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主下社秩序重要的一,乃由以交易安全骨的「秩序」所支。在此一面的意底下,保全交易之安全,保交易所常用的技手段之信用性乃有其必要。、有券、度量衡及文印文等,皆今日交易所以用之重要的技手段。
期交往及交易之安全利,刑法乃就侵及此等技手段致侵害公共信用之行,分於第12章至第15章有造罪、造有券罪、造度量衡罪及造文印文罪,以制裁。此等犯罪,因均以此等技手段之造行中心,故亦被「造罪」。造罪之本,乃得解在依保各罪客之真正而保社交易之安全。
二、造罪
造罪,乃依保之公共信用,而求社上交易之安全,持秩序之安定。至其保法益,昔日曾之於侵害家法益之犯罪,而以家之高(行)本罪之保法益(a,如最判昭和22.12.17刑集1卷94);然而,最近乃,因侵害真正性之公共信用,乃侵害社法益之犯罪,同,亦含有保障家行之旨趣(b,木村、大(各,398)、藤(各,247));今日多有,侵害之公共信用,侵害社法益之犯罪(c,曾根(各,218))。
於後二之立,於解上有影。言之,若以公共信用本罪保法益者,外亦在保之列(日刑例,第149照);若兼及家行者,不包括外在(我刑例)。我刑法例未定造外罪,外有券而非(35院3291),故者咸,本罪之保法益,以公共信用之社法益主,而兼及家之行(甘,各上,274;蔡,各,434;,各,208)。
三、造有券罪:
造有券罪,乃依保有券之真正,而持交易秩序之安全。本,有券,有上利文之一.因此,法刑法(144)及日本刑法(204、209),乃有券之造含於造文罪中。另外,有值券,作今日社交易之手段,扮演其重要的功能,有有近於的性格。因此,德刑法,乃一定之有券,同,於於之罪章下理(第八章,151、152照)。日本近年之刑法草案,在系上,乃此犯罪置於造罪造文罪之中(照大,各,410)。在立法上,此等排,不但示有券具有文之本性,而且有券具有之似性。我行刑法制,在系上,即作此等排,堪妥步之立法。
造有券罪,旨在保障有券之真正性,造罪同,亦以公共信用其保法益。我行刑法,依有券之性,得分三:(1)公票、公司股票等一般有券;(2)票、印花票;(3)船票、火、票或其他往客票(甘,各上,296)。
四、造度量衡罪:
造度量衡罪,乃依保度量衡定程之真正,以持交易安全。度量衡社交易活之算工具,自有一定之,亦即「定程」,成定,始足以持交易安全。於意供行使之用而造、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行使者,影交易安全信用甚,自,以公共信用。
造度量衡罪,旨在保障度量衡「定程」之真正,以持公共之信用,故前二相同,亦以公共信用其保法益。
五、造文印文罪:
造文印文罪,乃依保文印文之真正,以持交往或交易之安全。文,在社生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不法律的利,即交易等社生活上之重要的事,一般均依文所者而表示或明其存在。因此,多於文寄予泛的信。
造文印文罪,上多行欺、侵占或背信之手段而犯罪有密切之,然保法益非法益,而是著重在文於社生活上所具之公共信性,藉以保文之公共信用,而求持社生活之安全。是,造文印文罪,亦以公共信用其保法益。
造文印文罪,如前所述,乃依保文之真正,以其公共信用。所「真正」,亦即造文罪上所欲保之象,究指文形式之真正,抑或文之真正,乃有所.此,上向有形式主主之立。「形式主」乃,文之真正,乃指文作成名之真正,亦即形式之真正。凡作限人,冒用他人名作成文者,即使其容上真,亦不影本罪之成立。例如,德、日本刑法。而「主」,文之真正,指文容之真正,亦即之真正。凡容不者,其有作限,名,亦成立本罪。例如,法刑法(大,各,420;曾根,各,222;前田,各,219;,各,234-235;甘,各上,322)。
形式主,著重在冒用作成名以行文之造的「有形造」;相的,主,著重在作人造文容之真的「形造」。文之公共信用,固然重在作成名形式上之真正,惟其容之真,亦不容忽。此,我行刑法乃折衷其,依形式主基,以有形造原,例外及於形造之(213-215)。同,於有形造,亦依主之精神,以其「足以生害於公或他人」限(210-212),始予以,若容真,有冒用名情事,既不足以生害於公或他人,即不予以(30上465)。是,我者咸,解我刑法之造文罪,以形式主之折衷解(,各,235;甘,各上,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