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育成中心合本
中文化大 ?(以下甲方)
立合人:理乙方申
? (以下乙方)
甲方新育成中心接受各,方同意立款如次:
第一、期:民? 年? 月? 日起至民? 年? 月? 日止。
第二、甲乙方提高效,得依乙方,於乙方一月甲方就下列事共同商定工作忘及程:
1.研究及服
2.技引及技
3.企管理
4.、企及技性知培育
5.公室事性服
6.企行宣
7.生作
第三、甲方同意提供公空五坪供乙方人付使用,公所之施由甲方依配建置之。
第四、甲方公共施得供乙方使用,但依甲方公共施管理定洽借之。
第五、甲方提供育中心禁安全施,乙方之秘密、技文件或材料等,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管理之。
第六、除公空及公共施外,乙方可提出申使用甲方其他空,甲方得制定收收取用。
第七、乙方接受甲方委生或作之品,乙方以成本。
第八、乙方於期接受甲方所生之品,於包上或品中明「中文化大新育成中心助作或」之字及中文化大新育成中心之。
第九、乙方於期所受之有形助或受益,得於期或後以利金或公司股份回甲方。回方式可利金付,或捐公司或金,或乙方行之股份甲方有先股,或甲方折抵股份。乙方回之目,必需入甲方校展基金用。回度由甲乙方商同意,於回以忘方式案理之。若有,得情再由指委之。
第十、乙方於期,遵守甲方「新育成中心、管理及考核法」之定,若有反情事,甲方得依法止合,乙方不得。
第十一、乙方若遭甲方止合,於甲方面通知之日起一月搬出甲方所在地,所回原。
第十二、乙方於期若利,企模成迅速,得申甲方提前止合。
第十三、期前三月,甲方面通知乙方最後一季方完成事。乙方若特殊事由,於後一月搬。但乙方得提出申展延一年,甲方推委同意後展延之。
第十四、因本合涉,方同意以北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十五、本合若有未事宜,得方同意後修定之,或依民法有之定理。
第十六、本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方各半。
立人:甲?方:中文化大
代表人:校
地?址:台北市明山路五十五
乙?方: ?
人: ?
地?址: ?
中民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