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概论(第2版) [平装]](http://img.reader8.net/uploadfile/2013/1218/201312180346043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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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概论(第2版)》是教育部财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目录
序一
序二
再版说明
前言
第1章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绪论
1.1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
1.2 国际货运服务业的历史沿革
1.3 国际货运服务业自律组织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代理法律制度
2.1 代理概述
2.2 代理的分类
2.3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2.4 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
2.5 代理关系的终止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3.1 各国关于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法律地位的规定
3.2 国际组织关于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3.3 国际货运服务委托合同
复习思考题
第4章 国际货运服务业务范围
4.1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
4.2 国际货运服务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4.3 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的业务范围
4.4 咨询服务
4.5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专项经营资质
4.6 国际货运服务行为规范
复习思考题
第5章 无船承运人
5.1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地位
5.2 中国无船承运人制度
5.3 美国无船承运人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6章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6.1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6.2 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6.3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6.4 国际多式联运的惯例与公约
复习思考题
第7章 仓储经营人
7.1 仓储的概述
7.2 货物的人出库与保管
7.3 保税货物仓储
7.4 仓储合同与仓单
7.5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复习思考题
第8章 国际货运服务标准交易条款
8.1 标准交易条款的性质及解释
8.2 菲亚塔国际货运服务示范规则
8.3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8.4 德国国际货运服务标准交易条件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菲亚塔单据
9.1 菲亚塔运送指示
9.2 菲亚塔危险品运输声明
9.3 菲亚塔收货凭证
9.4 菲亚塔运输凭证
9.5 菲亚塔多式联运提单
9.6 菲亚塔多式联运运单
9.7 菲亚塔多式联运重量凭证
9.8 菲亚塔仓库收据
复习思考题
第10章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责任保险
附录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中国海外运输公司的海上运输业务移交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由该公司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仓储、代运、报关、报验等国际货运服务业务。同时,中国海外运输公司更名为中国租船公司,专门负责对外租船运输和租船管理工作。为了加强进出口货物运输工作的组织和管理,1955年5月,中国租船公司并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了便于对外开展租船业务,对外仍然保留中国租船公司的名义,并开始在各主要口岸设立分支机构。1956年以后,随着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新中国成立前就已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山东等地沿海港口存在的私营运输行、报关行等从事国际货运服务业务企业,有的并入当地外贸公司的储运科,有的并入所在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逐渐形成了全国国际货运服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和经营的局面。
1956年至1984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一直作为各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国际货运总代理人,根据各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办理其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交接、报关、报检、仓储、国内运输和过境运输业务,我国的国际货运服务业务基本上处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经营的状态。但是,其经营活动的范围却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最初的铁路货物运输代理,发展到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汽车货物运输代理、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乃至多式联运;从最初的站到站、港到港服务,延伸到门到门服务;从最初的订舱、配载、交接、报关、报检、仓储、国内运输业务,扩展到包装、刷唛、制单、分拨等服务。
1984年11月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中远、外代可以承揽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与货主建立直接承运关系,外运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允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经营国际货运服务业务,打破了近30年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经营国际货运服务业务局面。1984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部批准成立中港合资华贸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开始向境外投资者开放海上、航空国际货运服务市场。1985年2月中港合资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前身)以及1986年10月中日合资天津天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获准成立,标志着我国已经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专业国际货运服务企业。从此以后,我国国际货运服务市场逐渐对内、对外开放,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
1992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重申“放开货代、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凡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批准,都可以从事货代、船代业务,货主和船公司有权自主选择货代、船代,承运人与货主可以建立直接的承托运关系,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行政干预”。据此,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加强国际货运服务业管理的同时,加快了开放国际货运服务市场的步伐。到1992年年底为止,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已经发展到了455家。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97家,中远、外运系统以外的内资企业177家。国际货运服务业终于成为我国一个有影响力的独立行业。至2011年初,我国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更为“国际物流”的货运代理企业)已有几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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