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 作 公 上 映 授 契 (本)
立契人中著作播事(以下甲方)、 (以下乙方),甲方著作之著作人行使利、收受及分配使用酬,主管可,依法所成之著作仲介,而乙方就甲方所管理得授之特定著作加以公上映,是方如下列定:
第一? 契的
甲方授乙方公上映之著作名(下契的)及著作之著作人姓名或名如附表所示。
第二? 授
甲方授乙方於本契所定之使用期限得在乙方指定之所: 公上映前所示之特定著作。
第三? 使用酬之算及支付
甲乙方同意使用酬金之算及徵收方式如下:
乙方同意就其使用契的之次及情形,依甲方送主管通之使用酬收受方法及使用酬之率或金支付使用酬予甲方。
乙方依上定於每月五日前支付月使用酬新台 ? 元予甲方,遇例假日延一日。如乙方支付使用酬有拖延或所付支票未之情事,甲方面催後七日仍未支付者,乙方以。
二、乙方使用契的之次及情形按月列清交予甲方。
三、甲方得指派工作人於合理之自由出乙方依第二被授利用契的之所,查核乙方使用契的之次及情形;乙方一切可能助甲方人完成上工作,不得拒。
四、本第二所列之清容如有不完或不之,乙方於收受甲方面通知後之三日正完,方就此清差或退款,否乙方以。
利保
甲方保其契的有依本契定容授予乙方公上映之利,否就乙方所受之害害任。
於本契期限,如有第三人乙方就契的之公上映主著作,乙方同意相第三人函件及乙方交涉情形,以面通知甲方。
通知送
就本契一切事所之通知,皆以甲乙方所列之地址送地,用一般寄方式寄出即生送之效力,以寄後之第三日上通知之送日;除非他方事前面同意更送象及地,否不因任一方住居所或地有所更而受影。
利再授之禁止
未甲方事前之面同意,乙方不得本契授所得之任何利全部或部份再授予他人。
授期及地域
本契定後,乙方得於 ?年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在 所就契的作 次(或不限次)公上映之利用。
契止及害
本契定後,若任一方反本契之定,他方得以面定期催告之一方加以改正,若仍未改正者,他方得立即止契依法求害。
契解
一、本契之解,以中民法律法。
二、本契一切附件,本契定有相同之效力,本契之一部份。
三、本契任一部份定效,方同意不因此影其他部份之效力。
四、本契之容,非方面合意不得更。
第十? 解及管
因本契所生之,得移解行解或自提起。因本契所生之,方合意以台台北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十一? 契原本
本契一式二份,由方各一份。
立契人
甲方:中著作播事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 民 年 ?月 日
附?表
著?作?名?著作人姓名或名授??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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