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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旅契

发布时间: 2007-01-02 05:06:41 作者: kind887

外()旅契
交通部光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八十九字第○九八○一函修正布

交通部光局93年11月5日字第0930030216函公告:增外旅定型化契本第28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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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 ?(本契期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回)
(旅客姓名)

(旅行社名)
?(以下甲方)

?(以下乙方)


第 一 :(外旅之意)
?本契所外旅,指到中民疆域以外其他家或地旅。
?赴中大旅行者,用本旅契之定。

第 二 :(用之及序)
?甲乙方於本旅之利,依本契款之定定之;本契中未定者,用中民有法令之定。
?附件、告亦本契之一部。

第 三 :(旅名及定旅地)
?一、旅地(家、城市或光):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止地、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餐、及其所附之服明):
?前得以所刊登之告、宣文件、行程表或明之明容代之,本契之一部分,如明供考或以外旅所提供之容者,其效。

第 四 :(集合及出地)
?甲方於民 年 月 日 分於__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出。甲方未到定地集合致未能出,亦未能中途加入旅者,甲方解除契,乙方得依第二十七之定,行使害求。

第 五 :(旅用)

?旅用共新台____________元,
?甲方依下列定付:
? 1.本契,甲方付新台____________元。
? 2.其款於出前三日或明清。
?除方同意增其他事於本契第三十六,乙方不得以任何名要求增加旅用。

第 六 :(怠於付旅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於自己之事由,怠於付旅用者,乙方得行解除契,收其已之金。如有其他害,得求。

第 七 :(旅客力)
?旅需甲方之行始能完成,而甲方不其行者,乙方得定相期限,催告甲方之。甲方逾期不其行者,乙方得止契,得求因契止而生之害。
?旅始後,乙方依前定止契,甲方得求乙方付用其送回原出地。於到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______%利息乙方。

第 八 :(交通之高或低)
?旅契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或前送人公布之票或高或低逾百分之十者,由甲方足或由乙方退。

第 九 :(旅用所涵之目)
?甲方依第五定之旅用,除方另有定以外,包括下列目:
? 1.代出手:乙方代理甲方理出所需之手及及其他。
? 2.交通:旅程所需各交通之用。
? 3.餐:旅程中所列由乙方安排之餐用。
? 4.住宿: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之用,如甲方需要人房,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所需差。
? 5.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用,包括交通、、入票。
? 6.接送:旅期、港口、站等旅之一切接送用。
? 7.行李:行李往返、港口、站等旅之一切接送用及行李接送人之小,行李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定理。
? 8.捐:各地服捐及餐宿捐。
? 9.服:及其他乙方甲方安排服人之酬 。

第 十 :(旅用所未涵目)
?第五之旅用,不包括下列目:
? 1.非本旅契所列行程之一切用。
? 2.甲方人用:如行李超重、料及酒、洗衣、、、私人交通、行程外陪同物之酬、自由活、人病、宜自行提供人服者(如旅客房服人)之小或回失物用及酬。
? 3.未列入旅程之、票及其他有用。
? 4.宜、司、之小。
? 5. 保: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之用。
? 6. 其他不於第九所列之支。
?前第二款、第四款宜之小,乙方於出前,明各光地小收取及略金。

第 十一 :(制投保保)
?乙方依主管之定理任保及履保。
?乙方如未依前定投保者,於生旅意外事故或不能履之情形,乙方以主管定最低投保金算其理金之三倍甲方。

第 十二:(旅最低人)
?本旅有 人以上加始成。如未前定人,乙方於定出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怠於通知致甲方受害者,乙方甲方害。
?乙方依前定解除契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契之旅用。
? 1.退甲方已交付之全部用,但乙方已代之或其他得予扣除。
? 2.徵得甲方同意,定另一旅契,依第一解除契返甲方之全部用,移作另之旅契之用全部或一部。

第 十三 :(代、洽)
?如定所能成行,乙方即甲方申照及依旅程所需之,代妥位及旅。乙方於定出七日前,或於行出明,甲方之照、、票、位、旅及其他必要事向甲方告,以面行程表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甲方得拒加旅解除契,乙方即退甲方所之所有用。
?乙方於定出日前,本契所列旅地之地城市、家或光之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他有旅注意事量提供甲方旅考。

