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码:423 页
出版日期:2002年01月
ISBN:1511210676
条形码:1511210676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2.2 照明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3.2 居住建筑
3.3 老年人建筑
3.4 无障碍设计
3.5 地下室
第二篇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 消防车道
3 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3.2 建筑构造
3.3 建筑装修
3.4 防烟和排烟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4.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 消防电梯
5 灭火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室外消防给水
5.3 室内消防给水
5.4 固定灭火设施
5.5 消防水泵房
5.6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5.7 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
第三篇 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设备
1.1 管道布置
1.2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3 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2 燃气设备
2.1 室内燃气管道
2.2 瓶装液化石油气
2.3 燃气的计量
2.4 居民生活用气
2.5 公共建筑用气
2.6 燃烧烟气的排除
3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3.1 一般规定
3.2 采暖
3.3 通风
3.4 空调
4 电气和防雷设备
4.1 供配电系统
4.2 变电设备
4.3 防雷
第四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 地基勘察
1.1 基本规定
1.2 一般场地和地基
1.3 特殊场地和地基
2 地基设计
2.1 一般规定
2.2 山区地基
2.3 特殊性土地基
3 基础设计
3.1 扩展基础
3.2 箱筏基础
3.3 桩基础
4 边坡、基坑支护
5 地基处理
第五篇 结构设计
1 基本规定
1.1 结构安全等级
2 混凝土结构设计
2.1 钢筋混凝土结构
2.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3 钢结构设计
3.1 普通钢结构
3.2 薄壁型钢结构
3.3 高层建筑钢结构
4 砌体结构设计
5 木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构造要求
5.3 防腐、防虫和防火
6 围护结构
6.1 玻璃幕墙结构
6.2 玻璃屋顶结构
6.3 金属与石材幕墙
第六篇 房屋抗震设计
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2 基本规定
2.1 场地和地基
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2.3 结构材料
2.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3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
4.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
5 钢结构抗震设计
6 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6.1 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6.2 单层空旷房屋
7 房屋隔震和减震
7.1 一般规定
7.2 隔震房屋
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 一般规定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
1.3 钢结构构件
1.4 砌体结构构件
1.5 木结构构件
1.6 古建筑木结构
……
第八篇 施工质量
第九篇 施工安全
附录
……
序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文摘 插图: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问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rn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