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合 作 契
合作: ?庚大 (以下甲方)
(校以下乙方)
本合作契依培育法及其施行之定理。
甲方查合於教育格的生「生」,徵得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教育施境下,行教、()、行政、研活。
方同意有生各事之予成量,依培育相法令及甲方所定教育程施法之定理。(另附)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在程教、生、校行政等方面的、,可能提供其他助。
甲方若理研活及教在修,乙方教得先名加。
生於乙方教育期,如有未按定事教育、有乙方校、或其他不任情事等,仍法改善者,甲方同意,得止,生不得。
教育合作契期三年。甲方每一名生在乙方期半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合作契自署完成之日起生效。如有未事宜,由甲乙方商修 之。
甲方:庚大 乙方:
校:包家 ?校:
中民九十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