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码:246 页
出版日期:1997年06月
ISBN:1511214320
条形码:1511214320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内容简介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编辑推荐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目录
1 总则
2 质量检验与评定
2.1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2.3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3 土方、地基与基础工程
3.1 土方、地基工程
3.2 石桩工程
3.3 木桩工程
3.4 台基工程
3.5 基础的修缮工程
3.6 石驳岸(挡墙)石料的加工工程
3.7 石驳岸(挡墙)石料的砌筑工程
3.8 石驳岸的修缮工程
4 大木工程
4.1 抬梁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4.2 抬梁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
4.3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4 穿斗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4.5 穿斗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
4.6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7 搁栅、桁(檩)类构件制作工程
4.8 板类构件制作工程
4.9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工程
4.10 下架木构架的安装工程
4.11 上架木构架的安装工程
4.12 屋面木基层构件的安装工程
4.13 木楼梯制作与安装工程
4.14 斗拱(牌科)的制作和安装工程
4.15 立帖屋架的牮直、发平、升高、位移工程
4.16 大木构架的修缮工程
4.17 大木构架的移建工程
5 砖石工程
5.1 砖细加工与安装工程
5.2 砌砖工程
5.3 砖细工程的修缮工程
5.4 石料(细)的加工和安装工程
5.5 砌石工程
5.6 石料(细)的修缮工程
5.7 漏窗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5.8 漏窗的修缮工程
6 屋面工程
6.1 望砖工程
6.2 望瓦工程
6.3 小青瓦屋面工程
6.4 冷摊瓦屋面工程
6.5 简瓦屋面工程
6.6 琉璃瓦屋面工程
6.7 盂顶屋面工程
6.8 屋脊及其饰件工程
6.9 各类瓦屋面及其屋脊饰件的修缮工程
7 地面与楼面工程
7.1 基层工程
7.2 墁砖地面工程
7.3 墁石地面工程
7.4 木楼地面工程
7.5 仿古地面工程
7.6 地面与楼面的修补工程
8 木装修工程
8.1 窗扇制作工程
8.2 隔扇、长窗制作工程
8.3 门扇制作工程
8.4 窗扇、隔扇、门扇的安装工程
8.5 普通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8.6 木栏杆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8.7 美人靠、坐槛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8.8 挂落、飞罩、落地罩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8.9 天花(藻井)制作与安装工程
8.10 卷棚制作与安装工程
8.11 木装修构件的修缮工程
9 雕塑工程
9.1 木雕工程
9.2 砖雕工程
9.3 石雕工程
9.4 各类雕刻件的修缮工程
9.5 灰塑工程
9.6 灰塑的修缮工程
9.7 陶塑工程
10 装饰工程
10.1 一般抹灰工程
10.2 装饰抹灰工程
10.3 刷浆(喷浆)工程
10.4 地仗工程
10.5 普通油漆工程
10.6 大漆工程
10.7 彩画工程
10.8 贴金描金工程
10.9 玻璃工程
10.10 装饰工程的修补工程
11 钢筋混凝土工程
11.1 模板工程
11.2 钢筋工程
11.3 混凝土工程
11.4 构件安装工程
附录A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B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C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附录D 古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E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F 本标准技术用语解释
附录G 检验工具表
附录H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
文摘 插图:

2.2.5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2.2.5.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2.5.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2.2.5.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2.2.6当分部工程中有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的规定、但满足了本标准第2.2.5.3款的要求时,该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2.3.1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统一格式。2。3.2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木装修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统一格式。2.3.3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等单位及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