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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士班合

发布时间: 2007-01-02 04:55:53 作者: kind887

精密工程研士班合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甲方)及部工局共同委立高雄第一科技大(以下本校)工院械自化工程系所理精密工程研士班(以下本班)。
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以下乙方),本班公甄合格、且充分了解本班履行之,本班培程。在培期,甲乙方同意立下列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培期
一、本班培期自民95年2月起至97年1月止。
二、期仍以乙方通本班所定的分及文口之最後日期。
第二:培地
本班之培地以本校校及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
第三:培用
一、乙方加本班所需之培用(不含膳宿),由甲方乙方於培期之培用新台24元整,政府助新台20元整,乙方依本校工院士班收。
二、培用助期以第一第一,超前述期者,所有用悉由乙方自行全。
第四:服承
一、甲方承用七成以上本班生,故乙方仍有可能未用,未被用之生不得有;但未被用之生自然解除乙方之就履。
二、乙方於完成本班培且得本校之士位後,依甲方指派,安排乙方至甲方任,於到日起,於甲方服至少2年。
第五:任分
一、甲方依整展方向及需求,配合乙方意,於前行任位分作,乙方同意接受分果。乙方之任待遇比照或不低於甲方同等工初任待遇。
二、甲方保留聘乙方之利,乙方不得有;未甲方用之乙方第四之服承,免除第六之。
第六:
若遇下列情事之一生,乙方必件甲方其助之1.5倍金的金:
一、乙方於取得本班之士位後,聘但未至甲方公司服者。
二、乙方取得士位後聘至甲方公司服,未2年即自行或因反甲方工作遭甲方解雇者。
三、反本校所定者。
四、受有期徒刑宣告定者。
五、乙方所提供之名表容、及所附相料不符事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件生本班工作小定有影培成效之虞者。
第七:保密
一、乙方於培期所知之甲方密料及工作容,非甲方面同意及上相需要,於培期或止後,五年不以任何方式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甲方之密,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甲方之密或取得任何利。
二、如有反,甲方得不告止本合,乙方除需甲方已提供助金外,得就因此而受之失要求乙方。
第八:管法院?
於本合或因本合而引起之,方以信原解,同意如有之必要,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九:其他利
本合未事宜,甲乙方同意依「本校95年度春季班研士班招生章」及相法令定理,若有,以本合。
第十:保人
一、乙方具中民民身份保人一人作保,甲方得保人格。
二、保人保乙方履行本合之一切任,直至本合所有款失效始得解除之。乙方如有反本契任一款定(包括在及未所定或修正者),致生培而逾期未情事者,保人培之任。保人未履行全部清任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受制行,及制行用(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律)。
第十一:生效修
本合自甲方乙方之日起生效至本合提前中止或乙方修完成且依合服期止。惟本合的第七及第八不因合而失效。本合若有未事宜,方得另以面作成充定且方名或章後,本契之一部分。

第十二:合份
本合乙式四份,由甲、乙方、乙方保人、本校各乙份。

立合人
甲?方: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宋光夫
地?址:台南仁德德路71

乙?方:
身份字:
籍地址:
地址:

乙方保人:
? 身份字:
? 籍地址:
? 地址:
? :
? 服位:
? :
? 被保人:

中??民?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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