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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契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38:15 作者: kind887

代契
立委代契人 以下 方, ?介,

由甲方委乙方 市代商,代甲方一切品,方定件如左:
一、委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金新 元整,以後每?月算款一次,不得拖欠。乙方所之保金,於契期,由甲方息退。
三、品目,照甲方寄送之目表?折算,以酬;但乙方外售,必照甲方之定售出,不得擅自增。
四、送品用,由甲方,其各,概由乙方。
五、乙方於收到物,如有瑕疵等情,於寄到後?日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者,瑕疵,不得求更。
六、乙方所之物,甲方於乙方信到後?日,如延,即通知乙方。
七、乙方向甲方所之款,每一期不得超新 元,如超此,於期前先超之清。
八、乙方於後,因市面清淡,路不,亦不得品退回。
九、在本有效期,甲方不得再在 市另招他人商,以免影乙方之。
一○、乙方於,如不目清,甲方得止其契,乙方所欠之款,於保金扣除。
一一、乙方因欠佳,不,亦得止契,但於壹月前通知甲方。
一二、本契壹式份,方各乙份。印花自

甲方委人:
代?表?人:
登:
地 ?址:
乙方受人:
代?表?人:
登:
地 ?址:

中 ?民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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