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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使用合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22:38 作者: kind887

授使用合

本授使用合(以下本合)?用(人或一法人)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精公司)就精公司所有之「新路家」(包括但不限於品包中之程式、相媒介物、面料及任何子文件,以下本)所合法成立之。

用於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合之全部款。若?用不同意本合款之任一部分,立即尚未使用之本退回原。

本上之所有利均精公司所有,受中民著作法、著作以及其他智慧之法律及著作相互保障之保。精公司因?用支付完整用而依下列件授?用本之非使用,而非本售予?用:

壹、授
用得在人使用境下的、端、工作站中的硬式磁碟、存取(RAM),或其他置中存或安乙份本,其目的供?用於一上使用本之用本之授不可由多人共享或安存於不同端。

、使用
一、用保所提供之各料均正,同意精公司得基於登之特定目的或其他法令可之集、理或利用用之人料。

二、於券公司提供?用路下服所交付予?用之密及相料,?用同意善保密及保管之,除?用外不交付予其他任何第三人,失或失之情事生,於生之日或知悉之日起三日通知券公司,以便行密更作。(本用於券公司客)

三、用已「交易料使用管理法」遵守券主管之相法令及交所、中心、期交所及精公司之相管理章,否接受相之,?用知悉此相定包括(但不限於) :
1.用不得交易料出租、出售或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再接他;
2.交易料有中或生故障致法使用,不其原因何, 用不得此向任何人之求;
3.若因?用之行券交易市秩序或精公司之管理有重大影,精公司有止提供交易及下服予?用,?用。

四、因可於?用之事由,致?用之密有被用或用之情事生,?用同意自其於精因此所受之害全。

五、本授不因?用在券公司之路服停止使用或服而失其效力。

、禁止使用目
用除因料份或保存之需要,得乙份之外,禁止?用下列侵害精公司益之行:
一、禁止本同安或存於超乙台以上之端以使用本。但已取得精公司授之本多人使用版本不在此限。

二、禁止就本行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Decompilation)、反(Disassemble)或任何更改原始程式或系上的定解除定之行。

三、未精公司事前面同意,禁止本之授予以出售、再授、出租、出借、散、公展示,亦不得本予以任何形式之、重及翻,或其他足侵害精公司益之行。

四、禁止除、更改、遮、移本(包括因料份或保存之需要而之本)之任何著作及商示。

肆、品保任
一、凡自?用於中民境合法得本日起(票或收)三月本之保固期。其保固限於本之包、光碟、使用手及相文件且不能使用所需之服。本若因?用反本合任一定、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於精公司之人因素(例如:自行不慎)所致之,非本之保固,精公司不其任何任。

二、 瑕疵品之理方式:?用拆封後本之包、光碟、使用手及相文件有而致使用不能者,?用後本同原包寄回精公司,待精公司其保固後,始予?用。

三、精公司於使用或不能使用本所生之特的、附的、接的或衍生性之害(包括但不限於利之失、中、商之失或其他金失)不任何害任。

四、本和任何相文件只以「」提供,不附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且不保合某一特定用途或不侵害任何利。使用或操作本所致之所有,必由使用者自行承,精公司不其任何任,而且系中所做的各建或模,供考,不利之保。

五、由於本的是持性的,精公司加功能,以期足客的需求。因此精公司可能本之功能做各更,且法事先告知。

六、精公司因反本合而?用害任者,其以新台伍佰元整上限,惟若本乃券商取得或免取得者,精公司不?用之任何害任何任。

伍、其他事
一、用如反本授合之任一定,精公司得止本授合,?用必通知後即所有本、本於任何媒介上之存,及其他相所有文件。精公司得依相法律求害。

二、本授合中有任何目不具法律效力而不可制行,不影其他目之法律效力。

三、本所含之任何程式、手、使用明等所提及非精公司所有之商,其相著作、商或其他智慧均其原公司所有,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侵害。

四、本合之法中民法律,因行本合生而涉者,以台台北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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