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移合
行政院家科委以下甲方
立合人:□? ?□ □教授以下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丙方
□□□□大(以下丁方)
因乙、丁方行甲方、丙方共同助之合作,已出具用性之技成果,落技及加惠界,同意授丙方於本合授地施技,四方同意本於信原,左列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技源
本技甲丙方共同助乙、丁方行之合作□□□□□□□□□□□(NSC**-****-****-***)(甲方助□□□%,丙方助□□□%)之研究成果,其智慧依甲乙丙丁四方所之合作助合于甲方所有。
第二:移技
一、技名:□□□□□□□□□□(以下本授技)。
二、技容:□□□□□□□□□(如附件一)。
三、授:利用前述技造、相品。
四、品:利用本授技生□□□□□□□□□□□□□□等相品。
五、授方式:本合非授(或授),由丙方於□□□□□□地施利用本授技造相品。
第三:技移施
一、料交付:乙方於本合生效後一月本授技料以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品上市期限:丙方於本合生效後□年□月完成用本授技容所造之品上市,施方式依丙方所提(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行。如因特殊原因延後出成品或停止,於前三月以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甲乙丁三方同意後始得延品上市期限或止本合,否甲乙丁方得行止本合。
第四:及任
一、指:乙方於交付技料予丙方後,配合提供丙方期□月合□□小之技指解。超此限或丙方本技要求乙方提供服或人,支付技服予乙方,服之、地、用及方式等由乙丙方另行之。
二、保密任:四方於有本授技之所有料以密件理。丙方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料及其他相料,不得任意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企之工或可於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商、商或代理商反本款者,丙方。因本合止或解除,丙方亦本之保密任,若有反,甲丁方之失。
第五: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利金:共新台□□□□□元。惟因丙方出共同助本得享有利金免新台□□□□□□□元之惠,故本次技授丙方利金新台□□□□□□元。丙方之利金免度如附件三。丙方於合生效後十五日清。本利金因本合止或解除亦不退。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所生之相品上市售期,每年就等品售,提百分之□□,本技移之衍生利益金。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前一年使用本授技所品之售,以及本授技各品之比重值,丁方可後,依等比重值加算衍生利益金。丙方於丁方可後十五天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估丙方利用本授技於授期之衍生利益金新台□□元,丙方於合生效後十五日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因本合止或解除亦不退。
三、益分配:丙方支付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乙方四0%,丁方□□□□%,其□□□□%丙方因出助合作所得之分配。
四、付款方式:丙方在本合生效後,於本第一、二款定期限遇例假日延以金或即期票付丁方,再由丁方依第三款分配比例交其他受款人。丙方所付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由丙方扣款申稽征者,依法定理之。
五、前述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均已含。
六、甲方或丁方得需要指派相人同其人,或委至丙方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技所品之售量或收入金,丙方配合行不得藉口予以拒或阻。
第六:智慧之及侵任
一、本授技之技料及技知(Know-How)甲方所有,甲乙丁方得三方之共同可再第三者技移授合,惟以面通知丙方。其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之。
一、本授技之技料及技知(Know-How)甲方所有,在本合有效期限,非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第三者技移授合,
二、丙方在本合中所有之利,未甲乙丁三方之面同意,不得或授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反,甲乙丁三方得不催告行止本合,求害。
三、丙方若成立衍生公司本技移之工作,必於三十日前以面通知丁方,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或另行合等方式理後,方得技料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授技造品售之,倘遇有任何利侵行致遭受第三人求或被,丙方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全力行必要防程序,以保有益。
五、本合倘有利被侵害行主利或提起求之情事,丙方立即通知丁方,全力助甲乙丁方取保全行或法律程序之行,以保四方共同之益。
六、丙方完成品自行研或添加之衍生品或附加品,其智慧丙方,但通知乙、丁方依互惠原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料不得任意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者,甲乙丁三方涉。
第七:保定
一、本授技以合乙方所完成之技交付丙方,已得□□家利(或已申但尚未取得利,智申及准明)。甲乙丁三方保力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技,但不保本授技之可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所取得之所有技料之非公部分以密件理,自行以秘密之方式加以保。本授技施後所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自行,惟甲乙丁三方力助丙方理。
第八:技料更新
乙方於本合有效期,本合所定之技如有更新,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第十二所定之方式,先取得更新技之授。
第九: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第五定於期限付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另按未付之千分之五付延金。如再逾一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止本合。
二、丙方若反本合第四第二款、第六第二、三款及第十一第二款,支付新台伍佰元整之性金。丙方若反本合其他款,甲乙丁三方得不催告行止本合,求害。
第十:合期限
本合自甲、乙、丙、丁四方署日起五年有效,期前三月丙方得以面徵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期限,每次延展授期限二年,延展授之件另。
第十一:合止理
一、丙方於合止後一月回由乙方得之技料、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於合止後,不得自行或委他人或利用本授技造之品,但若丙方有具事足本品於本合止或解除前造完成者,品得,但丙方仍依本合第五之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合修改
一、本合得四方同意以面修改增,四方署之面附於本合之後,作本合之一部分,取代已修改增之原文。
二、本合未定事宜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定理。
第十三:收入理
一、丙方依合第九所之付,依甲方四0%,丁方六0%分配之。丁方得考量乙方之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所得之收入,入行政院家科技展基金。
第十四:合意管
一、本合依中民之法律予以解及;四方於本合、或因本合而引起之疑或,四方同意依信原解之。
二、本合如有,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依我仲裁法解;涉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十五:方式
一、本合有之通知或要求以面送下列之所及人(以下「人」),送人者,即已送方事人:
甲方人姓名:李?蕙?
:副研究E-mail: vvlee@nsc.gov.tw
:(0二)二七三七|七五七二真:(0二)二七三七|七九二四
地址:台北市和平路二段一0六十八
乙方人姓名:□?□?□
:教 授E-mail:
:真:
地址:
丙方人姓名:
:E-mail:
:真:
地址:
丁方人姓名:
:E-mail:
:真:
地址:
二、四方人或料有所更,以面通知其他三方,告知更新容。
第十六:合份
本合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正本一份,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存二份。
甲?方:行政院家科委章
代表人:魏 ?哲 ?和
地?址:台北市和平路二段一0六
乙?方:章
(□□□□大□□系教授)
身份字:
籍地址:
丙?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印信
代表人: 章
(兼保人)
地?址:
公司一:
丁?方:□□□□大章
代表人:
地?址:
中 民 九 十 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技容
附件二?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丙方利金免度
一、丙方利金免限()元
二、已使用免金元
三、本次技移之定利金元
四、本次技移可扣抵金元
五、丙方本次交利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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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累至本次之已使用利金免元
七、丙方利金免限元
:利金免限丙方□□□□□□□□□□合作□年助金□元之五十(授三十)%,新台□□□□□□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