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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香港住宅物用的地代理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05:01 作者: kind887

承租香港住宅物用的地代理表格6

供地代理租客用

本表格由地代理管局按《地代理例》明

一般注意事仔本按指示填。如你不明白本的任何字句,要求代理解。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最佳的做法是在署本前你的律。

凡本的任何字句尾有括的字(例如(1)),立即本附表5相同的。凡本的任何字句提述本的某附表,亦立即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的有效期

本人/我, (“租客”)按照本的款在等款的限下就承租本附表1所列物(“物”)一事委任 (“代理”(2))本人/我的代理。本由 年 月 日起生效,於 年 月? 日(首尾天包括在)(“有效期”)。
[注意建有效期不超3月。]

2.代理及代理任

代理租客同意 —

(a)代理租客之就物而有的代理本附表1第4所指明的代理/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3);

(b)如代理,代理在切可行的,快以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向有主收取的佣金的或收率;

(c)如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代理在建立代理後,在切可行的,快以面向租客披露代理以及代理向有主收取的佣金的或收率;及

(d)代理除履行本或任何成文法委予代理的任外,亦履行本附表2所列的任。

3.佣金

本用於租客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定,列於本附表1、3及5(4)。

4.物料

代理就物向租客提供《地代理常(一般任及香港住宅物)例》明的所有有的出租料表格 —

(a)如代理的,等表格向各主的持牌地代理取得;

(b)如代理的,或在主有持牌地代理代表的情下,等表格由代理填妥和署,

但如租客明表示放收取任何等表格的利,代理提供有表格。
5.代理披露益

(a)代表代理署本的人披露:他或其指明(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大股(6)/合夥人/董事物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7)
有 □? 有 □(8)

(b)如以上的回答是“有”的,必在本附表4述明有益的情。

(c)代表代理署本的人在切可行的,快以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益。

6.租客的

租客他已 —

(a)明白本的款;及

(b)收取本第4定提供的而租客有明表示放收取的所有有的出租料表格。

7.附表

本的附表成本的一部分。

8.外款[注意些外款不得本的其他款有所抵,亦不得限制本的其他款]

租客的署代理及代代理署的地代理/的署
香港身分:(如用的)署人的姓名或名及牌照
如租客是一公司,述明
署人的姓名或名署人的位代理的情明
租客的商登
地址地址


真真
日期日期
[注意:在本署後,必立即予租客一份署的本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察物,指明)租客放收取出租料表格的利(於的方格上“ü”)代理(於的方格上“ü”,去不用者)主所支付的佣金(如用的)的或收率租客所支付的佣金的或收率租客的署*
(a)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b)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c)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d)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e)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f)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g)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h)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i)是q否q代理q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q
*租客必就所列的每物分署。

附表2
代理的任
代理 —
(a)租客取得於物的料;
(b)因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察物;
(c)行商,按租客的指示向物的主提交所有要;及
(d)助租客主就任何一或多於一物立具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另有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由代理主就一或多於一物立具束力的租契,租客於:
□(8)署租契,
□(8)租契指明的租期始,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另有定外,如非因租客犯而令具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租客有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代理在切可行的快(但如何不得於由起租日期起的5工作日)佣金同利息/不同利息(1)退予租客。

3.如租客主非基於租契的文而共同取消具束力的租契,租客於取消租契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承租任何一或多於一物的目的而其他地代理合作,租客向等其他地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另有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不是否透代理),任何一或多於一物的主立具束力的租契,租客就代理就有物而提供的服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物所有的益

按照本第5,就一或多於一物所有的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的情如下



附表5

(1)指去不用者。所有除必加以。
(2)在本第1填上有地代理(即俗商)的名。
(3)代理 — 指代理只租客行事。
代理 — 指代理既租客亦本附表1所列某物的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 —指代理只租客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本附表1所列某物的主行事。
(4)佣金的或收率可由租客代理商。
(5)指明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 —指在代理的股大上有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的行使的人。
(7)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包括 —
(a)身物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的成;
(b)物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的人有合夥,或受於人;或
(c)於任何乎物的安排或(不是否可制行)的一方。
(8)於的方格上“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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