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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一章复习指导

发布时间: 2008-11-02 16:00:47 作者: yanghongdan99

第一章 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海关的起源及其设置,中国海关管理的性质、任务与权力,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等知识的介绍,要求对海关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海关概述

一、海关及其设置(一般了解)

二、中国海关管理的性质、任务与权力(一般掌握)

三、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一般掌握)

第二节 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及通关程序(重点掌握)

二、海关监管的依据(重点掌握)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管理(重点掌握)

四、我国报关制度简介(一般了解)

第一节 海关概述

一、海关及其设置

(一)海关的产生

1.海关(customhouse)的概念

海关是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的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简言之,海关是依法执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2.海关的产生

海关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比较完备,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管理进出境人员与货物的关卡机构便开始建立。我国海关产生于西周。

(1)最初各国设关的目的:出于军事和国防需要,征收税费。

(2)资本主义初期,海关成了各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的工具,通过征收高额关税,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

(3)目前海关管理的主要作用转向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海关的设置

1.在世界范围内

海关一般设在沿海一带,内陆国家则设在陆路边境线上,沿海国家也常在内地特别是在首都和大城市设立海关。

2.新中国海关的设置

(1)从1949年6月开始,在周恩来总理直接领导,孔原、姚依林、朱剑白等同志的筹备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

(2)50~70年代,我国海关以沿海省市及一些边界为布设重点,内陆省区不设海关。

(3)根据1987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凡有外贸业务活动,有国际航空、国际联运、国际邮包邮件交换业务的内地都设立海关。

3.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设立海关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依据《海关法》,我国在下列地方设立海关机构:

(1)对外开放港口、口岸和进出口业务集中的地点;

(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

(3)边境地区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人员进出的地点;

(4)国际航空港;

(5)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6)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

海关机构的设立、撤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决定。

(三)中国现行的海关组织机构

1.1949年10月25日中国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1953年与对外贸易管理总局合并,归对外贸易部领导。

3.1960年又改为外贸部的职能司──海关管理局领导。

4.1980年,全国海关建制重新收归中央,恢复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

中国海关组织机构经过多次变更与调整,目前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形成了以海关总署为最高领导机构,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垂直领导体制。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

二、中国海关管理的性质、任务与权力

(一)中国海关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的性质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1.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即海关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境活动中行使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海关的权力授自国家。

2.海关实施监管的范围是进出境活动,即海关的监管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上述货物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二)中国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海关的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四项基本任务)。

1.监督管理

海关监督管理的对象分为三部分:

(1)对货物的监管;

(2)对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

(3)对运输工具的监管。

2.征收税费

对进出口货物及进出口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征收关税及代政府其他部门在货物进出口环节征收国内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监管手续费等。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世界各国海关普遍承担的一项职责,也是中国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执行缉私任务。海关是法律规定有权查私并处理走私案件的机关。

4.编制海关统计

以数字形式反映一国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的情况。列入中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范围有两大类:

(1)实际出入境的对外贸易货物;

(2)对中国物资储备增减有直接影响的进出境物品。

(三)中国海关的权力

1.海关的权力范围

在被指定的范围内执行监管活动。这个范围主要指各国的关境(我国的国境大于关境)。

2.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

(1)许可审批权

许可审批权包括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审批,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审批等。

(2)税费征收及减免权

海头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如保税区)、特定企业(如三资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

(3)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a.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b.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c.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d.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是否有违法行为。

e.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f.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应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g.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报关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h.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

i.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j.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k.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l.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6)其他行政处理权

a.行政命令权,比如对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

b.行政奖励权,即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力。

c.行政裁定权,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除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是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

三、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

(一)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

1.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海关合作理事会又称关税合作理事会,它是一个国际政府间的海关组织,是世界上唯一的研究海关问题的国际组织,于1953年1月26日在布鲁塞尔正式成立。我国海关于1983年7月18日正式加入该组织。

2.gatt—wto(1995.1.1)

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订,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其宗旨是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障碍,取消歧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促进各国生产;扩大国际交换,创造就业机会;保证实际收入,增加有效需求。

3.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欧洲联盟(欧盟)(european union)是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地区关税同盟,正式成立于1958年1月1日,现有成员国15个。

关税同盟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内部关税,实行统一对外的共同税制;

(2)实行差别税率;

