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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工程招标合同

发布时间: 2014-08-31 11:15:23 作者: rapoo

农贸市场工程招标合同

这是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农贸市场工程招标合同,仅供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 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全称): 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城区农贸市场

  工程地点: 贾汪区泉城新区泓福路北侧、桃源路东侧、新桥村南侧

  工程内容: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对应施工图全部内容

  资金来源: 区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12月16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13年9月6日(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6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仟伍佰肆拾捌万零陆佰元整

  ¥: 1548.06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北竞贤协议书

  2敝斜晖ㄖ书

  3蓖侗晔榧捌涓郊

  4北竞贤专用条款

  5北竞贤通用条款

  6北曜肌⒐娣都坝泄丶际跷募

  7蓖贾

  8惫こ塘壳宓

  9惫こ瘫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和养护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贾汪区贾汪镇人民政府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执行国家标准合同文本,通用条款如与专用条款不一致,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合同价款(大写): 壹仟伍佰肆拾捌万零陆佰元整

  ¥: 1548.06万元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确定。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并计入总报价,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经批准的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确定。

  (4)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五提供上周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完成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20%,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年拨付至结算审计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三年拨付经审计的决算额(贾汪区审计局审计结果)扣除已拨部分的余额(不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27.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28.1至28.5款执行

  八、工程变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文件予以变更。变更文件中须明确原设计品种、规格、做法等、变更后品种、规格、做法及工艺、材料名称效果等,标注要清晰。所有变更均须具备完善签证手续,并提前报请区政府批准,且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按发包人实际需求量提供,并提供电子版一套。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中间验收工程由承包人完工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接到验收报告后十五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3.竣工结算:按通用条款第32、33条执行。

  34. 质量保修

  保修办法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至42条及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zt/zbht/Index.html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向 徐州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转包。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暂无,如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39.1至39.4款的相关规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40.1、40.3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40.4、40.5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47、补充条款

  (1)承包人提供材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规定视为不合格材料,由承包人运出现场,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及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的增加或减少费用经核实后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支付的条款约定支付。

  (3)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影响施工的地下不明障碍物,如旧建筑物基础、古墓、地下河等的时候,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相关规定执行;当基坑施工遇到软弱地基需要特殊处理或者基坑施工需要采取专项降水、排水方案、基坑支护方案以及为保证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而采取维护方案时,承包人应提前7天上报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费用按照专用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执行。

  (4)施工中应发包人要求,按设计图纸及要求(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其发生的工程量经监理、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根据实际发生设计图纸及要求以外的工程量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相关条款进行结算。

  (5)承包人不得虚报工程量和结算。

  (6)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施工期间各种会议的,每次扣款500元,迟到的每次扣款300元。

  (7)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擅自修改施工图纸,偷工减料,材质代换等问题,除限期整改外,还需按该分项工程以及上下关联工序总造价的三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因此影响总体工程验收,则承包人须承担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

  (8)承包人发生2000元以下2次、4000元以上(含4000元)1次无效签证视为故意行为,发包人可视情况实施经济处罚且不予结算无效签证及与签证有关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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