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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合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05:42 作者: kind887

租 ? 合
北市湖新湖民小 ? (以下甲方)
向 ?(以下乙方)
租用大客,方同意在及安全及益的原下,定合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大客 ? ,及:(在五年之)


(如未能定,至少於活前三日用料寄送或真至校)

二、租用:自民 年 月 日 分起,
至民 年 月 日 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自本校校口程(?:?) → ?

→ 回本校校口止(?:?)。
四、租金:甲方付乙方租金每新台 元整,共租 ,合新台 元整。
五、付款方式:用完後,甲方核算後付清之。
六、乙方所提供之,公司所有之,交通理位合格、保良好、安全可靠,且在五年之;乙方如法供全,而需用他行,先徵得甲方同意,其及本合所定之件相同,老配合。本定如有不,其生之各後果概由乙方。
七、乙方任人必身心健康、持有大客之照,活天衣著整,避免在生面前抽、嚼榔、粗等行,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快、、不超,且注意生上下之安全,配合教指。
八、乙方於用天出前做好保工作,提供每之安全核表(如附件),校方人共同查。保行安全,表填如有不,其生之各後果概由乙方。
九、延期用:甲方如有下列情之一,有要求乙方延期出,延期使用之日方後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法施校外教。
(二)其他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法施校外教。
十、解除合: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解除本合,如乙方已甲方乘客,乙方甲方所乘乙方之乘客回原出,除以本合租金之百分之十做外,另由甲方按情失提出必要之,乙方不得拒。
(一)乙方未能如期供,或所提供之目不足,或不符合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未能按在指定到且逾久,致使行程重耽。
(三)乙方所提供之度劣,或有不指、酗酒、滋事等行。
(四)中途故障法立即修,且法立即派接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
(一)乙方向保公司理第三任及乘客旅保,提出有明文件。
(二)如生因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失概由乙方或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法定理。
(三)乙方所提供之,未能按依在指定到指定地等候,每每逾?分,扣新台 元整,如逾? 分以上致使行程重耽,甲方得提出解除合,依本合第十有解除合之文,乙方不得拒。
十二、,乙方提供公司相合法件、最新年度、票。
十三、本合自起生效,至用完意外事故生,清租金後失效。
十四、本合一式份,方各乙份。
十五、本合如有其他附加事,方後得於本款後另行加。



立合人? 甲 方:北市湖新湖民小
人:曾校雪娥
地 址:北市湖114民路六段138
:(02)279653721

乙 方:
人:
照:
地 址:


保 人:
人:
照: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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