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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

发布时间: 2010-06-27 04:08:09 作者:

 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页码:321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7504580023/9787504580023
条形码:9787504580023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内容简介:劳动法制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经济和谐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劳权本位是其基本的法律定位。这一法律部门构成的基本依据,是要将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劳动法律的调整达到实质上相对平等的关系。
媒体将我定位为劳动合同立法论辩中的“劳方代表”。对此,我曾多次表示:就我个人身份而言,不具有劳工代表的资格。我仅仅是出于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良心,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阐述自己的劳动法治理念和观点。“劳权保障”在我的理论构建中并非是目的,而是出发点,这一理论的目的是实现“劳资双赢”。以“劳权保障”为出发点,实现“劳资双赢”的社会目标,是我的理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思路,也是这本集子所要阐发的基本理念和思想。
作者简介 常凯,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东京大学和九州大学客座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主持设立国内第一个劳动关系专业,提出以“劳权理论”为基点的劳动关系学科体系理论,为中国劳动关系学科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框架,是我国劳动关系学科的主要开拓者和创始人之一。曾出版《工会法通论》《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劳动关系学》《Industrial Relations in China》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劳动关系与工会论纲》《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等论文百余篇。
编辑推荐 《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编 劳动法律体系与劳动合同立法
劳权本位: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点和核心——兼论劳动法律体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3)
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12)
论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27)
劳资不成熟,公权需介入(34)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趋向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37)
《劳动合同法》争论继续:谁真正代表工人利益(46)
《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劳动者权益保护(51)
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59)
必须严格规制劳动者派遣——论我国劳动派遣的作用及其法律规制(67)

第二编 《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与条文释义
《劳动合同法》与劳资博弈(79)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84)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管理权的影响(95)
《劳动合同法》对外资的影响(102)
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111)
华为辞职门:《劳动合同法》不能“应对”(114)
华为事件对于雇主策略的启示和意义(122)
企业规避劳动法律会得不偿失(131)
《劳动合同法》考验高校用人机制(135)
《劳动合同法》:终结劳动关系“法外运行”(139)
和谐劳资关系才是立法目的(145)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共同发展(149)

第三编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转型
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161)
《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和机遇(166)
人力资源管理亟待法制化(183)
和谐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186)
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略(191)
企业社会责任,劳工问题是核心(197)
适应《劳动合同法》:成于转型毁于规避(202)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改变发展模式(209)
《劳动合同法》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216)

