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药品管理法 学习体会

发布时间: 2007-01-09 23:20:54 作者: kind887


  笔者认为,将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放在同一条款的处罚是合理的,但同时药管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幅度的规定似乎有点欠妥,希有关部门的今后立法中加以修改,以适应“罚过相当”原则。
  以上分析仅仅是笔者的一己之见。不妥之处,望予以指正。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读书人网 >心得体会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