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香港住宅物用的地代理表格5
供地代理主用
本表格由地代理管局按《地代理例》明
一般注意事仔本按指示填。如你不明白本的任何字句,要求代理解。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最佳的做法是在署本前你的律。
凡本的任何字句尾有括的字(例如(1)),立即本附表4相同的。凡本的任何字句提述本的某附表,亦立即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的有效期
本人/我, ? (“主”)按照本的款在等款的限下委任 ? (“代理”(2))本人/我的家(3)/非家(1)代理,出租 (“物”)行推。本由 年 月 日起生效,於 年 月 日(首尾天包括在)(“有效期”)。
[注意如家代理的,即使物在有效期非由代理租出,主仍可能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主代理建立家代理慎考。代理以家代理身分行事履行的特任,可在第12下以外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及代理的任
代理主同意 —
(a)代理主之的代理代理/代理/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3)(1);
(b)如代理,代理在切可行的,快以面向主披露代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或收率;
(c)如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代理在建立代理後,在切可行的,快以面向主披露代理以及代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或收率;及
(d)代理除履行本或任何成文法委予代理的任外,亦履行本附表1所列的任。
3.放租金[注意:主有藉本授代理代主接受任何要。放租金只供放及作告宣之用。]
放租金月租港 元(HK36; ),包括/不包括(1)差及管理。放租金只在主的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等指示成本一部分。
4.佣金
本用於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定,列於本附表2及4(4)。
5.物料
代理向主提供《地代理常(一般任及香港住宅物)例》明代理填妥和署的出租料表格。
6.察物
(a)主同意容代理/租客(1)於方定的查看物。
同意 □? 不同意 □(8)
(b)主同意物的匙交由代理妥保管,以供查看物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c)主授代理匙交予其他地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7.分放
(a)主授代理物分放,由主提供的於主及物的料交予其他地代理以供分放之用。
同意 □? 不同意 □(8)
(b)如代理物交由另一地代理(“分放代理”)分放,代理保分放代理遵守《地代理常(一般任及香港住宅物)例》中於告宣的定。
8.告宣
(a)主授代理出於物的告。
同意 □? 不同意 □(8)
(b)如以上的回答是“同意”的,除本另有指明外,告宣由代理承。
9.代理披露益
(a)代表代理署本的人披露他或其指明(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大股(6)/合夥人/董事物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7)
有 □? 有 □(8)
(b)如以上的回答是“有”的,必在本附表3述明有益的情。
(c)代表代理署本的人在切可行的,快以面向主披露在有效期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益。
10.主的
主他已 —
(a)明白本的款;及
(b)□(8)收取本第5定提供的出租料表格。
□(8)同意於主一名租客立具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料表格。
11.附表
本的附表成本的一部分。
12.外款[注意些外款不得本的其他款有所抵,亦不得限制本的其他款。]: ?
主的署代理及代代理署的地代理/的署
香港身分:(如用的)署人的姓名或名及牌照
如主是一公司,述明
署人的姓名或名署人的位代理的情明:
主的商登
地址地址
真真
日期日期
[注意在本署後,必立即予主一份署的本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任
代理 —
(a)代主推物;
(b)主取得於物的料;
(c)安排租客察物;
(d)行商,向主提交所有於物的要;及
(e)助主租客立具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另有定外,如主在有效期由代理租客就物立具束力的租契,主於:
□(8)署租契,
□(8)租契指明的租期始,
向代理支付一36; ?/成交租金的 %(1)作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另有定外,如非因主犯而令具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主有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下,如主已支付佣金,代理在切可行的快(但如何不得於由起租日期起的5工作日)佣金同利息/不同利息(1)退予主。
3.如主租客非基於租契的文而共同取消具束力的租契,主於取消租契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出租物而其他地代理合作,主向等地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物所有的益
按照本第9,就物所有的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的情如下
附表4
(1)指去不用者。所有除必加以。
(2)在本第1填上有地代理(即俗商)的名。
(3)家代理 -指代理是唯一主行事的地代理。如主在有效期由另一地代理一名租客就物立具束力的租契,代理有向主追附表2第1所指明的佣金。
代理 — 指代理只主行事。
代理 — 指代理既主亦物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主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物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或收率可由主代理商。
(5)指明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 —指在代理的股大上,有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的行使的人。
(7)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包括
(a)身物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的成;
(b)物有金上的或其他益的益的人有合夥,或受於人;或
(c)於任何乎物的安排或(不是否可制行)的一方。
(8)於的方格上“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