印度欧罗巴民族的支派。细究印度欧罗巴各民族史,无论上溯若干邈古,总未见有“死即止”的思想。在远古哲学家出现以前极古的时代,颇信死后尚有第二个世界。他们以为死者,并非人体消解之谓,不过一种生活变迁而已。
但这第二个世界何在?情形又若何?不死的魂,离了一个人体以后,是否能投生于另一体内?转生之说,希腊、罗马人民永未信过,东方的亚利安族古代亦未信之;而伟达斯歌曲与此说适相反,足为明证。然则魂升于天或上向光明而升吗?则亦不然。灵魂上居于天之说,在西方较为晚近。且天上亦只许伟人或有功人类者居住。据希腊、意大利的古代信仰而论,魂之居处并不在现世界以外;他们仍在人类间而居住于地下。
并且古人曾久信在第二世界魂亦不离肉体,魂既与体同生,死亦不能使之分离,皆幽闭于墓中。
这些信仰虽已邈古,但可靠的证据现仍存在。这种证据即是葬礼。葬礼一定是与这种信仰同时产生,然其保存较信仰为特长久。观葬礼,我们即可以明了信仰。
葬礼明白表示,方葬一人体时,必信等于葬一生物。韦意耕每描写宗教仪式时,必清晰而仔细,他于记布里达出殡后说:“藏其魂于墓中”。在欧惟德及少普林阿的著作中,亦皆有同样的词句。其所以如此者,并非因此种词句与当时学者对于魂的思想相合,乃因传自远古,这种词句已深存于语言中,人民仍习用之而已。即此足证这种信仰之邈古而普遍。
在葬礼之末,照例应呼死者之名字三次,并祝他地下居住的快乐,三次祝他的康宁(按此即我国古代所谓“复”)。又说:“祝你地下安舒!”凡此皆由于深信魂之仍生活于地下,而在彼尚保有安宁及痛苦的感觉。在墓上写明某人息于此,其写法远保留至信仰失迹以后,历世纪而传至现在。现在虽无人再信人仍生存于地下,然古代习用的字句仍继续保存。因古人之深信,故葬时绝不遗漏殉以衣服、尊敦、兵器,以供其所需;奠酒于墓以止其渴,供设食物以疗其饿,扼死马匹、奴婢,而殉于墓中,深信可以服役如其生前。在攻下特拉城以后,希腊人各携其美丽女俘同回故乡,而亚希拉在地下亦索要其女俘,乃与他布里寨恩。P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