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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如夏花 青春无悔记得在我踏上检察工作生涯的第一天,父亲一脸庄重地对我说:“人活着就要有点追求,这是一个人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当时年轻气盛的我颇不以为然。那时的我刚走出学校门,就像挣脱牢笼的鸟儿一样欣喜、自由、狂妄,那时的我幼稚单纯,完全无法理解父亲说这句话的良苦用心,更无法预知自己将担负起多大的社会责任。带着懵懂,也怀着理想和憧憬,我被分配在打击犯罪工作的最前沿----公诉工作。在一般人眼里,在威严的国徽下,在法庭的滔滔雄辩中,在对犯罪分子义正言辞的诘问声里,检察官,是个多么神圣
而又伟大的职业。
从事检察工作14年来,我办理过400多件各类刑事案件。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工作经验的累积,在接触了这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及与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交锋的实践中,我也完成了人生角色的转换,从一个青涩的初生牛犊逐渐成长成一个能够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这段成长的历程凝聚着党和人民对我的培养,也凝聚着我对检察工作的热爱。在办理案件中,我尤其关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方面维护法律的公正,严格准确打击犯罪,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一方面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注意收集罪轻证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依法给予认定,给予从轻或则减轻处罚;此外我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我办理的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在提审讯问时,我都会多一个环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法制教育和社会教育,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决心。我的职业赋予了我神圣的使命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每当我看到这些稚嫩的脸庞,都从心底自然而然的生出对他们的教化责任,母性的本能也情不自禁的让我对他们生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
下面介绍两个我办理的案件,案件一:
2008年6月至2011年1月以来,在**县**镇、**市北城等地先后发生了4起盗窃案件,现金及物资价值共计18532元。经在现场提取的指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了暂住在**市高新区长春小区的郑某某。郑落网后,拒不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面对在发案现场提取的郑本人的指纹,郑某仍然顽固对抗,整个侦查环节始终“零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在接受办理此案后,审查发现该案的定案证据,除了有现场提取的被告人指纹、被害人陈述以外,没有其它证据来进行印证。而侵财类的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而本案中被盗物品的价值,仅凭被害人一人陈述。真实性,缺乏必要证据来印证,还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标准。一方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例出了详细的退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对失主被盗物品的来源深查,排除物品是否真实存在;同时,购买的商品一律要提供发票证明,不能提供发票的,要收集其它能够证实其存在的证据;被盗的大额现金要调取证人证言及相关的记录或凭证;被告人有无固定职业,平时的表现也应当提供。做足证据补强工作,多个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互相补充、互相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方面,加强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对被告人进行政策宣讲,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顽固对抗。另一方面,我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弱点。通过调查走访,得知郑某是一个孝子,在法庭审理阶段,我适时进行亲情攻势,当发表公诉意见谈到了郑某患病的母亲,一定不希望因为自已身患重病,而看着儿子走向犯罪之路,也更不希望看到自已的儿子因犯了错误而执迷不悔时,郑某当庭流下了悔恨了泪水,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要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其老母亲。我们也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情节,给予依法给予认定从轻判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郑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郑某未提出上诉。此零口供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深切的感受到身上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的神圣和光荣。
案件二:
2012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陈某、程某某等人把**县**镇女青年张某叫到餐吃饭,被告人陈某某提议:晚上都陪张某喝酒,将其灌醉后奸淫。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见张某已醉,即将张某带到**县城区登记两个房间,将张某单独安置一间后,陈某某、丁某某、程某某、陈某等人先后进入张某房间,陈某某、丁某某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张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同年6月7日和6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和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 该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丁某某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等刑期。当我接收到法院送来的判决书后,认真审查判决事实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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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发现此案有遗漏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未给予认定。 于是我调阅审查报告,出庭笔录,量刑建议,注意到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对被告人丁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以及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作了充分阐述并提出了量刑意见,但法院在判决时仅认定丁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对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我迅速起草汇报案件材料,提请科室研究,及起草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文书,向检委会汇报。最后经院检委会研究并提请**市院公诉处同意决定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撤销湖北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量刑部分的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此案的成功抗诉,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的问题实施了法律监督。接到中院判决书时,我的心是何等的激动,何等的喜悦!该案也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13年度全省优秀抗诉案件。在日后的成长中、我慢慢体会到了自己手中这份工作的重要与伟大,这份工作带给我的感动,让我体会到正义与温馨,让我感到无比自豪。我庆幸自己有这样的职业,能够在这样平凡且神圣的岗位上为维护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今天,我终于明白了父亲当时那句话的真正含义。是的,人活着就是要有追求。我的追求不在于我有一份稳定体面的职业,而是能够在这个职业的背后,在这个神圣的岗位上奉献我的绵薄之力,为了百姓的安居乐业,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的工作普普通通,犹如满天繁星中的一颗。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没有声名显赫的功勋,犹如沧海一粟、默默闪烁,静静流淌,但在每个万家祥和的夜晚里面,都有我的一份努力,因为我的这份职业,让我的生命如夏花般绚烂多彩,我愿像搏击长空的雄鹰,在万里苍穹里尽展双翅。 最后请让我引用爱因斯坦的一句名言结束我的感想,那就是“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当人向生命的旅途匆匆迈进的时候,我们都会扪心自问:“我将拥有一个怎样的人生怎样的梦?”而我的人生我的梦是做一名人民的检察官!这看似普通的,平凡的,并不起眼的,却又是神圣的伟大的光荣的,是我必生的追求,青春无悔!读书人网将定期的对本页面进行更新,希望大家继续支持读书人网(http://www.reader8.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