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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合2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22:39 作者: kind887

7. 任限制

某些情下,客可能有向本公司求或要求支付用。客求之法律依何,本公司之任均以下限:

a. 蓄意之不行、品任、身。倘生蓄意不行、「品任法」定之索、死亡或身,本公司依相法。

b. 重大失。倘生重大失,本公司之任限於一般、可之害。惟本公司高造成之害,不用本限制。

c. 微失。倘生微失,本公司因下述情形:本公司反重大合,或有延履或履不能之情形者。於前情形,本公司之任限於一般、可之害。在其他情形下,微失所之任均排除。

d. 失任。倘生失任,例如自始履不能之任,或於延生履不能者,本公司之任同以一般、可之害限。

印尼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9「期及止」:
9.期及止。本合未止,永久有效。本合事人任一方均得止本合,惟至少於六十天前面通知方。於行本合止款之必要,事人方依任何相法令於在或未,就求或取得止本合之法院核准、命令、裁或判,可能有之利或。止事人任一方依本合定後授合或服合之能力,止本合之唯一效果。本合之止本身,不致於造成去依本合定之授或服合之止。授或服合中所含之本合任何款,在授或服合本身未止或前永久有效。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10(g)「解」:
本合所衍生或相之任何,包含合存、效果或止之疑,依新加坡仲裁中心仲裁,於新加坡交付仲裁作最解,前本款之一部分。仲裁庭由新加坡仲裁中心任命之一名仲裁成。本合之法新加坡法律,仲裁言英文。仲裁判局、具拘束力、不容置疑之判,得作於印尼或其他地方之判依。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b)「免及品」:

b.?免及品。免及品以「」提供,不任何瑕疵保任。客本於用及品之相定均合理的定,因前品於商行前提供,能使客有(提前)估其是否合客事,且本公司未就品作完整。

以下款增列於「款件」第10「其他定」:

k.?代理。本公司及客同意,本合及任何授或服合特定款之利益,明示不於定前合之事人,亦包含其分支。定本合及前授及服合,事人方不代表自已,也任方分支之受人及代理人。

拉丁美洲(巴西除外)、中美洲及加勒比海(法、英及美地除外)
以下款用於本合及客及/或客分支依本合定之任何授或服合首地址料部分(后述第一)提供之料:
客明,除通知部分另有其他定,首所地址客之法定居所地址。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c)「服」:
c.?服。本公司保,所有服均依一般接受之及提供。本公司合理的商努力提供品支援服。在任何情下,最大努力,本公司之,於果,本公司不作任何保。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e)「其他保」:
e. 其他保。於相法律允之最大,本公司不保且客放本明示明以外,於品、服交付事、相料及服之一切明示、默示或法定之保任及件。本公司不保且客放(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保或件:(A)本公司品所有人,(B)品未反任何法令、合或侵害任何利,(C)品具商售性,且(D)品用於任何特定目的。本公司向客提出或推之第三方商、商或所提供之服或品,本公司均不任何任,除非前第三方品或服依客本公司方面合而提供者,本公司所之任以前合明示定之限。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7(b)「特定害之免」:

b.?特定害之免。於相法律允之最大,事人任一方及其分支及供商,均不就任何合、品或服所衍生之任何接害(包含但不限於推定害、利或收入之接失、中或料失)或精神害之任,即使被告知前害之可能,或前可能可合理期之情形亦然。任之排除不用於事人任一方因反保密,或侵害方智慧而之任。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9「期及止」:
9.期及止。本合未止,永久有效。本合事人任一方均得止本合,需任何理由,亦取任何司法程序,惟至少於六十天前面通知方。於任何情形下,本合之止均不造成或致事人任一方支付因止而生之。止事人任一方依本合定後授合或服合之能力,止本合之唯一效果。本合之止本身,不致於造成去依本合定之授或服合之止。授或服合中所含之本合任何款,在授或服合本身未止或前永久有效。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10(h)「追限制」:
h.?追限制。因授合衍生之,於理由生日年提出。
以下款增列於「款件」第10「其他定」:
k.?於路行之料及/或文件。客明示其得以使用路,同意依本合或任何授或服合款之定,定期由路提供客之一切料、文件及。

l.?印花。客及/或客分支定本合或任何授或服合,而可能必支付之印花,本公司不予。客及其分支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本公司支付相主管相印花之支付。
西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a)「有限品瑕疵保任」:
a.?有限品瑕疵保任。本公司保每一版本之商品,其性能上均符合本公司之使用者文件。此保自客首次行版本拷之日起九十日有效。本保不用於客依相使用款得散之品元件,或因意外事故、用或不使用而造成之品失效。倘客於保期通知本公司某品未符合此保,本公司自行定,取以下任一措施:(i)返品金,或(ii)修或更品。此任何商品未依本所功能作,客唯一所能求之救。於法律允之最大,法律就品定之任何保亦以九十天限。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b)「免及品」:
b.?免及品。於法律允之最大,免及品以「」提供,不任何瑕疵保任。
以下款增列於「款件」第10「其他定」:
k.保之明。客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分支或代理人均未向客作任何使客以定或定本合之微品或服之保。客保,前事宜客均以其本身或之技能及判依。

