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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附件契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46:25 作者: kind887

票券附件契
本契於中民 年 月 日乙方回。(期至少七日) 乙方: (章)
立契人: (以下甲方)及 (以下乙方),甲方之票券附件往事,本契(以下本契),方同意遵守下列款:
第 一 ?本契用定如下:
一、附件(以下):指方同意,於方支付予方,方交付票券予方,且同方定,於特定期日或因一方之要求他方同意後,由方以原票券交付於方。
?二、附件契(以下契):指甲乙方在本契拘束下,就特定所之契。
?三、交易日:指方交付票券於方之期日。
?四、日:指方定方回已交付於方之票券受交付之期日。
?五、:指方於交易日受票券而支付之格。
?六、格:指方定回之金。
?七、重大事故:指任何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合、停、受制行之情事,或有始行各程序之行或被票交所宣告拒往、或有其他足以影方之情形。
第 二 ?定契以面之,由甲乙方名,下列各款事:
?一、甲乙方分定其方或方之身分。
?二、交易的之票券。
?三、交易日。
?四、。
?五、日。
?六、格。
?七、其他不反本契定之事。
甲乙方定於特定期日者,得同定任一方於徵得他方同意後,得於特定期日前提前止契,以定止日日。但因此致他方受有失者,予。
第 三 ? 契本契之款,除甲乙方另有面定外,成唯一合法有效之;契本契之定不符者,以本契。
第 四 ?方於中央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算分存款、保管,或於清算交割行活期性存款及保管以理款券交割事宜。
第 五 甲乙方同意,交易的票券登形式券之交付,得由甲方指定之清算行透中央行登券系立保管付或付。
第 六 交易的之票券於日前,其所有於方。
第 七 中方者,保於交易日交付方之票券,任何瑕疵或,足以影方取得所有。
第 八 中方者,保於日交付方之票券,任何瑕疵或,致有害於方回其所有。
第 九 中方者,在交易日未於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算定付,方得解除契。方支付方自交易日起至止日止,以契定之本金,按中央行短期保融通利率基,再加一.五倍之利率算得之利息,作之金。
第 十 中方者,未於日交付之票券於方,方得於市入同、同量之票券以替代,如其款高於定格,其差由方足。
中方者,未於日支付格,交易的票券所有仍方所有,方得於市分交易的票券,所得之款低於定格,其差由方足。
前二情形,之一方付他方自定日起至他方入替代票券或分日止,以原交付票券之票面本金,按票券行利率基,再加百分之十之利率算得之利息,作之金。
第十一?契之方或方有重大事故生,他方得通知止本契及所有契。
第十二?契中,方以交易的票券理,人以原交易之方限,且之交易的票券以方之自有券限。方於先出具保物提供或似文件,明同意日作後再定於方(人),暨方(人)生重大事故,所保之即同期,人得就交易的票券行抵。
?前交易的票券於日,方(人)未理更或消,交易的票券所有仍方(出人)所有,但其仍予保留。
第十三?第九至第十一害之定,不妨甲乙方另行主他害之算方式或取本契未定之其他合法求途。
第十四?乙方同意甲方基於共同行需要或委他人理相事,甲方得乙方料揭露、介及相互用於甲方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揭露、介於其所委事理之受人。
第十五?因本契或契有事涉,甲乙方合意由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十六?本契之修改或增,非方以面章後,不生效力。

?立契人?甲 ?方: ?(章)
?
乙 ?方: ?(章)
身分:
地 ?址:

中 ? ? 民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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