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416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
ISBN:7509315247/9787509315248
条形码:9787509315248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内容简介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1:民法(飞跃版)》遵循“千头万绪两线穿”这个七字要诀,通过历年真题找到了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些经常考察的重点知识,不厌其详,多面解析,配有重点法条,并通过历年真题进行讲解;对于不太重要的知识,则一笔带过。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1:民法(飞跃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1:民法(飞跃版)》为《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系列之一,书中具体包括了: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
媒体推荐 民法的概念多、制度也多,其解决的又是日常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关系,在学习过程中,在司考的重压下考生往往感觉学到的内容琐碎、混乱,下了很大功夫后仍然发现留有很多知识盲点。因此,体系性把握对民法的学习非常重要。掌握民法的体系,可以从下列两条线出发:总论与分论一条线;法律关系一条线。
——刘智慧
编辑推荐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1:民法(飞跃版)》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课 民法概述
第1讲 民法的概念
第2讲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3讲 民法的渊源
第4讲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5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6讲 民事法律关系
对比记忆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重要的连带责任规定
现行法规定的补充责任
事实行为、事件、表意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
第二课 自然人
第1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2讲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讲 自然人的住所
第4讲 监护
难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第5讲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6讲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7讲 个人合伙
第三课 法人
第1讲 法人概述
对比记忆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关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第2讲 法人的能力
第3讲 法人的机关
难点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第4讲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5讲 法人联营
第四课 物与有价证券
第1讲 物
第2讲 有价证券
第五课 民事法律行为
第1讲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2讲 意思表示
难点意思表示瑕疵
第3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4讲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难点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第5讲 无效民事行为
第6讲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记忆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7讲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课 代理
第1讲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 代理的类型
第3讲 代理权
第4讲 无权代理
第七课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1讲 诉讼时效
对比记忆 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2讲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八课 人身权
第1讲 人身权概述
第2讲 人格权
对比记忆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第3讲 身份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九课 物权概述
第1讲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第2讲 物权的类型
第3讲 物权的变动
第4讲 物权的保护
第十课 所有权
第1讲 所有权概述
第2讲 不动产所有权
对比记忆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用部分共有权与一般
共有权的主要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第3讲 动产所有权
重点善意取得
第十一课 共有
第1讲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 按份共有
第3讲 共同共有
对比记忆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各种类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十二课 用益物权
第1讲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2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讲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4讲 宅基地使用权
第5讲 地役权
第十三课 担保物权
第1讲 担保物权概述
第2讲 抵押权
第3讲 质押权
第4讲 留置权
第5讲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十四课 占有
第1讲 占有的概述
第2讲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3讲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十五课 债的概述
第1讲 债的概念和要素
对比记忆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2讲 债的发生原因
第3讲 债的分类
对比记忆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十六课 债的履行
第1讲 债的履行规则
第2讲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
第五编 合同法
第六编 法定之债
第七编 知识产权法
第八编 亲属法
第九编 继承法
……
序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八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
一线名师——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他才能准确帮你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
真题自测——在复习之前,做一做2009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 自由决定复习力度。
法理全析——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让你记住。
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
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文摘 4.被监护人作原告或者被告时,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司法考试最易出题的考点之一。应掌握下列方面: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损害是由被监护人造成的;二是责任承担者与加害人之间存有监护关系。
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方法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即监护人并不能因其尽了监护义务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规则可以概括为:
(1)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3)无明确的监护人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民通意见》第161条)
(6)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则上不因委托而当然移转。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上应当由监护人(也是委托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从归责方法上看,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7)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8)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终止,致人损害时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原监护人原则上不再承担责任。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