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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08-07-17 23:11:49 作者: kind887

宝鸡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05年,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3件。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9件。从申请人的情况看,公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2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1件。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的25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12件,不服行政许可的2件,不服行政不作为的3件,其他21件。从被申请人的情况看,不服乡镇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4件,不服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1件,不服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5件,其他13件。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公安33件,国土资源13件,劳动和社会保障4件,房管、人事各3件,物价2件,卫生、地震和公路管理各1件,其他2件。经审查,立案受理45件,占收到申请的71.4%;不予受理12件,占收到申请的19%;作其他处理6件,占收到申请的9.6%。经审理,维持24件,占受理案件的53.3%;撤销3件,占受理案件的6.7%;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14件,占受理案件的31.1%;作其他处理4件,占受理案件的8.9%。

2006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3件。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9件。从申请人的情况看,公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3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件。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的32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10件,不服行政许可的13件,不服行政不作为的3件,其他5件。从被申请人的情况看,不服县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3件,不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1件,不服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8件,其他11件。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公安26件,国土资源10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4件,交通5件,城市管理3件,房管、人事各2件,环境保护1件。经审查,立案受理59件,占收到申请的93.6%;不予受理4件,占收到申请的6.4%。经审理,维持27件,占受理案件的45.8%;撤销6件,占受理案件的10.2%;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21件,占受理案件的35.6%;责令履行1件,占受理案件的1.7%;作其他处理4件,占受理案件的6.7%。

2007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6件。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1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5件。从申请人的情况看,公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5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1件。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的21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4件,不服行政许可的3件,不服行政确权的4件,不服行政不作为的5件,其他29件。从被申请人的情况看,不服乡镇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件,不服县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2件,不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1件,不服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4件,其他16件。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公安19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9件,农林环资类8件(其中土地6件、环保1件、水利1件),工交商事类9件(其中工商1件、物价1件、交通7件),教科文卫类1件,其他10件(包括城市管理、人事、安全生产、民族宗教等类别)。经审查,立案受理51件,占收到申请的77.3%;不予受理6件,占收到申请的9%;告知2件,占收到申请的3%;作其他处理7件,占收到申请的10.7%。经审理,维持26件,占受理案件的51%;撤销4件,占受理案件的8%;变更2件,占受理案件的4%;撤回申请或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17件,占受理案件的33%;作其他处理1件,占受理案件的2%;当年未审结1件,占受理案件的2%。

从近三年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市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基本稳定。从2005年到2007年,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分别为63件、63件、66件,数量基本稳定。究其原因,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大力宣传,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了行政复议快捷便民、层级监督纠错能力强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特点,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大多会首选通过行政复议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行政复议的案源没有减少;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3COME文档频道纲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我市积极采取措施,狠抓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继续深化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所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也未出现大幅攀升。

(二)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面日趋广泛,但是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在数量上又相对集中。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逐渐扩大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人事、环保、交通、城建、规划、房管、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但是从各个类型案件数量所占比重看,主要集中在公安、国土资源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2005年至2007年所办理的案件中,公安78件,国土资源29件,劳动和社会保障37件,三者共占全部案件的75%。究其原因,以上三类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任务较重,且具体行政行为都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往往容易引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来寻求救济。

(三)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办理难度大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我们办理的国土资源类案件中,一宗待确权的土地来源往往追溯到解放前后,其历史跨度大,遗留问题时间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宗违法占地案件由于涉及重点工程,占地数量大、利益关系复杂,给案件办理增添了不小的难度。此外,城市管理、规划和工伤认定类案件,大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性强的法律、法规,办案难度也比较大。

(四)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多。近三年,在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最终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77件,占受理案件的49.7%。这说明,一方面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的案件逐渐增多。近三年,在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最终采取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52件,占受理案件的35.5%。究其原因,大多是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使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有了全面客观地认识,便于相互沟通和协商,最终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了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行政复议机关能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既化解了行政争议,又简化了案件审理程序,提高了行政复议效率,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复议目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行政复议案件总体数量少于行政诉讼、信访案件,但人均办案量大。2005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63件,行政诉讼案件81件,信访案件147件;2006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63件,行政诉讼案件73件,信访案件220件;2007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66件,行政诉讼案件74件,信访案件251件。另外,我们曾做过这样一个统计: 2005年至2007年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24件、24件、21件,专职办案人员3人,人均办案8件;同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共办理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9件、27件、25件,办案人员6人,人均办案5件。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均办案量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人均办案量之比为85。信访案件数量虽大,但除信访部门外,所涉单位均可能参与协调处理,办理人数多,且个案投入人力不尽相同,人均办案量没有可比度。

二、主要做法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我市积极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行政复议法》在我市的正确实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精神,及时下发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就法律的学习、宣传、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机构保障等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多年来,我们都始终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复议法》学习培训。一是在每年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中,均把《行政复议法》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聘请法学教授和具有多年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同志认真解析《行政复议法》,使大家对《行政复议法》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二是结合机构改革、人员岗位调整的实际,适时举办了5期行政复议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授课人员以案说法,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三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市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及时组织人员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专题培训。随后组织举办了2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培训班,对全市1000余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使大家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复议新制度、新规定,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市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复议工作人员3500多人次。

