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42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7503699930/9787503699931
条形码:9787503699931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近代公法研究丛书
内容简介 《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研究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专著。《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以“明”与“暗”两条线索,一方面勾勒出地方自治思想在清末酝酿、形成以及演变为思潮的线路和图景,另一方面揭示出地方自治思想或思潮的意旨或诉求的转变和转换的事实。同时,该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从纵向考察了地方自治思想在清末的生与变的历史,从横向充分展示了地方自治作为思潮广阔场面和思想内涵。
编辑推荐 《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中国近代公法研究丛书
目录
引语问题与方法
第一章 国外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与传播
一、引言
二、传教士最初输入的地方自治政情
三、早期士大夫对外国地方自治的介绍与传播
四、游历和出使欧美人士对地方自治的记述
五、朝廷使臣对外国地方自治的考察
第二章 地方自治主张的最初提出
一、引言
二、早期地方自治思想的主流话语
三、早期地方自治主张的旨趣与立论基础
四、早期地方自治思想的表达范式
第三章 从治民到民治:地方自治思想意旨的转变
一、刺激与觉醒
二、新的思想资源与概念工具的形成
三、新的思想资源和概念工具与地方自治主张
四、地方自治思想的新意旨
第四章 地方自治思潮的泛起
一、地方自治思潮的缘起
二、地方自治思潮形成的表征
三、舆论中的自治救亡论
四、舆论中的地方自治方略
第五章 从民权到立宪:地方自治诉求的转换
一、立宪运动的兴起
二、立宪与地方自治关系的舆论
三、官吏对立宪与地方自治关系的认识与表达
四、结语
第六章 地方自治思想的传播与研究
一、鼓呼自治的报刊
二、地方自治的演说
三、外国自治思想的译介
四、地方自治的研究
第七章 自治思潮中的学理讨论与制度设计
一、地方自治涵义的扩展
二、地方自治性质的新认识
三、自治多元利益的表述
四、自治模式的见解
五、自治要素的确定
六、自治进路的选择
第八章 改良派与革命派在地方自治主张上的分野
一、引言
二、分权与独立:地方自治下的中央与地方
三、并存与对立:地方自治中的官治与民治
四、参政与夺权:地方自治对权力的取向
五、地方自治与立宪
六、结语
第九章 自治优先派、国会优先派和自治国会并行派之论争
一、论争之缘起
二、国会优先派的驳斥与论证
三、自治优先派的反驳与坚持
四、自治国会并立派的评论与调和
五、结语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
序言 在中国法律的变迁史上,自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叶半个多世纪,是中国公法新生和崛起的时代。在这一时期,政治的变革与法律的革命相呼应,公法率先离经叛道,打破三千年中华法律的沉静,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旅程。在半个世纪里,政治的风云变幻,刺激和催生着公法的成长,使其位居各法之首,引领着这一时代法律和制度的走向,并成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中的显法。与公法的崛起相随,公法学成为近代中国法学中的显学,也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显学而名盛一时。
公法与公法学在近代中国变化之显、地位之重,缘于公法与政制之间的特殊关系。一个时代的政制往往形成一个时代公法的母体,公法则成为一个时代政制的表征;政制演变促成公法的转向,公法的新生与崛起也可能促成一种新的体制逐渐得到孵化。一般而言,政制的性质与公法的地位和生命相关,政制的变革必然引起公法的革命,引起公法调整或者促进公法的生长。正因为如此,近代公法的变与兴,便属自然之理。因为无论是清末还是民国,政制转型成为时代的主旨,也就注定了公法的勃兴,旧政制的变革和新政制的创立总是以公法为依托,这是现代政制的特征,也是近代公法新生与兴旺的动因。如果说私法是法治社会之根底的话,公法便是法治国家或宪法政治的支柱。当法治国家和立宪政治成为近代政制目标的时候,也就注定了在近代中国的法律世界里公法的繁荣昌盛,最终形成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以公法引领私法的历史格局。
文摘 在1890年代前期,对西方民主自治制度有较为深刻认识的,要首推陈炽,他提出地方议会的建立方法相对合理。陈炽提倡地方仿照议院之制,公举乡董,实行乡董自治。同时,又主张在中央按照乡董选举之法,自下而上层层选举议员组成下议院。他说:“前倡乡官之议,实与议院略同,必列荐绅,方能入选,县选之达于府,府举之达于省,省保之达于朝,皆仿泰西投匦共举之法,以举主多者为准,设院以处之,给俸以养之,有大利弊,会议从违,此下议院之法也。”上议院由朝廷各大部员组成。“阁部会议,本有旧章,惟语多模棱,事无专责,亦特设议院,以免依违,此上议院之法也”。
在地方,各府州县一律创设议院,其议员的产生与“乡官”相同,即“其年必三十岁,其产必及千金,然后出示晓谕,置匦通衢,以期三月,择保人多者用之。优给俸薪,宽置公所,置贤者一人为之首,开会散会,具有定期,每任二年,期满再举。”[59]但他并未明确指出地方议会的职责权限,有将乡董事会与地方议会、乡董与地方议员混淆的嫌疑。难怪有学者认为,陈炽“于地方议会,显然权力不足,责任不清”。[60]然而,他能明确的指出地方议员的普选和议员候选资格等意见,比陈虬和汤震二人的同类主张迈进了一步。
(三)地方官吏的选举
作为一种地方政制,地方自治不仅包括基层乡镇自治,也包括成立府州县自治议决机构——议会,还包括普选地方各级政府官员。因而,19世纪90年代前变法论者所倡导的地方官吏选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