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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附件契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46:24 作者: kind887

券附件契
立契人 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以下甲方)
?甲方之券附件往
?(以下乙方)
?事,本契(以下本契)。方同意遵守下列款:
第 一 ?本契用定如下:
附件(以下):指方同意,於方支付予方,方得以券或金融出具之保管收予方,且同方定,於定期日或因一方之要求他方同意後,由方以同一券交付於方。
附件契(以下契):指甲乙方在本契拘束下,就特定所之契,本公司以或出成交替代附件契。
交易日:指方交付券或金融出具之保管收於方之期日。
日:指方定方回已交付於方之券交付之期日。
?:指方於交易日受券而支付之格。
格:指方定回之金。
重大事故:指任何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合、停、受制行之情事,或有始行各程序之行或被票交所宣告拒往、或有其他足以影方之情形。
第 二 ?定契以面之,由甲乙方,下列各款事:
就甲乙方分定其方或方之身分。
交易的之券。
交易日。

日。
格。
其他不反本契定之事。
?甲乙方定於特定期日者,得同定,任一方於徵得他方同意後,得於特定期日前提前止契,以定止日日。但因此致他方受有失者,予。
?契若未乙方名者,甲方於成交次一日前寄成交客予客交易;若於成交寄出五日乙方者,此交易已由乙方。
第 三 ?契本契之款,就甲乙方定事,成唯一合法有效之;契本契定不符之,以本契。
第 四 ?交易的之券於日前,其所有於方,惟方定融性券附件交易者,依
?其原加以定。
第 五 ?交易的券之交付,甲乙方同意得以券或金融出具之保管收付或透券集中保管事付。
第 六 ?於中方者,保於交易日交付方之券,任何瑕疵或足以影方取得所有。
第 七 ?於中方者,保於日交付方之券任何瑕疵或,致有害於方回其所有。
第 八 ?於中方者,未於交易日付,方得解除契。方方要求支付方自交易日起至止日止,以契定之本金,按「台」行基本放款利率基,再加百分之十之利率算得之利息,作之金。
第 九 ?於中方者,未於日交付券於方,方得於市入同、同量之券,以替代。如其用高於定格,其差由方足。
於中方者,未於日支付,方得於市分交易的之券。所得之款低於定格,其差由方足。
前二情形,之一方付方自定日起至他方入替代券或分日止(分日不得逾日之次一日),以原交付券票面本金,按券票面利率基,再加百分之十之利率算得之利息,作之金。
第 十 ?契之方或方有重大事故生,他方得止本契及所有契,通知之。
第八至第十害之定,不妨甲、乙方另行主他害之算方式或取本契未定之救途。
乙方同意甲方於法令可及需要集、或以理其人料,甲方乙方之交易料予保密。
本契之修改,非方以面章後,不生效力。
依本契所行之交易生,依券交易法於仲裁之定理,其仲裁所以甲方所所法院之。
人?甲 ?方: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松江路一六二十
乙 ?方:
一或
身分字:
地 ?址:
(本契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客存,一份由票券金融公司留存查)

中 ? ? 民 ? ? 年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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