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海关对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是货物在进口或出口时必经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报关只能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经海关审核批准的报关员进行。向海关注册登记是企业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定义及分类
(一)报关的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的过程。它包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审核、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二)报关企业的定义
报关企业是指已完成在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资格的境内法人。
(三)报关企业的分类
目前,海关把报关企业分为自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三种类型。
1.自理报关企业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仅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报关企业。这类企业均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专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三资企业等。
2.专业报关企业(俗称报关行)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专业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3.代理报关企业
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兼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已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二、报关注册登记的管理规定
(一)报关注册登记的定义
报关注册登记又称海关注册登记,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准,准予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
1.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即专业报关企业(报关行)。
2.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企业,即代理报关企业,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
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各类经国家批准的对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等。
上述三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这些企业如需要进出口货物时,应根据海关报关管理的规定,委托相应的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三)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1.向海关提出办理报关注册的申请
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件)。
2.海关审查企业的资格条件
海关审查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企业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等。
3.海关对审查合格者颁发证书
对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企业分别颁发《自理(专业、代理)报关(单位)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并给予海关证明登记企业编号(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它由10位数字(或字母)组成。
三、异地报关备案
(一)异地报关备案的定义
已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为取得在其他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而在有关海关办理报关备案的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规定。异地报关备案一般只适用自理报关企业,如三资企业。
(二)异地报关备案的程序
1.向报关注册地海关递交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
只有自理报关企业,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递交下列文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银行的资信证明、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审核
在《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正本“备案情况”栏内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与企业递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制作“关封”。
3.异地备案地海关审核并颁发证书
经审核确认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后,向申请企业签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此,申请企业即可在异地备案地海关辖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企业的年审
(一)报关企业年审的定义
报关企业年审指报关企业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海关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海关对其报关资料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条件的海关管理规定。
(二)海关对报关企业年审的时间
从1998年开始,所有各类报关企业的年审时间统一在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进行。
(三)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年审的程序
1.提交“年审报告书”和相关资料。报关企业向报关注册地海关提出年审申请,提交年审报告书、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关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2.海关审核并签发年审意见。 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年审资料,符合年审要求的,在企业“年审报告书”上批注审核意见,并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年审栏上批注是否通过年审并加盖印章。
五、报关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办理海关变更登记手续的程序
1.报关企业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批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报关企业在办理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到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海关对报关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4.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登记手续的报关企业,在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原报关注册地海关核准,到异地报关备案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报关企业的注销登记
报关企业在解散、破产或经营期限到期时,应持原批准成立的上级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原报关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报关注册地海关收回并注销原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书”。如果企业在提出注销报关登记申请后,拥有海关监管货物并在海关的监管期限内的,应先行办理纳税事宜,解除海关监管。办理了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通知备案地海关注销异地报关备案。
第二节 海关对各类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条件
1.符合海关规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专业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关行为规则
1.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协助海关提供委托人及报关税等有关文字记录资料。
3.不得出借其名义,受其他人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申报进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报关单据、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三)法律责任
1.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发生走私、偷逃税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报关资格。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主管人员及发生违法行为的报关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报关工作。
2.如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3.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2)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5)违反海关规定,有变更未经核准,停业未经备案,出借其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报关纳税,未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未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等情事的。
二、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申办注册登记的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外经贸部和交通部)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代理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一级海关商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2.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3.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5.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应按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三)法律责任
1.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
(2)对报关员管理不力,多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6)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册或报关营业记录,或账册及报关营业记录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2.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的,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缴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申办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必备条件的;
(2)有上述1款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有走私行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3.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缴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
4.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除按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三、海关对自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地海关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2.只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3.要按海关规定聘用合格的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单证,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责。
4.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真实、完整地记录进出口经营活动,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保留各种进出口的单证、票据、函电等文件资料。
5.积极协助、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情事的调查或稽查。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缴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报关企业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上述1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行为规范
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过程中,除了要遵循进出口货物报关的行为规范外,还应遵守下列规范:
1.报关企业应在海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报关活动。其中,专业报关企业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情况特殊的,报关企业经所在地海关取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办理异地报关业务。
2.除特殊情况外,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企业、单位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4.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5.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6.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7.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8.报关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第三节 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
一、报关员的资格考试
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海关总署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只有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成为报关员。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1.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高中毕业或中等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报名手续
1.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1)学历或毕业证明;
(2)身份证;
(3)个人免冠照片(小二寸)二张;
(4)报关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2.海关经办人员审核上述证件符合报名条件的,将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试卷 费,并颁发准考证。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海关对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它是可以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二、报关员的注册与年审
(一)注册
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应持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出具的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报关员的申请。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海关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用工劳动合同(或)证明申请注册人为该企业正式职工的文件;
4.身份证;
5.免冠照片(大一寸)二张。
(二)年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主要是考核报关员在办理报关纳税等通关过程中是否遵守报关管理及海关法规以及业务水平,以便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报关员的权利
1.根据海关规定,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
2.根据海关及有关规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海关申请复议,以至向法院起诉;
3.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海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4.有权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5.有权举报报关活动中的违规走私行为。
(二)报关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
2.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海关罚款和销案手续;
5.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7.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8.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四、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并受到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并要求报关员重新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1.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
2.非法代他人报关的,或超越本企业的报关业务范围报关的;
3.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4.持无效报关证件报关,转借、涂改、盗用报关证件的;
5.未经企业授权自行招揽报关业务的;
6.不履行报关员义务的;
7.向海关人员行贿或败坏海关声誉的;
8.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五、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规范
报关员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1.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2.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5.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按时参加报关员年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