第 十四 :(因旅行社失法成行)
?因可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活法成行,乙方於知悉旅活法成行者,即通知甲方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甲方依旅用之全部算之金;其已通知者,按通知到甲方,距出日期之短,依下列定算甲方之金。
? 1.通知於出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者,旅用百分之十。
? 2.通知於出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到者,旅用百分之二十。
? 3.通知於出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到者,旅用百分之三十。
? 4.通知於出日前一日到者,旅用百分之五十。
? 5.通知於出日以後到者,旅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明其所受害超前各款者,得就其害求。

第 十五 :(非因旅行社之失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於乙方之事由,致旅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活法成行即通知甲方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害,任。

第 十六 :(因手瑕疵法完成旅)
?旅行出後,因可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票或其他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者,乙方以自己之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地,其他合;法完成旅之情形,全部均存在,依相之件安排其他旅活代之;如次一旅地,安排甲方返。
?前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乙方退甲方未旅地部分之用,同之金。 ?
?因可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地政府逮捕、押或留置,乙方甲方以每日新台二元整算之金,迅速接洽救事宜,甲方安排返,其所需一切用,由乙方。

第 十七 :()
?乙方指派有之。
?甲方因乙方反前定,而遭受害者,得求乙方。
?甲方出旅,甲方理出入境手、交通、食宿、及其他完成旅所之往返全程服。

第 十八 :(照之保管及退)
?乙方代理甲方理出或旅手,妥慎保管甲方之各照,及申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等,乙方如有失或者,行,其致甲方受害者,甲方之失。
?甲方於旅期,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件,但基於理通境等手之必要,或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旅件,乙方及其受人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取回,乙方及其受人不得拒。

第 十九 :(旅客之更)
?甲方得於定出日______日前,其在本契上之利第三人,但乙方有正理由者,得予拒。
?前情形,所少之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求返,所增加之用,由承受本契之第三人,甲方於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日同第三人到乙方所理契承手。
?承受本契之第三人,甲乙方理承手完起,承甲方基於本契之一切利。

第 二十:(旅行社之更)
?乙方於出前非甲方面同意,不得本契其他旅行,否甲方得解除契,其受有害者,得求。
?甲方於出後始或被告知本契已其他旅行,乙方甲方全部百分之五之金,其受有害者,得求。

第 二十一 :(外旅行任)
?乙方委外旅行安排旅活,因外旅行有反本契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害,乙方自己之或不法行同一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法受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二 :(之代位)
?乙方於甲方所受害後,甲方其第三人之害求乙方,交付行使害求所需之相文件及。

第 二十三 :(旅容之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光及目等,依本契所等容理,甲方不得要求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用由甲方。除非有本契第二十八或第三十一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或理由更旅容,乙方未依本契所等理餐宿、交通旅程或目等事宜,甲方得求乙方差二倍之金。

第 二十四 :(因旅行社之失致旅客留外)
?因可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外,甲方於留期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用,由乙方全,乙方速依定旅程安排旅活或安排甲方返,甲方依旅用除以全部旅日乘以留日算之金。

第 二十五 :(延行程之害)
?因可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行程期,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用,由乙方。甲方得求依全部旅除以全部旅日乘以延行程日算之金。但延行程之日,以不超全部旅日限,延行程在五小以上未一日者,以一日算。

第 二十六 :(意置旅客於外)
?乙方於旅活始後,因故意或重大失,甲方置或留外不,甲方於被置或留期所支出本旅契所同等之食宿、返交通用或其他必要用,甲方全部旅用之五倍金。

第 二十七 :(出前旅客任意解除契)
?甲方於旅活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但交照用,依下列乙方:
? 1. 通知於旅活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者,旅用百分之十。
? 2. 通知於旅活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到者,旅用百分之二十。
? 3. 通知於旅活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到者,旅用百分之三十。
? 4. 通知於旅活始前一日到者,旅用百分之五十。
? 5. 通知於旅活始日或始後到或未通知不加者,旅用百分之一百。
? 前定作害算基之旅用,先扣除後算之。
?乙方如能明其所受害超第一之者,得就其害求。? ?