(3)各种非关税措施。

4.其他关税组织(区域性的关税合作组织)

(1)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

(2)西非经济共同体

(3)阿拉伯共同市场

(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1.美国海关(海关总署)

美国海关是国家边境事务的首要管理机关,联邦政府财政部管辖下的征税和执行机关,总署设在华盛顿。

其主要职能是:

(1)确定和征收关税;

(2)查禁和扣留违禁品;

(3)办理人员、货物、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境手续;

(4)侦察和逮捕逃避法律与有关法规的责任者;

(5)管理航行法;

(6)执行和贯彻美国制定的版权、专利与商标法。

2.英国海关(关税及消费局)

英国海关是英国两大征税部门之一。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和征收巨额消费税,负责编制对外贸易统计,执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等非税收任务。

3.日本海关(海关局)

日本海关是大藏省的下属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分为9个区域,设有东京、横滨、神户、大阪、名古屋、门司、长崎、函馆、冲绳9个海关。

日本海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关税、吨税和特别吨税(大吨位船舶上的互惠税)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调研、起草关税的法令规章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税协定;管理对进出口货物、船舶、飞行进行监视的业务;检查、取消和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手续;征收进口税等。

4.加拿大海关(国税部)

国税部下设关税司、消费税司和所得税司三个司。

其主要任务是:征收关税;负责对进出境货物与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执行加拿大政府的有关贸易政策,负责查缉走私活动。

第二节 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及通关程序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

《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为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关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到出境止,应当接受中国海关监督。

中国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与运输工具的监管制度,有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稽查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1.申报制度

申报(declaration)是指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呈交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

海关以法律的形式对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的申报,包括申报的单证、申报的时间、申报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即构成了申报制度。

2.查验制度

查验(inspection)是指以已经审核的法定申报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有关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进行实际的检查,不仅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更重要的是检查单证与货是否相符。

3.放行制度

放行(release)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查验后,在有关的单证上签章放行,以示海关监管的结束。

4.后续稽查

后续稽查是于1994年在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的一项后续管理制度,具体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账册、凭证、报表等资料以及货物产品、商品等相关的进出口货物实行稽查,以审核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无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确定其进出口活动合法性的一项有力举措,其目的是通过稽查工作发现、打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其提高自管能力,以期使监管更科学,通关更便捷。

(二) 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程序

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是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即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二、海关监管的依据

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的依据。

(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2.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经营者进出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它具有四层含义;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货物;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审核无误后,凭以放行货物。

(二)受管制货物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安全、卫生,进出口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进行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知单》或《出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2.动植物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3.食品卫生检验

按照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的制度,进口时,由国家进出境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其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境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

4.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家规定,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中成药,出口前,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关。

5.文物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管理

担保是“以向海关缴纳担保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即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保证在海关核准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0天)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一)担保的形式

1.缴纳保证金

由担保人(即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关缴纳现金(人民币或外币现钞)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2.提交保证函

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二)申请担保的范围

1.海关接受申请担保的范围

(1)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2)货物已运抵口岸,在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3)暂时进口货物;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海关未放行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与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2.海关对不接受担保的规定

(1)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而又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的;

(2)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而又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三)担保人的申请与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下列相应的法律责任: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b.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c.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等。

四、我国报关制度简介

(一)报关制度的形成

从我国报关制度的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建立初期——1979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海关作业制度的简化,开始了外贸公司的自行报关,尤其是自1953年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文革”期间,报关制度几乎被取消。1972年海关恢复了部分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职能。

2.1979——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海关的进出境监管职能尤为突出。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启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些外贸公司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即意味着自动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间,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具有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3.1985年以后

80年代中期,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海关报关业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报关业务急剧增加。为提高报关工作质量,严防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报关企业必须到海关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无报关权。

(二)报关制度的发展

1.1987——1992年

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作了规定,为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化和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海关总署在1988年h883报关自动化工程试点成功和199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上,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并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于1992年9月制定了《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管理规定》)。新《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报关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支持、鼓励和扶植专业报关企业;

2.1994——1997年

1994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以第50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实施全面管理的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决心参照国际上海关报关的通行做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报关行或报关公司,走报关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

3.1997年至今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1997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审定、注册和年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报关质量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江泽民以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单位及人员的主体资格,报关企业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人员资格,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业务守则等内容,将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我国的报关管理更加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与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标志着我国报关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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