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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股票上市契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46:49 作者: kind887

外股票上市契【民 88 年 2 月 25 日 公()布】

1 ? 外股票上市契
公司(以下行人)依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定,向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券交易所)申其行之股票上市,
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之定,按券交易所外股票上市契所定
事,方同意立契,方行遵守之事列如下:
第一?行人依本契初次申其行之股票上市者有:
?┌──────┬──┬───┬─────┬────┬──┬─┐
?│申上市股票│行│行│每位 │行?│上市││
?│之名及量│日期│位│金(元)│(元)│股││
?├──────┼──┼───┼─────┼────┼──┼─┤
?│ │ │ ?│ ?│ │ │?│
?└──────┴──┴───┴─────┴────┴──┴─┘
行人嗣後上市之股票如有增,或因公司名更、或其
他事致容更者,其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或
容更申所之增或容更事,亦上市契之
一部分。
第二?行人之董事、察人、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股份百
分之十之股,其股如有,依其所及上市地法令
之定,於任一地申公告者,同由其在中民境之
代理向主管暨券交易所作相同容之申公告。
第三?券相法令及券交易所章暨公告事有外有券之
定,均本上市契之一部分,行人、代理及券交易
所皆遵守之。
第四?行人暨其代理於本契奉主管核准後,用券交
易所定之「有券上市率表」所列公司股票上市
,於初次上市及以後每年始一月,向券交易所付上
市。
第五?券交易所依有法令、券交易所章定,或基於其他足
以影市秩序或投人益之原因而有必要者,於主
管核准後得上市股票,予以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
或止上市。
第六?本上市契所用之法中民法律,因本上市契所生
之,其管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第七?本契一式五份,除一份送主管外,分由行人、代理
及券交易所存。
第八?本契於主管核准後生效。
┌──────────────────────────────┐
│本契奉?政部券暨期管理委?年?月?日(?)台│
│(一)第 ?函核准 │
└──────────────────────────────┘
?立人:
行人: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代理:
法定代理人:
地址: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董事
地址:台北市延平南路八十五九
中 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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