第四编 《劳动合同法》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治化(223)
中国劳资关系三十年(230)
劳动法制30年变迁、现状与未来(240)
中国劳动法制的特点和趋向(257)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261)
劳资关系“法外运行”必须终结(264)
靠吃劳动力红利的时代已经结束(268)
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增长机制(275)
政府应调整完善劳工政策——大连日资企业罢工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279)
普华永道劳资纠纷的启示(283)
跨国公司“工会门风波”解读(286)
“集体返航”凸现民航劳资矛盾(289)
我们应当重新提起马克思(295)
产业关系转型中的美国和中国——寇肯教授和常凯教授对谈录(298)
创造双赢的劳资关系局面(306)
附录 擎起劳动者权利的天空——记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313)
后记(318)
……
文摘 《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种表述几乎就是《啥同法》的翻版。几经修改,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则表述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这是与送审稿在立意上完全不同的一种表述,即《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主旨,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立法目的。但这种表述方式恰恰又成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即《劳动合同法》是否只保护劳动者还是应该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如果从民法的原则出发,当然应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从劳动法的原则出发,其立法主旨没有疑义的是保护劳动者。民法的立法假设是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看成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劳动法的立法假设则是将劳动合同关系看成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的“从属关系”。①
在现实中,《劳动合同法》所规范个别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是平等主体的假设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劳动法律的矫正功能追求一种实质上相对平等的关系。这种校正功能的基本手段,即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适度限制雇主的权利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使个别劳动关系实现相对的平等或平衡。
从立法假设的角度来看,劳动法是将雇主设定为侵害劳动者权利、引发劳资冲突的最直接主体而来构建法律体系的。②因而,劳动法对于雇主而言更多的是限制而不是保护。如日本劳动法学家片冈舜指出的:“从法的中立性和公共性的观点来看,法律应在劳资关系中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但就劳动法的性质来说则是不可能的。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性质,使得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成为劳动法的规范原理。劳动法的解释,必须从劳动法产生的基本社会背景,以及劳动法的基本的社会作用出发。”③
《劳动合同法》对于雇主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般权利,如缔结合同和解除合同,在私法中是当事人的自由,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有许多法定的限制条件。
后记 在中国劳动立法史上,还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那样引起了社会如此的关注,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那样引发了学界如此的激辩。从2005年立法开始到2008年法律施行,《劳动合同法》成为了中国社会和中国媒体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作为一个劳动法学者,能够参加这一立法过程,并作为学界论辩的主要参与者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立法思想和学术观点,应该说是自己学术生涯中一个难得的机会。在这将近四年的时间里,自己所有的学术研究和社会活动,几乎都与劳动合同立法相关。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的成员,笔者有幸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参与立法调研、提供法律草案以及讨论修改法案等活动,并和同事们在全国各地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管理者、劳动者以及政府官员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和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以近二十年的学术积累为基础,结合调研情况,形成了自己关于劳动合同立法的学术观点。这本文集所辑录的文章,即是从这一时期笔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演讲稿、访谈稿中选出编辑而成。
劳动法专业,多年来在中国都是不被人关注的“冷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使之成为了“社会热点”。出于不同的身份立场或价值理念,人们都在努力表达着自己的利益诉求或学术主张。对于这一法律的出台,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有人缄默。劳资双方以及利益相关者,都在极力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以劳资为主体各方博弈,第一次如此公开化和社会化。而被学界称为“南北之争”的劳动法学界的学术论辩,更成为了这一社会论辩的前沿和主辩场。不管论者的初衷如何,这场大论辩的一个直接的社会效果,就是极大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理念——不论你是支持还是反对这个法律,你都不能忽略这个法律。
笔者是劳动法学界的这场论争中“北派”的主要代表,“南派”的主要代表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所以这场论争又被称为“常董之争”。其实,这场争论并非是我们两人的个人之争,而是反映了社会上的不同思潮,或者说,学者的思想观点只是社会思潮的学术反映。在学术观点上,我们两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是界限分明的论敌,但在生活中我们则是朋友,我到上海他请我吃饭聊天,他来北京我开车接送。董保华教授是个学问上很有造诣,且性格直率特立独行的学者,这也表现在他的文章的风格中。在他的文章中,我经常是一个被点名批评的对象,我的论述也经常作为引文出现在他的文章中,有些内容我都记不清是发表在哪里。笔者的风格则是只管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于批评的意见通常都不予直接回应。因为我觉得,学术问题上很难决出你是我非,不如留给读者去选择评判。对于董教授的点名批评和大段引证,我倒是心存感激,因为看了他的文章就了解了我的观点,他在替我宣传。为此我曾半开玩笑当面向他致谢,老兄笑而不答颇为自得。
