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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定买卖契约书

发布时间: 2014-09-28 09:06:42 作者: yuan


  立契约书人买方x x x(以下简称甲方)卖方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房屋预定买卖事宜,双方协议订立本契约,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地坐落:xx等x号土地上,x形式x楼房屋约xx平方米(含阳台、公共设施在内,以土地局核定的图样为准),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丈量结果为依据。

  第二条 本约房屋预定买卖金额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包括房屋造价以及施工用料说明所列各项在内)。

  第三条 付款办法

  一、自备款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 第一期签约金: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于签约时交付(包括订金在内,不另立据)。 第二期款:人民币x 万 x仟x佰元整x仟x佰元整,于开工时交付。 第三期款:人民币x 万x仟x佰元整, 于地下层基础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四期款:人民币x 万x仟x佰元整,于第壹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五期款:人民币x 万x仟x佰元整,于第贰结楼构完成时交付。 第六 期款:人民币x 万x仟x佰元整,于第参结楼构完成时交付。 第七期款:人民币x 万x 仟x佰元整,于第肆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二、贷款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 如无需贷款的,应依下列期限按时交付。

  (一) 外饰完成时交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

  (二) 使用许可证时交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

  (三)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交屋日期三天内将尾款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及其他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全部付清后乙方应将本约房屋交付予甲方。

  第四条 前条第二项如办理贷款时,应依另立的代办贷款委托书的约定办理。

  第五条 前条第二项贷款,甲方应自使用许可证领到日起至贷款领到日止支付银行放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乙方。

  第六条 本约房屋的施工标准,按建筑管理机关核准的建筑图说及本约所附施工说明办理,不得有省工减料现象发生,甲方对于内部装设变更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所需工料费用另行计算。

  第七条 乙方应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x x x工作天内完工,如有逾期,乙方愿每逾一日给付甲方人民币x x 元以作逾期罚款金,但如因天灾人祸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故发生,或因甲方变更设计,或甲方延迟交款所致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关于楼下空地及楼顶阳台使用权属范围如下:

  1 楼下空地除公共通行的楼梯、通道、畸零地、分割地外均属底层所有人保管使用。

  2 四楼屋顶阳台除公共设施外,归顶楼所有人保管使用。

  第九条 楼梯、通道、及巷道均系公共通行,任何一层住户均不得放置影响通行的物品以利通行。

  第十条 本约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各项产权凭证由乙方负责提供,于房屋完工时,交由乙方特约的代书统一办理,登记所需的房屋契税、监证费、登记费、复丈费、印花税、代理费等,按通知期限内由甲方负担并交付予乙方。

  第十一条 若因使用道路,政府课征有关道路的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临时税捐时,均由甲方按所占的持分土地面积分担。

  第十二条 本约房屋所需缴纳的房屋税,自本工程完工水电接通之日起,其税单不论开具甲方或乙方名义,皆应归甲方负担缴纳。

  第十三条 本约乙方已向土地局领得建造许可证,并依计划施工,而甲方未及时列为起造人时,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所需契税,则依法由甲方负担,但若经列为起造人,甲方不得要求变更起造人名义,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约甲方应付乙方的各期价款应于接到通知书五日内给付现款,倘逾十五日仍未缴付的,即视同自愿放弃权利,本约即行作废,所缴价款俟甲方自行另召新订户以一个月为限,逾一个月则乙方可没收甲方所缴的全部价款,以及已完成的房屋,甲方均无异议。逾期损失计算标准,自逾期缴款日起至另召新订户之日止每逾一日以人民币伍佰元计算。此外,若甲方以支票支付应付的款项,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本约房屋移交甲方接管后,乙方负责保留一年(门窗、玻璃、水电配件或非因施工不良导致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甲方应凭乙方所给迁入证明及本契约书始得迁入,并取得迁入证明前必须缴清各期款顶、各项税费以及代书费。


  第十七条 本约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监造施工,甲方不得因其他原因中止或片面解除本约,乙方为工程的进行及施工的监造,均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若有本约所未规定事项,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方式,依照一般工程惯例处理。

  第十八条 本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委建人甲方:

  住 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立契约书承建人乙方:

  住 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监造人:

  负责人:

  x x x x年x月x日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塑钢销售合同范本

  承包方:**

  包保方:**公司

  为充分调动**塑钢厂全体职工的自主性、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塑钢厂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经三方协商特制定如下责任承包协议:

  第一条:承(发)包对象及经营范围

  1、承包方 在职权范围内对塑钢厂进行责任承包。塑钢厂位于**院内。有相关厂房、设备等生产所需条件。

  2、承(发)包内容:

  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安装任务。

  ②、积极对外承搅生产安装任务。

  第二条:承包期限及经营指标。

  1、承包期为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承包期为15个月。

  2、经营指标:

  ① 、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安装任务。公司工程等内部使用塑钢门窗的按155元/平米结算(含安装量)。

  ② 、对外承揽生产安装业务的,按实际价格核算。

  ③ 、制作、安装合格率100%。

  第三条:工资奖惩及考核

  1、 塑钢厂现定员14人,月工资14300元。全体人员的工资在承包期内由发包方负担50%,即7150元/月,剩余部分由发包方按生产安装9元/平米结算给承包方。用于工资补差、生活补帖及管理费用等费用开支。

  2、 承包人的工资经双方协商确定为XX元/月。

  3、 塑钢厂利用剩余的生产能力,对外承揽加工安装业务的,如流动资金由塑钢厂自筹,毛利(即收入减去业务成本、业务税金及营业费用后的余额)实行二、八分成。即总公司20%,塑钢厂80%;如流动资金由总公司垫付,毛利三、七分成,即塑钢厂30%,总公司70%。塑钢厂分得的毛利,可用于奖金发放,生活补贴等。

  4、 塑钢厂员工承担公司的零星任务的按零工或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承包条件:

  1、塑钢厂配备必要的生产管理人员,共十四人(附花名表工资标准)。

  主承包人(兼厂长) 1人

  技术负责人 1人

  保管员 1人

  厨师 1人

  生产人员 10人

  2、**以塑钢厂现有厂房、设备等供其使用。承包人有义务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附设备、设施清单)。

  3、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有经营权和人员调配权。

  第五条、风险抵押条件:

  1、协议生效时,承包方交纳风险金抵押2万元;

  2、承包期满后,按协议条款考核,余额退回。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负责协调材料供应部门按计划,保质、保量将材料供应到厂;

  2、负责指导承包方开展生产和内部管理工作;

  3、负责对塑钢厂的生产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配合承包方开展对外的协调工作;

  5、负责给承包人管理创造条件,以确保政令畅通;

  7、负责按时发放工资、结算业务款。

  (二)、承包方责任:

  1、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按时完成公司的生产任务。

  3、负责组织生产。

  4、负责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质保量;

  第七条、其它:

  1、承包人要积极与公司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工作,要想办法降低生产成本;

  2、公司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作;

  3、本协议一式五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包保方三份。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4、履约过程中出现异议,三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 承包方: 包保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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