第 二十八 :(出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於方事人之事由,致本契之全部或一部法履行,得解除契之全部或一部,不害任。乙方已代之或履行本契已支付之全部必要用扣除後之款退甲方。但方於知悉旅活法成行即通知他方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害,任。
? 本契旅之安全利益,乙方依前解除契之一部後,有利於旅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之),如因此支出必要用,由甲方。

第 二十八 之一:(出前有客事由解除契)
?出前,本旅所前往旅地之一,有事足危害旅客生命、身、健康、安全之虞者,用前之定,得解除契。但解除之一方,按旅用百分之______他方(不得超百分之五)。

第 二十九 :(出後旅客任意止契)
?甲方於旅活始後中途退出旅活,不得要求乙方退旅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活後,可省或支付之用,退甲方。
?甲方於旅活始後,未能及加排定之旅目或未能及搭乘、、船等交通工具,自放其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或任何。

第 三十 :(止契後之回程安排)
?甲方於旅活始後,中途退出旅活,或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所需之行而止契者,甲方得求乙方付用其送回原出地。於到後,立即附加年利率____%利息乙方。
?乙方因前事由所受之害,得向甲方求。

第 三十一 :(旅途中行程、食宿、目之更)
?旅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於乙方之事由,致法依定之旅程、食宿或目等履行,本契旅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更旅程、目或更食宿、旅程,如因此超原定用,不得向甲方收醛?但因更致省支出,省部分退甲方。 甲方不同意前更旅程得止本契,求乙方付用其送回原出地。於到後,立即附加年利率____%利息乙方。

第 三十二 :(外物)
?及旅客之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品,於本契第三所列行程中先明,所物品有品不相或瑕疵,甲方得於受所物品後一月求乙方助理。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要求甲方代物品返。

第 三十三 :(任及)
?旅期,因不可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船、火、捷、等大工具所受害者,由各提供服之者直接甲方。但乙方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助甲方理。

第 三十四 :(助理)
?甲方在旅中生身或上之事故,乙方必要之助及理。
?前之事故,因非可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用,由甲方。但乙方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助甲方理。

第 三十五 :(信原)
?甲乙方以信原履行本契。乙方依旅行管理之定,委他旅行代招,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用,或以非直接招甲方加本旅,或以本契上非由乙方抗。

第 三十六 :(其他事)
?甲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

?一、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其姓名提供其他同旅客。

?二、

?三、

?前事,如有更本契其他款之定,除交通部光局核准,其定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人:

甲方:

砖 ?址:

身分字:

或:

乙方:(公司名):



??人:

砖 ?址:

或:

乙方委之旅行副署:(本契如合或甲旅行自行而旅客者,下列各免填)

公 司 名 :



??人:

砖 ?址:

或:

日期:中民 年 月 日(如未以交付金日日期)

地: ?(如未以甲方住所地地)







外旅定型化契及不得事 公布文:中民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交路八十八(一)字第O四一六四公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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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

(一)事人之姓名、名、及居住所(所)

旅客:

姓名:



住居所:

旅行:

公司名:

人姓名:



所:

(二)地及日期

地:

日期:

*如未地,以消者住所地地;如未日期,以交付定金日日期。

(三)旅地、城市或光、行程、起程、回程止之地及日期。
? *如未前容,以刊登告、宣文件、行程表或明之明等。

(四)行程中之交通、旅、餐、及其所附之服明。
? *如未前容,以刊登告、宣文件、行程表或明之明。

(五)旅之用及其包含、不包含之目

? 旅之全部用:新台______________元。
? 旅用包含及不包含之目如下:
? 1.包含目:代件之手或,交通、餐、住宿、用、接送、服、保。
? 2.不包含目:旅客之人用、宜、司、服人之小、人另行投保之保、旅契中明列自行程之用、其他非旅契所列行程之一切用。
? *前用,事人有特定者,其定。

(六)旅活法成行旅行者之通知及任
?因可旅行之事由,致旅活法成行者,旅行於知悉法成行,即通知旅客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旅客依旅用之全部算之金;其已通知者,按通知到旅客,距出日期之短,依左列定算其旅客之金。
? 1.通知於出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者,旅用百分之十。
? 2.通知於出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到者,旅用百分之二十。
? 3.通知於出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到者,旅用百分之三十。
? 4.通知於出日前一日到者,旅用百分之五十。
? 5.通知於出日以後到者,旅用百分之一百。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於旅行之事由,致旅活法成行者,旅行於知悉旅活法成行即通知旅客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害者,任。

(七)集合及出地

?旅客於民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出,旅客未到定地集合致未能出,亦未能中途加入旅者,旅客解除契,旅行得向旅客求害.