出版这本集子还是出版社的建议。当时是2008年夏天,《劳动合同法》刚刚施行半年,《劳动合同法》的争论还在继续。在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数年中,我发表了数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分析和评论,其体裁有论文,也有演讲和访谈,内容涉及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方方面面。他们认为,这些文章不仅能够反映《劳动合同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学界的论争情况,而且还论及一些更深入的社会法律问题,如整理结集出版,有助于社会对于这一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也有助于劳动法治理念的提升。于是,从已经在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发表的文章中,选出部分内容加以编辑整理,形成了这样一个文集。这部文集的编辑,只是将文章按其内容进行了分类,改动了个别标题、删除了重复的内容和不通顺的语句,但在分析和观点上都原封不动,以期留此存照,使读者了解历史原貌。为便于读者查对原文,还特别标示出文章最初发表的刊物名称或网址。
这本文集的书名最初出版社建议为《常凯论劳动合同法》,但我觉得这一书名口气太大,自己作为一介书生担当不起。经商议确定为《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这样的表述与自己的身份和书中所要表达的主张似乎更贴切。以劳权理论为基点和核心来构筑劳动法律体系,是笔者十多年来的一个基本理论主张。对《劳动合同法》的论述,也是以“劳权本位”为出发点展开的。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强调“劳权本位”,不仅是劳动法律本质的要求,而且是中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现实需要。正因为此,我的文章中更多地关注了劳工的生存状况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媒体将我定位为劳动合同立法论辩中的“劳方代表”。对此,我曾多次表示:就我个人身份而言,不具有劳工代表的资格。我仅仅是出于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良心,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阐述自己的劳动法治理念。“劳权保障”在我的理论构建中并非是目的,而是出发点,这一理论的目的追求是实现“劳资双赢”。以“劳权保障”为出发点,实现“劳资双赢”的社会目标,是我的理论体系基本的逻辑思路,也是这本集子所要阐发的基本理念和思想。
本文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动法律体系与劳动合同立法”,主要谈劳动合同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社会背景,其中个别文章是在较早时期发表,如《劳权本位: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点和核心》,发表于12年前,但这篇文章阐释了我的理论方法和分析框架,所以收录。第二部分为“《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与条文释义”,这部分的文章主要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予以分析解读。第三部分为“《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转型”,这部分主要谈《劳动合同法》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击和影响,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问题;第四部分为“《劳动合同法》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部分主要谈企业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
这本集子能够出版,要感谢诸多朋友的帮助和支持。首先,我要感谢负责这次立法的相关国家机构的朋友们,是他们为笔者参与立法及调查研究提供了帮助,并且为笔者的观点和分析提供了支持。这些朋友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邱小平司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李建司长、王岩副司长、彭高建副司长、陈培勇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信春鹰副主任、行政法室李援主任、张世诚副主任等。其次,我要感谢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诸位朋友。这本集子也曾有几家出版社提出出版意向,但最终我还是选择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因为这家出版社在劳动专业出版方面独占鳌头,我和他们的合作已近二十年,我的主要著述大部分在这里出版,我和这些朋友之间已经建立了信任与默契的合作关系。为出版这本书,王玉君副社长、朱学敏、王洪玉、曾令萍三位编辑室主任给予精心的策划和周到的安排。再次,我要感谢访谈笔者的媒体记者或主持人。书中收录的访谈稿,虽然记录和表达的是笔者的思想和观点,但这些思想和观点形成文章传播给大众,则有赖于这些朋友们的参与和投入。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经济观察报》《北京青年报》《南都周刊》、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中人网等数十家报刊和网络的朋友们,感谢他们利用现代媒体在笔者与大众之间建立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硕士研究生卢晓珑。这个女孩聪明而勤奋,是她利用暑假的时间帮我将散见于报刊和网络的文章搜集整理,提供了编辑的基础。而今,她已被香港大学破格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正在继续新的学术追求。我还要感谢《南方都市报》的记者王子荣,在本书出版之际,给我寄来他拍摄的新闻照片。这张照片生动地记录了我演讲时的状态,出版社把它放到了封面。除上述人士外,对于那些为本书出版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但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举的朋友,也在这里一并致以深深的谢意。
原以为编辑一本文集也许用不了许多时间,可修来改去从着手至今已有一年之久。因这学期我在东京大学任教,最后一次校稿还是责任编辑将稿件快递到日本完成的。目前,尽管关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论还在继续,但作为一场大规模的学术事件已经基本偃旗息鼓。此时出版该书,并非还要继续论辩,而是要留下一个记录,反思这场论辩。作为学者的观点究竟孰是孰非并不重要,而通过这场论辩来推动中国的劳动法治发展,是这场论辩的意义所在,也是出版这本文集的初衷。
以上文字,谨为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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