(二)完善办案文书,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制度。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一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已有示范文书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办案经验,结合实际,制发了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回执、申请或参加行政复议注意事项、行政复议答复注意事项、行政复议证据目录、行政复议证据登记表、行政复议证据收据、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谈话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案件审议笔录、申请处理审批表、案件办理审批表、决定审批表等十几种规范行政复议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文书。二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印发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领导在行政复议办案中的工作权限,着重从内部规范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办案人员的办案程序和办案行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案件分析研讨会进行论证。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都要由行政复议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受理,严格依法审理。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制定了《宝鸡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总体安排,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度都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活动。活动坚持以自查自纠为主,抽查为辅,查改结合的原则进行,对好的案卷进行展评,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存在问题的案卷,则指出不足,限期纠正。

(三)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坚持从细节入手,以周到、严谨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过程中,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对依法不予受理的申请,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宣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拟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前,及时向被申请人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以及撤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引导其自行撤销并及时纠正;对拒不撤销的,严格依法予以撤销。从而做到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自我纠错、依法行政的意识。同时积极落实便民原则,制定了《宝鸡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示意图》,并上网、上墙进行公示,方便了当事人了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建立了首问负责制、复议案件查阅制度等,为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了便利。

(四)尝试运用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早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就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新方式,在坚持 “书面审查”原则的同时,选择个别案情疑难、复杂,仅通过书面审查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尝试适用新方式进行操作。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类案件,由于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庞杂且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之中,办理该类行政复议案件,往往通过书面审查难以查清事实。对此,我们大胆尝试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通过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相互辩论,迅速查清了案情,及时解决了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我们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剖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事、依据和处罚幅度,指出双方的是与非,积极采取动员双方当事人和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等方式进行审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了切实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我市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一是在全省率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的同时,我们把行政复议案卷也作为评查的重要内容,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情况、办理程序、办案质量和案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一评查,并将评查的结果予以通报。二是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每年底,我们都按照省政府的安排,认真组织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全年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书面报告。三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统计报告。在每年7月、12月,我们能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半年、全年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在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后,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及时指导复议机关采取措施,切实予以改进。四是将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错案的单位,予以扣分。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同时,我们认真参加行政应诉活动,用行政应诉结果检验和反思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果。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认真对待行政应诉案件,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市建立了应诉规则和相关制度。截止目前,未发生因市政府行政复议把关不严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对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的案件,我们能结合行政诉讼,认真分析和反思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不足,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为此,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高度重视,结合机构改革,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1990年,我市在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法制科,编制3人;1995年,升格为副县级建制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8人;2001年,在机构改革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又升格为正县级机构,内设行政复议科等3个科室,行政编制 12人。各县区政府均将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科级建制,配备、调剂了专职或兼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也都明确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人员。截至目前,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配备专、兼行政复议工作人员200多名,行政复议机构和网络健全。在经费方面,市政府每年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划拨专项经费3万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也均能保证正常的行政复议开支,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以来,通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努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学习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我们一直把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放在首位,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岗位人员流动频繁,行政复议工作经常面临“新兵上阵”,行政复议法学习培训的频次需进一步加大,培训方式需要继续加以改进。

(二)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持续。《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相关媒体都结合新的法律、法规的施行,进行了大量的阶段性地宣传和报道工作,同时,结合“法制宣传日”、“法律进社区”等活动,进行了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但是,从实践来看,社会公众还对行政复议不十分清楚,一些群众不知道行政复议不收费等便民原则,一些群众对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下级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怀疑态度,等等,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宣传工作认真加以解决。

(三)部分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从历年统计的案件情况分析,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个别县区和部门甚至一年未办理1起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原因在于有些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对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还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致使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的行政争议仍游离于行政复议的渠道之外;个别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和行政复议人员对复议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认识不足, 怕当或不愿当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行政复议案件简单机械地予以维持。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也给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来带了不利影响。

(四)行政复议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较为丰富的行政复议工作经验,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专业毕业的不多,且受经费、工作任务所限,参加系统培训的机会较少,再加上基层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流动频繁,开展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五)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监察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机制还未有效建立。一是行政复议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沟通渠道不畅,部分县区政府对信访事项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甄别不清,有的甚至以信访形式代替行政复议。二是行政复3COME文档频道议机构与监察机关沟通渠道不畅,导致“处理事”和“处理人”没有有机结合,弱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三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前置复议的案件诉讼后在操作上的衔接等具体问题,有待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

(六)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基本上仍为县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市级部门除垂管部门外,单设法制科室的寥寥无几。加之各单位对法制科室和业务科室的重视程度不一,以致有的单位复议机构形同虚设,复议工作人员力量薄弱,工作疲于应付。

四、改进意见

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工作的长足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力度。在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一度的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备案制度,对于新调整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备案。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人员申报情况,适时开展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可以针对某个领域或某个系统,加大培训的频次,使培训更具专业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建议上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继续发挥“权威宣传”的良好社会效应,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采取法制宣传与个案教育相结合、媒体宣传与舆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的认知度,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强化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培训和考核,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纳入对其政绩考核体系;把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知程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使各级领导做到“一熟悉”、“两重视”,即熟悉行政复议制度,重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视处理本单位被申请复议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领导带头审理复议案件制度,增强领导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感性认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观念,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纠纷解决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深入开展行政复议理论研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施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工作。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多召开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座谈会,多层面、广范围交流工作经验,针对行政复议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研究,切实指导行政复议工作实践,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部门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同信访、监察部门的沟通,做到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指导意见,以便更好、更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

(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突出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地位。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尽力出台行政复议办案补贴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行政复议人员、经费、办案设备、交通工具等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在干部任用政策上适当予以倾斜,以便调整和充实行政复议队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中来,真正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复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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