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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

发布时间: 2007-02-01 01:21:19 作者: kind887

内容预览:

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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