(八)出前旅客任意解除契及其任
?旅客於旅活始前得交照用後解除契,但旅行之失,其如下:
? 1.旅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者,旅用百分之十。
? 2.旅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解除契者,旅用百分之二十。
? 3.旅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期解除契者,旅用百分之三十。
? 4.旅始前一日解除契者,旅用百分之五十。
? 旅客於旅始日或始後解除契或未通知不加者,旅用百分之一百。

?*前二定作害算基之旅用,先扣除用後算之。

(九)出後法完成旅契所定旅行程之任
? 旅行出後,因可於旅行之事由,致旅客因、票或其他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者,旅行以自己之用安排旅客至次一旅地,其他合;法完成旅之情形,全部均存在,依相之件安排其他旅活代之;如次一旅地,安排旅客返。
? 前情形旅行未安排代替旅,旅行退旅客未旅地部分之用,同之金。
? 因可於旅行之事由,致旅客遭地政府逮捕押或留置,旅行旅客以每日新台二元整算之金,迅速接洽救事宜,旅客安排返,其所需一切用,由旅行。

(十)
? 旅行指派有之。
? 旅客因旅行反前定,致遭受害者,得求旅行。
? 旅客出旅,旅客理出入境手、交通、食宿、及其他完成旅所之往返全程服。

(十一)照之保管及返
旅行代理旅客理出或旅手,妥慎保管旅客之各照,及申照而持有旅客之印章、身分等,旅行如有失或者,行,其致旅客受害者,旅客之失。
旅客於旅期,自行保管其自有旅件,但基於理通境等手之必要,或旅行同意者,得交由旅行保管。
前旅件,旅行及其受人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旅客得取回,旅行及其受人不得拒。

(十二)旅行之
旅行於出前未旅客面同意,本契其他旅行者,旅客得解除契,其有害者,得求。
旅客於出後始或被告知本契已其他旅行,旅行旅客全部百分之五之金,其受有害者,得求。

(十三)旅容之更
旅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於旅行之事由,致法依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目等履行,旅之安全及利益,旅行得依需要,於徵得旅客三分之二同意後,更旅程、目或更食宿、旅程,如因此超原定用,由旅客。但因更致省支出,省部份退旅客。
除前情形外,旅行不得以任何名或理由更旅容,旅行未依旅契所定等理旅程、交通、食宿或目等事宜,旅客得求旅行差二倍之金。

(十四)失致旅客留外
因可於旅行之事由,致旅客留外,旅客於留期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用,由旅行全,旅行速依定旅程安排旅活,或安排旅客返,旅客依旅用除以全部旅日乘以留日算之金。

(十五)意置或留旅客
旅行於旅活始後,因故意或重大失,旅客置或留外不,旅客被置或留期所支出旅契所同等之食宿、返交通用或其他必要用,旅客全部旅用五倍之金。

(十六)旅行依主管之定旅客理任保及履保,明投保金及任金,如未明,依主管之定。
*如未依前定投保者,於生旅事故或不能履之情形,以主管定最低投保金算其理金之三倍作金。

(十七)旅客於旅活始後,中途退出旅活,不得要求旅行退旅用。但旅行因旅客退出旅活後,可省或支出之用,退旅客;旅行旅客安排後返回出地之住宿及交通。
? ?旅客於旅活始後,未能及加排定之旅目或未能及搭乘、、船等交通工具,自放其利,不得向旅行要求退或任何。
? ?第一住宿、交通用以及旅行旅客安排之用,由旅客。

(十八)事人之旅契款如本事定而消者更有利者,其定。



、不得事

(一)旅之行程、服、住宿、交通、格、餐等容不得「供考」或「以外旅提供者」或使用其他不定用之文字。

(二)旅行旅客所排除原刊登之告容。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止利及逾越主管定或核旅客之最高。

(四)事人一方得片面更之定。

(五)旅行除收取定之旅用外,以其他方式相或外加。

(六)除契另有定或旅客同意外,旅行安排物行程。

(七)旅行委由旅客代物品返之定。

(八)免除或旅行管理及旅契所履行之者。

(九)其他反信原、平等互惠原等不利於旅客之定。

(十)排除旅行履行助人所生任之定。




中 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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