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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服定型化契本(直式)

发布时间: 2007-01-02 05:06:53 作者: kind887

葬服定型化契本(直式)
○○○(以下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葬之服以及葬所需之各商品;
○○○(以下乙方)欲委甲方提供葬服以及向甲方附之商品,方遂本契以遵守:

第一契之的
一、本契之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目。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目,必要亦可增,甲方不得拒。甲方於乙方所指定葬服之求,配合按其乙方完成葬服。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定,法依乙方之火葬或土葬方式理,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契之
方同意本契之服或商品之格,如有增按附件所列目表所定之格算之。如另行,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外用。
第三服品之保
甲方保履行本契之人具有之技能、理敬精神。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之商品。
第四契之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止或解除本契全部或部分,但付甲方已完成服之酬,或已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用。
二、止甲方未提供之,甲方不得索取酬。但因所需之花、果或其他易腐之商品,如已且放置於堂或乙方所者,乙方依附件一之目表支付款。
三、前二之用,均不得逾越本契定之。
第五?乙方助事
乙方於甲方履行接服,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於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法履行接的服,乙方自行完成。如因非可於乙方,乙方得止或解除本契,但付甲方因接所生之交通人事用,交通人事用,不得超定格。
第六 日程或程序
方得於合後,共同定式之具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定後乙方不得故更,如更而其更增加外用,乙方自行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他用。
第七 疑之理
本契各款如有疑,依消者保法第十一第二定,有利於乙方之解。
第八?仲裁或合意管法院
?一、於本契或因本契生之一切,如方合意於前以仲裁方式解者,得由○○○仲裁。由方各一仲裁人,再由造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方得法院之定。
?二、方未以前方式解者,因本契生之,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第一管法院。
第八?未事宜之理
本契如有未事宜,依相法令、及平等互惠信用原公平解之。
立契人
甲 ?方:
代?表?人:
一:
住 ?址:

立契人
乙 ?方:
民身分一:
住 ?址:

中民年月日
※本例供考,者仍需依照具之事情形,向人士提出,或求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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