西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b)「免及品」:
b.?免及品。於法律允之最大,免及品以「」提供,不任何瑕疵保任。
以下款增列於「款件」第10「其他定」:
k.保之明。客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分支或代理人均未向客作任何使客以定或定本合之微品或服之保。客保,前事宜客均以其本身或之技能及判依。
l.?法定任。倘本公司品或其他商品及服之供商(如一九九三年消者保法(以下「消保法」)之定),客本公司提供之相品或其他商品及服,基於事(如消保法之定)目的而,客也同意,消保法不用於本公司提供之品或其他商品及服。依本之定,本合任何定均意於用消保法,限制「消者」依消保法享有之利,本合款在成此一目效果之必要修改。本定於本合或其授或服合止或後,依然有效。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a)「有限品瑕疵保任」:
a.?有限品瑕疵保任。本公司保每一版本之商品,其性能上均符合本公司之使用者文件。此保自客首次行版本拷之日起九十日有效。於相法律允之最大,任何法律定之品保任,亦以九十天限。本保不用於客依相使用款得散之品元件,或因意外事故、用或不使用而造成之品失效。倘客於保期通知本公司某品未符合此保,本公司自行定,取以下任一措施:(i)返品金,或(ii)修或更品。此任何商品未依本所功能作,客唯一所能求之救。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b)「免及品」:
b.?免及品。於法律允之最大,免及品以「」提供,不任何瑕疵保任。

中人民共和
下列文字增列於首通知及名之文字段落末尾:
客其已、了解同意本合所有款件,包含但不限於本合所有保及任款。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3「使用限制」末:
客,除非本公司另有明,否依本安排授之品原地美。客同意遵守前品之所有相及法,包括美出管理法,以及美及其他家政府之最使用者、最使用及目的家限制。於出微品之外料,考http://www.microsoft.com/exporting/站。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10(g)「解」:
g.?解。倘本公司取法律行行授或服合,本公司於客分支公司所在管地提出。倘客分支之公司位於中人民共和,本公司行授或服合之任何法律行,依北京中暨易仲裁委(以下「仲裁委」)生效之,交付仲裁,仲裁具拘束力。倘客取法律行行本公司位於洲以外之分支定之授合,客於盛州法院提出。倘客取法律行本公司位於洲之分支定之授合,客於提出。倘客取法律行行服合,於本公司提供服分支公司所在管地提出。倘本公司提供服分支之公司位於中人民共和,客行服合取之法律行,依「仲裁委」生效之,交付仲裁,仲裁具拘束力。之管地何,事人任一方均得於相管地,就侵害智慧或反保密之相事宜,求保全分之救。

新加坡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e)「其他保」:
e. 其他保。於相法律允之最大,本公司不保本明示明以外,於品、服交付事、相料及服之一切明示、默示或法定之保任及件,包含但不限於所有、未侵害事、令人意之品、商售性及特定目的用性之保或件。本公司向客提出或推之第三方商、商或所提供之服或品,本公司均不任何任,除非前第三方品或服依客本公司方面合而提供者,本公司所之任以前合明示定之限。



以下文字取代首通知及名之段落:

本合包含客(定本合之公司及其分支)及本公司(字如后之微分支及其分支)之款。倘客依本合向本公司取得授或定服契,前交易之特定款包含於不同的授或服合,前合包含本合之款(「客」及「本公司」之定除外),其定同授或服合。本合任何定,不成事人任一方定任何授或服合之。本合以下款由事人商之: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5(e)「其他保」:

e. 其他保。於相法律允之最大,本公司不保排除本合明示明以外,於品、服交付事、相料及服之一切明示、默示或法定之保、保、件及每案之其他款,包含但不限於所有、未侵害事、令人意之品、商售性及/或特定目的用性之保、件及/或其他款。本公司向客提出或推之第三方商、商或所提供之服或品,本公司均不任何任,除非前第三方品或服依客本公司方面合而提供者,本公司所之任以前合明示定之限。



以下款取代「款件」第10(j)「法」:
j.?法。本公司位於洲以外之分支定之授合款,由美盛州法律及邦法律管、解之。本公司位於洲之分支定之授合款,由法律管、解之。任何服合之款,由本公司提供服分支所在管地之法律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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