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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

发布时间: 2010-08-30 02:42:16 作者: kind887

 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45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3月
ISBN:7802178223
条形码:978780217822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文丛

内容简介 《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文丛”中的一本。全书主要内容包括:以无效婚姻制度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法规则适用问题、《婚姻法》第46条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同性恋、准婚姻关系等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婚姻法上的疑难问题探讨。
目录
前言
亲属法适用中的新问题与亲属立法的新展望——“第五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研讨会综述

一、以无效婚姻制度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问题探析
论无效婚姻制度中的原因
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婚姻效力探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法规则适用问题
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夫妻财产共有的特性与物权法规则的适用
利益衡量与法律解释——夫妻共有财产与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的制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物权法》第99条的婚姻法解释
夫妻财产共有权取得的《物权法》适用问题
《婚姻法》与《物权法》冲突随谈(之一)房屋不动产夫妻共有的困惑与选择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浅论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法规则适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回应

三、《婚姻法》第46条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探析——基于婚姻实质的分析
离婚夫妻债务承担的裁判路径
关于《婚姻法》第46条疑难问题探讨——析张某与朱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四、同性恋、准婚姻关系等法律适用问题
论同性婚姻合法化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立法思考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走出同居女性权利缺失的法律困境
关于我国婚约制度之立法建议
析涉同性恋关系民事案件的审判对待——试论不完全婚姻制度的建立及其意义
探讨同性恋、准婚姻关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的裁判
浅析我国准婚姻、同性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其他婚姻法上的疑难问题探讨
关于探望权的再思考——与美国相关制度的比较
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冠姓权及其纷争解决方案
婚生婴儿亲权主体认定之困惑与超越——以一起事实悬疑案件为例解读裁判理念对裁判能力的影响
直系亲属、家庭的范围与权利保护
……
序言 “第五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暨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研讨会”在济南隆重举行并取得满效果,现在要把会议纪要和会议论文精选出版。我作为会议主办方的代表,在《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一书出版之前,要给本书写一个前言,说一说我们组织“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以及本次会议的一些感想。
可以说,在民法的任何一个部门中,都不如像亲属法所具有的那种普遍的群众基础和民众的关注程度,就因为它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广泛、最为密切的法律,是人民群众须臾不能离开的法律。试想,在这个世界上,有哪一个人不是父母所生、亲属所养的呢?即使有一个人确实奉行独身主义一生都没有结婚,或者结婚之后配偶双方就想“丁克”,或者他们不想结婚、不想生子但在一起同居,可他们毕竟也都是父母所生,也都存在不同的亲属关系。因此,亲属法就是这样最具群众基础的法律。
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亲属法(包括婚姻法和收养法)几经修改,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它仍然是不完善的。这主要表现在亲属法律制度的缺漏和不完整上。
文摘 从《婚姻法》和《收养法》角度而言,如果要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和收养制度之间进行选择的话,无疑建立收养制度更有利于操作。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在身份上变成为婚生子女,这毕竟与养子女的身份是有区别的,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与父母的权利义务没有差别。如何选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①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笔者主张还是应先确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收养权。在符合收养条件时,非婚同居伴侣可以以单身身份收养子女,包括自己生育的子女和对方生育的子女。但不能允许当事人以非婚同居伴侣身份共同收养,共同收养权只能是具有夫妻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也是从保护养子女切身利益,确保收养目的的实现出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尽量避免因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可能对于女造成的影响和伤害。
4.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的事由包括四种:一是因死亡而终止。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非婚同居关系终止的当然事由;二是因结婚而终止。如果非婚同居双方结婚,则可以导致非婚同居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终止;如果非婚同居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结婚的.则同样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如果非婚同居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也导致前一个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三是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因双方合意或者发表共同声明,可以随时终止非婚同居关系。在实行登记制的国家中.双方只需要到登记机关登记其双方协议或共同声明即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由于观念和习惯等方面的原因,采用登记制目前在我国执行起来可能比较困难;四是因单方通知而终止。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请求,并按照一定程序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非婚同居关系即可终止。
对于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l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人民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本身即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是不受理的,仅受理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所产生财产关系争议,包括财产纠纷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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