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契?
立房屋租契出租人(以下甲方)
承租人(以下乙方)
乙方保人(以下丙方)方立房屋租契件列明於左:
第一: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施:
第二:租期限甲乙方洽 ?年 ?月即自民 年 月 日起至民 年 月 日止。
每 月
第三:租金每期(六月)新台元整(收款付)乙方
每年(十二月)
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及自水另外)。
第四:租金於每月以前,每次年月份乙方不得藉拖延。
第五:乙方於,交由甲方新台千元作押租保金,乙方如不承租,甲方於乙方空、交房屋後息退押租保金。
第六:乙方於租期,除甲方同意出租外,即日租房屋心按照原空交甲方,不得藉推或主任何利,如不及交房屋,甲方每月得向乙方求按照租金二倍之金至完了之日止,乙方及保人丙方,。
第七:租期前二月甲乙方就是否租成,俾利甲乙方置其房屋家。或理租契。
第八:契期乙方若他乙方甲方未到期之一月房租,件房屋照原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契另外招租。
第九:房屋有改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但不得害原有建,乙方於交房屋自回原。
第十:甲方如有正理由需入房屋,除有急事故外,必於二十四小前通知,否乙方得拒甲方入。
第十一: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物品影公共安全。
第十二:乙方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地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失致房,害之。房屋因自然之有修必要由甲方修理。如甲方不於相期限修者,乙方得止契或自行修而且求出租人其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乙方若有情事,至害甲方之益甲方害,如甲方因涉所之,由乙方。
第十四:乙方如有背本契各或害租房屋等情事丙方害任先抗。
第十五: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各定,如有背任何件,甲方得定一月以上期限通知解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失甲方概不。
第十六:印花各自,於房屋之一切捐由甲方。
第十七:本件租屋之合所得,若出租前之增加,其增加部分,由乙方,乙方不。
第十八:租期出,乙方所有任何家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作物,任甲方理,乙方不。
第十九:本租金扣由甲乙方向捐稽徵。
第二十:本契未定之事,悉依民法及相法令之定。
上件均方所同意,恐口爰立本契份各乙份存,以昭信守。
立?契??人(甲方)?名章
身份
立?契??人(乙方)名章
身份
乙方保人(丙方)名章
身份
砖 ?址
中? 民年月日
附:
本租契容提供生於租屋契考所用。
可房(出租人)果就契容增修。
如以本契例方契容,撕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