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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借住契

发布时间: 2007-01-02 05:06:06 作者: kind887

宿舍借住契
借住人 (以下甲方),向彰化新水小(以下乙方)借住校宿舍乙,特定本契,方定之件如下:
一、借住宿舍座落示如下:

基地座落房屋座落?
段地牌面 ?
埔和28埔新水村大新路一巷15

二、借住期:
自民 ?年 ?月 ?日起

三、借住期除甲方或其同居人未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或不正常使用致宿舍或其附著物外,其之修均由乙方。
乙方管理之需要,必要得查的物,甲方不得藉故推延或拒。查如有影安全或境生等乙方得予改善。
四、甲方遵守下列定:
(一)甲方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及使用借住宿舍。
(二)甲方保持公共所(如梯、走廊、通道、台、地下室等)之清。
(三)甲方不得聚、吸毒、妨害化、、收受或收物,亦不得存放禁、危等物品。
五、借住後,甲方有下列行之一者,乙方得止借住契,收回宿舍;甲方立即出,借住宿舍回原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
(一)借住之宿舍作非法使用,查者。
(二)借住宿舍全部租、部分分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借住宿舍改建、增建、搭建、改宿舍原或更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反本契定者。
(五)借住人及其共同居住之家有酗酒、、事、聚、吸毒、妨害化、、收受或收物或其他妨公共安全之不法情事,查明者。
六、借住宿舍返:
甲方死亡,其死亡籍之配偶或直系,自原借住人死亡日起三月以面向乙方提出申理借住宿舍返。
七、有、等之拆:
甲方如欲置有、等,其用、使用用及退等均由甲方自理;退借宿舍前,自行妥退、拆清用,乙方涉。
八、安置於借住期因公共安全或公共目的之需要,得止本契,借住人不得及求害。
九、本借住契未明定者用有法令定。
十、本契正本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一份,副本二份供乙方公上使用。

借住人:
民身分一:
地址:

代表人:





中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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